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明確受贈范圍,嚴格醫用耗材采購及使用監管,嚴令禁止違規接受捐贈、捆綁銷售耗材等行為。捐贈設備是否構成違規,實際上很長時間以來在醫藥購銷領域都比較難界定。原國家衛計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印發加強醫療衛生行風建設“九不準”的通知》中對“嚴禁接受附有影響公平競爭條件的捐贈資助,嚴禁將接受捐贈資助與采購商品(服務)掛鉤”的要求,對于違規捐贈設備有了清楚界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三十六條 捐贈人捐贈的財產應當是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捐贈財產包括貨幣、實物、房屋、有價證券、股權、知識產權等有形和無形財產。捐贈人捐贈的實物應當具有使用價值,符合安全、衛生、環保等標準。捐贈人捐贈本企業產品的,應當依法承擔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九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選擇符合其捐贈意愿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進行捐贈。捐贈的財產應當是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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