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級應急響應標準
按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應急響應級別原則上分為Ⅰ、Ⅱ、Ⅲ、Ⅳ級響應。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啟動Ⅰ級響應: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
(2)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的安全生產事故。
(3)超出省(區、市)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安全生產事故。
(4)跨省級行政區、跨領域(行業和部門)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5)國務院領導同志認為需要國務院安委會響應的安全生產事故。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啟動Ⅱ級響應: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安全生產事故。
(2)超出市(地、州)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安全生產事故。
(3)跨市、地級行政區的安全生產事故。
(4)省(區、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響應的安全生產事故。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啟動Ⅲ級響應: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產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較大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2)超出縣級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3)發生跨縣級行政區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4)市(地、州)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響應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一般事故時啟動Ⅳ級響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
2、停工、停業、停課;
3、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
4、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
5、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第四十五條1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范圍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乙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有哪些
隔離措施、區域管理。
1、隔離措施:對疑似病人以及病人、病原攜帶者進行隔離治療,對疑似病人以及病人、病原攜帶者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
2、對已經發生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可以采取隔離措施。對于甲、乙類傳染病發生暴發流行時,可以采取限制聚集性活動、停工、停業、停課、封鎖疫區等緊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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