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因為感染被隔離,企業仍需要發放工資。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規定,對疫情期間因口罩原因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被采取隔離治療、隔離觀察等隔離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職工工資。
根據人社部辦公廳1月24日下發《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明確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在勞動者被隔離觀察期間企業應該照常發放工資,如果企業違反規定不發放工資,勞動者完全可以依據法律提起勞動仲裁。
疫情期間居家隔離工資的發放如下:1、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月內的,企業應支付職工標準工資;2、超過一個月的,職工正常上班,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3、超過一個月的,職工沒有正常上班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可知,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企業應當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并不得依據法律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如果員工有過錯的情況下,企業可能根據規定辭退員工,比如,員工因違反防控構成犯罪的,企業有權辭退員工,并不支付經濟補償新冠隔離工資。
1、由醫療機構或政府依法對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等實施隔離措施,導致勞動者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在隔離期間的工資;
2、政府采取緊急措施不能按期返崗勞動者工資應參照用人單位停工、停產的工資支付相關規定執行,即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合同規定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3、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從第二個月起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不得低于該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生活費含個人應繳納的各種社會保險費。企業停工停產的起止日期計算,從停工停產當日鎮則猛起至復工復產前一日止連續計盯昌算。其中,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不超過30天(包含休息御橋日、法定節假日等各類假)。企業發薪日期在此期間的,不影響按停工停產相關支付標準分段計算工資。對企業停工停產后復工,復工后再次停工停產的,每中斷一次需要重新計算,不得將兩次停工停產的時間累計計算。
總結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因被采取隔離治療、醫學觀察等隔離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離期間的工資。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