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做核酸的法律依據
關于核酸檢測的醫學、法律依據: 醫生:通過病情分析:如果沒有發燒或咳嗽,沒有去過病毒的出生地,則無須進行核酸檢測。如果去過高危地區,出現發燒、喉嚨痛和流鼻涕等癥狀。密切接觸病毒感染者并,伴有發熱、咳嗽等,則必須進行核酸檢測。在核酸檢測期間,需要自我隔離14天。如果核酸檢測兩次呈陰性,且在此期間沒有癥狀,則可以解除隔離。平時注意不要去擁擠的地方,保持清潔,外出時戴口罩。 強制核酸檢測涉嫌違法的法律依據! 目前為止,沒有任何一項法律規定病人一定要做核酸檢測,更沒有法律規定健康人一定要做核酸檢測。因此,強制核酸檢測缺乏法律依據。 相反,有多項法律規定做核酸檢測必須依據自愿原則,如果強制核酸檢測,涉嫌觸犯《刑法》規定的“非法采集人類遺傳資源罪”,最高可處于七年有期徒刑。 1、《傳染病防治法》具有高度專業性和權威性,一切防疫工作都要在此法約束下進行。《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了采集樣本的時機只能是當疫情發生時,采集樣本場所只能是疫區和疫點,采集樣本的對象只能是病人、疑似病人、密接。采集樣本的時機、場所、對象超出該法規定,即是違法。《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確診依據中,沒有核酸檢測這一項。 2、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發生傳染病疫情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派的其他與傳染病有關的專業技術機構,可以進入傳染病疫點、疫區進行調查、采集樣本、技術分析和檢驗。” 2、《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八款規定:“人類遺傳資源,包括人類遺傳資源材料和人類遺傳資源信息。人類遺傳資源材料是指含有人體基因組、基因等遺傳物質的器官、組織、細胞等遺傳材料。人類遺傳資源信息是指利用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產生的數據等信息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人類遺傳資源保護條例》第二條規定:“條例所稱人類遺傳資源包括人類遺傳資源材料和人類遺傳資源信息。人類遺傳資源材料是指含有人體基因組、基因等遺傳物質的器官、組織、細胞等遺傳材料。人類遺傳資源信息是指利用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產生的數據等信息資料。” 核酸檢測時所采集的樣本,包含了人體的細胞,法律上屬于是人類遺傳資源,受相關法律法規保護。 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類遺傳資源保護條例》第十一條規定:“采集我國重要遺傳家系、特定地區人類遺傳資源或者采集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規定種類、數量的人類遺傳資源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批準: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采集目的明確、合法; (三)采集方案合理; (四)通過倫理審查; (五)具有負責人類遺傳資源管理的部門和管理制度; (六)具有與采集活動相適應的場所、設施、設備和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采集我國人類遺傳資源,應當事先告知人類遺傳資源提供者采集目的、采集用途、對健康可能產生的影響、個人隱私保護措施及其享有的自愿參與和隨時無條件退出的權利,征得人類遺傳資源提供者書面同意。在告知人類遺傳資源提供者前款規定的信息時,必須全面、完整、真實、準確,不得隱瞞、誤導、欺騙。” 4、《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批準,采集、保藏我國人類遺傳資源或者利用我國人類遺傳資源開展國際科學研究合作的,由國務院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采集、保藏的人類遺傳資源,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在一百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五年內禁止從事相應活動。” 5、為了打擊非法采集人類遺傳資源,《刑法》修訂案新增加“非法采集人類遺傳資源罪”,2021年3月1日期開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之一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采集我國人類遺傳資源或者非法運送、郵寄、攜帶我國人類遺傳資源材料出境,危害公眾健康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綜合以上,強制公民持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出入公共場所,不符合《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采集樣本的特定條件,也沒有國家科技部的批準文件,又違背了法律規定的自愿原則,是嚴重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是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中國國家法律文件。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于2013年6月29日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三條本法規定的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 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 乙類傳染病是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 [3]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腦炎、登革熱、炭疽、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結核、傷寒和副傷寒、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兒破傷風、猩紅熱、布魯氏菌病、淋病、梅毒、鉤端螺旋體病、血吸蟲病、瘧疾。 丙類傳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急性出血性結膜炎、麻風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黑熱病、包蟲病、絲蟲病,除霍亂、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以外的感染性腹瀉病。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傳染病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可以決定增加、減少或者調整乙類、丙類傳染病病種并予以公布。 第四條對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采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其他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批準后予以公布、實施。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傳染病防治工作。 第七條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傳染病監測、預測、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以及其他預防、控制工作。 醫療機構承擔與醫療救治有關的傳染病防治工作和責任區域內的傳染病預防工作。城市社區和農村基層醫療機構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承擔城市社區、農村基層相應的傳染病防治工作。 第九條國家支持和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傳染病防治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有關制度,方便單位和個人參與防治傳染病的宣傳教育、疫情報告、志愿服務和捐贈活動。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居民、村民參與社區、農村的傳染病預防與控制活動。 第十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 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因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國家實行有計劃的預防接種制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傳染病預防、控制的需要,制定傳染病預防接種規劃并組織實施。用于預防接種的疫苗必須符合國家質量標準。 第十六條國家和社會應當關心、幫助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時救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 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第二十七條 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衛生要求,進行嚴格消毒處理;拒絕消毒處理的,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強制消毒處理。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本行政區域內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通報傳染病疫情以及監測、預警的相關信息。接到通報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告知本單位的有關人員。 第三十七條 依照本法的規定負有傳染病疫情報告職責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采供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 第三十八條國家建立傳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公布傳染病疫情信息應當及時、準確。 第三十九條 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 (二)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 (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醫療機構發現乙類或者丙類傳染病病人,應當根據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傳播措施。 第四十一條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并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即時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 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隔離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并宣布。 第四十二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 (二)停工、停業、停課; (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 (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 (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于采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即時作出決定。 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并宣布。 第四十三條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區域部分或者全部為疫區;國務院可以決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區內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緊急措施,并可以對出入疫區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實施衛生檢疫。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但是,封鎖大、中城市的疫區或者封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以及封鎖疫區導致中斷干線交通或者封鎖國境的,由國務院決定。 疫區封鎖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并宣布。 第四十四條 發生甲類傳染病時,為了防止該傳染病通過交通工具及其乘運的人員、物資傳播,可以實施交通衛生檢疫。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四十五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范圍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緊急調集人員的,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合理報酬。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能返還的,應當及時返還。 第五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進入被檢查單位和傳染病疫情發生現場調查取證,查閱或者復制有關的資料和采集樣本。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四十八條 發生傳染病疫情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派的其他與傳染病有關的專業技術機構,可以進入傳染病疫點、疫區進行調查、采集樣本、技術分析和檢驗。 第五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應當不少于兩人,并出示執法證件,填寫衛生執法文書。 衛生執法文書經核對無誤后,應當由衛生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的,衛生執法人員應當注明情況。 第五十八條 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部門舉報違反本法的行為。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或者其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六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或者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未及時組織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通報、報告或者公布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 (二)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傳播時未及時采取預防、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未及時調查、處理單位和個人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不履行傳染病防治職責的舉報的; (五)違反本法的其他失職、瀆職行為。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法的規定履行傳染病防治和保障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監測職責的; (二)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報告、通報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 (三)未主動收集傳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對傳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報告未及時進行分析、調查、核實的; (四)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未依據職責及時采取本法規定的措施的; (五)故意泄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 第六十九條 醫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承擔本單位的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醫院感染控制任務和責任區域內的傳染病預防工作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告傳染病疫情,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 (三)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未按照規定對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提供醫療救護、現場救援、接診、轉診的,或者拒絕接受轉診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本單位內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場所、物品以及醫療廢物實施消毒或者無害化處置的; &nbs
哪些地方回常州需要隔離
根據相關規定返常州的地區不是疫情中高風險區的,不用隔離,省外提供48小時核酸檢測證明即可正常通行。如若來自中高風險地區應主動及時報備,配合落實管控:1.有國內中高風險地區所在設區市(直轄市為區)或有確診病例(無癥狀感染者)報告城市旅居史的人員,應于12小時內向所在社區(村)、單位(賓館)報告,配合落實相應疫情管控措施。
2.有國內中高風險地區旅居史、與確診病例(含無癥狀感染者)有軌跡交叉的人員,需配合落實集中隔離醫學觀察措施。3.有確診病例(含無癥狀感染者)所在縣區(直轄市為街道)低風險地區旅居史的人員,需持有48小時核酸檢測陰性證明來常,抵常后進行7天(自離開之日起)嚴格健康監測,并于第1、3、7天各開展1次核酸檢測(7天3檢)。4.有確診病例(含無癥狀感染者)所在設區市(直轄市為縣區)低風險地區旅居史的人員,需持有48小時核酸檢測陰性證明來常,抵常后24小時內開展一次核酸檢測,并在進入我市72小時內再開展一次核酸檢測(兩次檢測間隔24小時以上),配合做好7天健康監測(7天2檢)。
5.所有省外(不含涉疫地區)來常返常人員需持有48小時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并于抵常后24小時內進行一次核酸檢測。我市在“兩站一場”設置便民核酸采樣服務點,可供經場站來常返常人員現場采樣。對于一線人員、高風險崗位人員:直接接觸入境人員、物品、環境的一線工作人員以及集中隔離場所、定點醫院、發熱門診等高風險崗位工作人員,村(社區)在其抵達當日查驗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或包含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信息的健康碼。無有效證明者,應立即專車運送至就近核酸采樣服務點,待核酸檢測陰性后方可自由流動。對高風險崗位人群采取7天集中隔離醫學觀察+7天居家醫學觀察的健康監測措施。對市外結束高風險崗位工作后,當地未按要求落實管理措施的,抵常州后補足相應管理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發現傳染病疫情或者接到傳染病疫情報告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傳染病疫情進行流行病學調查,根據調查情況提出劃定疫點、疫區的建議,對被污染的場所進行衛生處理,對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對疫點、疫區進行衛生處理,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導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實施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組織、指導有關單位對傳染病疫情的處理。
第四十一條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并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即時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
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隔離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并宣布。
第四十二條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
(二)停工、停業、停課;
(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
(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
(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于采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即時作出決定。
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并宣布。
第四十三條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區域部分或者全部為疫區;國務院可以決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區內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緊急措施,并可以對出入疫區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實施衛生檢疫。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但是,封鎖大、中城市的疫區或者封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以及封鎖疫區導致中斷干線交通或者封鎖國境的,由國務院決定。
疫區封鎖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并宣布。
去哪申請疫情通行證
疫情通行證申請如下:
1、打開手機上的微信APP;
2、在公眾號搜索并關注本地寶;
3、發送關鍵詞“通行證”,獲取通行證入口鏈接;
4、在防疫電子通行證頁面處,填寫手機號及驗證碼再點擊登錄免費申領按鈕。
疫情期間,各地疫情防控工作有序推進,通行證的辦理要根據各地具體要求,一般都需要到當地指定防疫部門或線上程序申請。不清楚當地認可的通行證需要到哪里申請的,可以直接咨詢當地政府或者防疫部門,或者咨詢管控防疫地區的防疫人員。此外,進入小區、公寓、辦公樓等區域也可能需要指定的通行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傳染病防治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傳染病防治規劃并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傳染病防治的疾病預防控制、醫療救治和監督管理體系。
第六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傳染病防治工作。
第四十一條
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并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即時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 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隔離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并宣布。
第四十三條
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區域部分或者全部為疫區;國務院可以決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區內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緊急措施,并可以對出入疫區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實施衛生檢疫。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但是,封鎖大、中城市的疫區或者封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以及封鎖疫區導致中斷干線交通或者封鎖國境的,由國務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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