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供口罩,能不上班嗎?
部門需要提供口罩嗎?不,職員可以拒絕上班嗎?安全生產法第42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向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教育從業人員應按照使用規則佩戴和使用。但是對一般企業來說,口罩不是工作場所必須提供的勞動保護用品。部分地區規定,辦公室也不需要戴口罩。可以參考廣東省疾控中心的口罩使用指南等通風良好的辦公室不需要戴口罩。正常工作時,如果沒有口罩,可以戴上捂嘴和鼻子的物品,勤洗。因此職員們不能以在工作中不提供口罩為由拒絕上班。
但是在特殊時期給職員提供口罩充分反映了職員對企業的關懷,建議有條件的企業為職員準備口罩。上下班路上感染了新型新冠病毒,可以說是工傷嗎?答:《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表示,在新型新冠病毒性肺炎防治工作中,醫療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感染新型新冠病毒性肺炎或感染新型新冠病毒性肺炎而死亡時,應被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非醫療及相關工作人員能否享受這一政策?工傷認定要根據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綜合認定。由于新型新冠病毒發生感染的地方很多,出去買菜也會導致感染,因此很難得出感染必須發生在單位的結論,建議所有人采取防護措施。關于上下班路上遭受的損失是否是工傷,原則上,《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款規定,即上下班路上因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而遭受損失屬于工傷。對于上下班途中感染傳染病,不能進行類比推理。
也就是說,上下班途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不屬于工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54條,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提供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對從事職業危險工作的勞動者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但是對一般企業來說,口罩不是工作場所必須提供的勞動保護用品。因此,職員不能以雇主沒有提供口罩為由拒絕上班。但是在特殊時期給職員提供口罩充分反映了職員對企業的關懷,建議有條件的企業為職員準備口罩。
原則上不返崗能不能上班呢
實務中,單位還會經常遇到涉及勞動保護條件方面的問題。比如員工以單位未提供口罩為由是否可以拒絕返崗呢?對此,對一般單位而言,口罩并非單位必須要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故員工不能以用人單位未提供口罩為由拒絕上班,但如果有些行業的工種必須要防護衣、防護面具、勞動手套等防護用品的,單位不提供的,員工能以此為由拒絕返崗。
若員工以客觀原因導致無法返崗的,一般視為正當合理。比如居住的小區或樓棟被封控隔離、交通管制、外省市管控暫時無法返程等原因均可視為不可抗力所致。
04面對拒絕返崗的情形,單位如何處理?
如果員工有正當合理的理由拒絕返崗,可引導員工辦理請假手續,并提供相應的請假材料證明無法返崗的事實,單位需對提交的材料進行核實判斷。如在最高院、人社部發布的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例(第一批)中,張某拒絕提供正常勞動的理由是小區物業公司要求居家觀察,然法律規定必須是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才可采取隔離措施,故張某拒絕提供勞動的理由是不成立的。<2>
如果涉及非法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問題,可以通過雙方溝通來解決。比如有員工反映,復工單位要求階段性住在廠里卻不提供洗澡的場所,這是否可以拒絕返崗?對此類問題,筆者覺得完全可以通過溝通解決,單位也要考慮到員工除了工作之外的生活物資、住宿、日常起居的基本情況,體現出對員工的人文關懷。
如果員工存在違反規章制度的,單位可根據規章制度處理。比如經核實,員工虛報居住地信息,故意隱瞞事實給單位復工造成嚴重影響的,或者經單位多次發函要求返崗,員工不予理睬或不提供請假材料等情況,單位可以按照規章制度處理,情況嚴重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以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寫在最后,根據人社部發〔2020〕8號《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的規定,原則上,復工的單位在為員工提供必要的防疫措施和勞動保護的前提下,應主動勸導職工及時返崗;對經勸導無效或以其他非正當理由拒絕返崗的,可依法予以處理。
故對于拒絕返崗的情況,單位先要進行調查核實,不能盲目下定論,減少不必要的糾紛。
<2>詳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聯合發布第一批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例的通知》涉疫情類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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