1、職工被隔離觀察期間的工資按照職工正常提供勞動的標準發放;
2、如果未復工時間較長的,部分地方規定安排待崗,支付最低工資標準的70%作為生活費;
3、企業受疫情影響而停工、停產的,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
由醫療機構或政府依法對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等實施隔離措施,導致勞動者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在隔離期間的工資。隔離期結束后,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勞動者,企業可按照職工患病的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其工資(標準按照員工勞動合同履行地有關病假工資的規定執行)。對其他因政府依法采取管控措施,導致企業停工停業或勞動者不能返崗的,企業與員工雙方可本著同舟共濟、共克時艱的理念,區分不同具體情況,以協商方式解決工資待遇問題。
但部分地區針對勞動者不遵守政府疫情防控規定,導致被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勞動者請求該期間工資報酬的,不予支持。企業對于與員工明確約定的工資組成部分不宜扣減,是否發放績效獎勵性質的福利待遇可以根據雙方約定由企業酌情決定。
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可以首選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按照生產經營需要,實行輪崗調休。如未能申請綜合計算工時且確有困難的,可在向員工充分告知的情況下,合理統籌調配年度內的休息日,但仍不應超過法律規定的工作時間。
疫情期間職工工資發放分以下幾種情況:
1、因疫情影響,用人單位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等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休假期間,經與職工協商,用人單位可以用職工的年休假等假期相抵工作日。如果職工用完各類假期但是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國家關于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是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因疫情影響,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利用網上辦公、在家里辦公,視為正常上班,應依法支付工資。在疫情期間,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安排職工在家里完成工作任務,職工在家里工作也是提供勞動,用人單位要按照規定支付職工工資。如果職工的工作量沒有減少,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資標準發放;如果職工工作量不足,用人單位可以與職工協商在家工作期間的工資標準。
3、職工因疫情防控未復工的,在此期間的工資應按照其正常工作時所能獲得的、相對固定的勞動報酬,但是不包括加班費(用人單位規定的每月定額加班費除外)、各類特殊情況下非固定發放的津貼、補貼或者獎金。
4、用人單位與職工達成的疫情結束前無須支付工資的協議也可能會被認定無效。用人單位與職工達成一致調整該期間桐慶彎薪酬,薪酬也不應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且用人單位應繼續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除非當地政府另行頒布了優惠措施。但雙方協商一致的方式,酌情減少或取消獎金的支付的協議是有效的。
員工在疫情期間從事志愿活動感染肺炎病毒,屬不屬于工傷?
可能被認定為工傷。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員工局悶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同工傷,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據此,差輪在疫情期間,員工在志愿活動中感染肺炎病毒是可能被認定為工傷的。
總結:總而言之,疫情持續時間越長,那么無論是對企業還是對勞動者來說,帶來的經濟損失都會越來越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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