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無法上班,工資公司如何發放
一、因為疫情不上班工資怎么辦?
因為疫情不上班工資應當按照平時的工資標準來進行正常的發放,沒有發放的,可以通過勞動仲裁或勞動訴訟的方式來要求用單位支付工資,首先勞動者可以先收集在家上班的證據,比如單位發的通知或者勞動者提交的工作內容等證明勞動者實際上班,單位如果沒有支付工資可以向勞動監察委員會投訴,投訴未果的情況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二、無法支付工資怎么辦?
如確因疫情導致公司確有無法克服的困難,無法按時支付員工工資,可以以不可抗力為由進行抗辯,不承擔逾期支付責任。但需與員工說明情況,并在阻礙因素消除后盡快支付,以盡量減少勞資糾紛,但公司也不得故意以疫情造成困難為由拒絕支付員工工資,發生爭議時,公司也需要對疫情導致無法克服的困難承擔舉證責任。
1、對于被隔離觀察、被采取隔離措施或者被采取其他緊急措施的員工,根據各地的規定,應當視為員工正常工作、支付全額工資;
2、對于被確診為新型肺炎的員工,其醫療期內享受醫療期待遇,企業需要支付病假工資(此處“醫療期”系指隔離治療解除后,員工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需要繼續治療的期間);
3、對于被隔離觀察、被采取隔離措施或者被采取其他緊急措施的員工,不得因未提供勞動而克扣薪資,或者擅自適用“病假工資”標準;
拓展資料:因為疫情不上班工資應當按照平時的工資標準來進行正常的發放,當然勞動者可能會面臨著遲發工資的這種現象,一般情況下會通過協商的方式來進行,如果確實沒有支付工資,可以向勞動監察委員會進行投訴。
法律分析:《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用人單位復工復產的意見》第三條第六款?保障職工工資待遇權益。對因依法被隔離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要指導企業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隔離期結束后,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職工,按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工資。對在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指導企業應先安排補休,對不能安排補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資。
因疫情不能上班的工資怎么算
因疫情被隔離不能上班工資的計算如下: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職工醫療期間,企業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病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執行工作任務的出差職工,因疫情未能及時返回崗位的,工資待遇由所在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對于因疫情未及時返回工作崗位的職工,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因疫情沒有上班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按照勞動合同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若職工未提供正常勞動,應按照當地標準發放生活費。在此期間企業和員工該怎么辦? 企業應主動與員工溝通,安排員工通過電話、網絡等方式居家辦公的,按正常勞動支付工資;企業經與員工協商一致,統籌安排員工休年休假、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的,按照相關假期規定支付工資。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上班的,企業與員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按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生活費。由醫療機構或政府依法對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等實施隔離措施,導致員工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在隔離期間的工資。
綜上所述,關于因為新冠不能上班的工資怎么算的問題上述內用已經詳細指出,要按照國家規定的來計算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疫情停工,用人單位如何發放工資?
居家辦公:勞動者未正常出勤,但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以居家辦公、遠程辦公等方式提供正常勞動的,視為勞動者正常出勤,用人單位應按正常出勤時的工資標準支付其工資報酬。短期停工:如果未安排勞動者居家辦公、遠程辦公,或者勞動者無法通過上述方式提供勞動的,用人單位可安排在上述期間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期,并按相應假期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長期停工:如果勞動者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導致無法正常出勤上班的期間超過勞動者各類假期累計天數的,用人單位可參照國家關于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的相關規定與勞動者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
法律依據:《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支持協商未返崗期間的工資待遇。在受疫情影響的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指導企業參照國家關于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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