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為疫情在家隔離期間工資正常發么
因為疫情在家隔離期間工資是需要正常發放的。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規定,對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觸者,隔離、醫學觀察期間的工資待遇由所屬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 勞動者未感染、不屬于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觸者、且根據當地管理措施不屬于需要隔離觀察的,但其自我要求在上班前自我在家隔離的,在該自行要求隔離期間,建議用人單位可以年假的方式處理,也可以與勞動者協商工資待遇,如協商不成的,按事假或缺勤處理。
二、因疫情生產經營困難,用人單位能否降薪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三、因疫情無法按時復工,工資如何發放
如果勞動者可以通過電話、網絡等方式完成相應工作,用人單位應按正常出勤支付員工工資待遇;如果無法通過上述方式完成工作,用人單位可以安排員工休年休假,勞動者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年休假用完之后仍不能復工的,還可以在后續的工作中安排員工補出勤;如果未復工時間較長,通過以上方式仍不能補足,待崗期間用人單位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80%向其支付基本生活費。
因為疫情在家隔離的期間內,單位是需要支付職工工資的。如果職工因為隔離致使不能復工時間較長的,單位可以在與職工協商一致后,運用年休假或其他法定假期進行抵扣。
疫情期間降薪,如果是未與員工協商并取得其同意的降薪,是違反勞動法的。用人單位降薪屬于變更勞動合同,需要與員工協商一致,并采用書面形式確定下來。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
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