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中止的情形包括不可抗力;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因法定事由而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為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屆滿的制度。訴訟時效中止的情形包括不可抗力、權利人受到控制等等。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聯系和區別
1、訴訟時效適用于請求權,除斥期間適用于形成權
2、訴訟時效的法律效力表現為勝訴權之喪失,權利本身并不消滅,除斥期間的法律效力表現為形成權的消滅。
3、訴訟時效一般長于除斥期間,而且訴訟時效可能中止、中斷甚至延長,而除斥期間固定不變。
4、法官不能逕行適用訴訟時效,只在義務人主張時效利益時,法官才能適用,但是,法官可以依職權主動適用除斥期間。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四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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