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口罩該不該漲價
對于口罩是否應該漲價這個問題,需要考慮多個因素。
首先,我們需要理解口罩在疫情期間的特殊地位。口罩是預防傳染病的重要防護工具,需求量在疫情期間激增。因此,口罩的價格上漲在某種程度上是市場規律的反映,也符合供需平衡的原則。
然而,另一方面,口罩價格的上漲也可能引發一些問題。例如,它可能會導致一些消費者無法負擔得起口罩,從而增加他們感染病毒的風險。此外,如果價格上漲是因為某些商家利用疫情哄抬價格,那么這種行為就是不道德的,也可能會觸犯法律。
因此,對于口罩的價格上漲,我們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具體的分析。如果是因為生產成本的增加或者是市場供需的變化導致的價格上漲,那么這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接受的。然而,如果是由于不合理的市場壟斷或者是惡意哄抬價格導致的價格上漲,那么這種行為就需要得到法律和道德的譴責。
總之,我們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評估口罩價格上漲的合理性。在保護公眾健康的同時,也需要考慮到消費者的購買能力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疫情期間服務合同無法履行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1、一旦因疫情出現合同繼續履行困難時,應第一時間查閱合同中是否有關于不可抗力的相關約定,若合同中有約定此種情況構成不可抗力以及構成不可抗力后的合同具體履行問題,則按照合同約定執行即可。2、如發現合同并未就此進行約定,則應結合自身的現實情況、合同目的、雙方履約能力、法律后果采取不同的應對方案,選擇具體有效的救濟途徑。3、及時書面通知合同相對方并提供構成不可抗力事件相關證據。4、采取合理的補救措施,及時止損,以減少損失的進一步擴大。5、留存相關證據,例如商場張貼的要求停業的告示、相關部門張貼的限制運輸、通行的通知等,以便在以后的訴訟糾紛作為證據材料使用。6、時刻關注各級政府、司法機關陸續出臺的相關政策、司法解釋,運用好政策以減少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買賣口罩需要什么證件嗎?
生產銷售口罩現在需要什么資質證件呢? 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影響,口罩的需求量大幅上升,不少藥店、超市等缺貨脫銷。但與此同時,無證銷售、哄抬漲價等現象在一些網絡銷售平臺上屢有出現,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權益。那么,銷售口罩是否需要一定的資質?哄抬漲價、虛假宣傳等將面臨哪些法律懲罰?
網上銷售醫用口罩必須備案
目前,口罩主要分醫用口罩(醫用防護口罩、醫用外科口罩、一次性醫用口罩)、勞保口罩和日常防護口罩三大類,用于防疫的只能是醫用口罩。
早在2003年非典期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醫用一次性防護服等產品分類問題的通知》中將醫用一次性防護服、醫用防護口罩和醫用手術口罩劃為第二類醫療器械進行管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從事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的,由經營企業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并提交其符合從事醫療器械經營活動要求條件的相關證明資料。若需要在網上銷售,還要根據《醫療器械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規定進行網絡交易的備案。因此,經營銷售用于防疫的醫用口罩需要到相關部門備案,沒有相應資格銷售醫用口罩的行為,屬于違法經營,要受到行政處罰,如果情節嚴重,甚至面臨刑罰。
嚴重抬價者最高可罰300萬
今年1月27日,北京市東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轄區內某醫藥公司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將進價為每袋10元的PM2.5納米防護口罩,以26元的價格對外銷售,進銷差價率達到160%。其行為涉嫌違反我國價格法的相關規定,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東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公司作出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經營者不得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行為。第四十二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規定,經營者違反價格法規定,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在疫情防控期間,口罩因供給緊張,可能出現價格上漲情況。但個別商家囤積居奇、大幅哄抬口罩價格的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豐臺區某藥房,將進價每盒200元的口罩提價到850元對外出售,被主管部門處以300萬元的行政處罰。
夸大防護效果被罰款
我國廣告法規定,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應當真實、準確,并表明出處。引證內容有適用范圍和有效期限的,應當明確表示。否則,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湖北省赤壁市市監局2018年在日常檢查中發現,某公司銷售的活性炭高防護口罩產品包裝上“對0.3μm顆粒物的過濾效果大于95%”“BFE過濾效率99%”等內容,涉嫌虛假夸大,未能真實、準確地標注數據來源的試驗條件,違反了法律的規定,但因其造成的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最終被處以2萬元的罰款。
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口罩作為重要的防疫物資為千家萬戶所關注。社會對口罩的需求,檢驗著企業和商家的誠信、責任和擔當。生產者要做好生產防控,嚴把產品質量關;銷售者在購入口罩等防疫產品的過程中,也要做好查驗、登記工作,對外銷售過程中更要合法合規,避免不合格產品流入市場,這不僅是樹立商業形象的必然要求,更是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必須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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