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從事防疫抗疫工作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即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為工傷。
工傷的判定標準應該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傷害屬于工傷。對于在上下班途中感染疫情不應該做類比推理,即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不屬于工傷。
勞動者非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冠肺炎的,用人單位應依照《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等規定保障勞動者享有醫療期相關合法權益。
二、疫情防控期間復工企業應當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法律依據是什么
《勞動法》規定,企業必須保證員工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衛生條件,并提供相應防護用品。第五十三條規定:“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第五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安全生產法》第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依據上述規定,法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但對一般企業而言,口罩并不是單位必須要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所以員工不能以單位不提供口罩為由拒絕上班。
三、疫情防控期間的仲裁期限、訴訟時效的順延如何計算
當事人因受疫情影響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如勞動爭議發生后,一方要求工會、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幫助解決勞動爭議,或個人因患重大疾病影響行使權利的,可以作為未能及時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的“正當理由”,但上述事由消失后,當事人仍應在60天內主張權利。
仲裁后,當事人不服裁決又未能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根據疫情原因適用訴訟時效中止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依法審查。確系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或者被依法隔離人員,不能及時行使有關權利的,可以適用訴訟時效中止的有關規定。若您還有其他疑問,歡迎登陸砸后服務免費在線咨詢。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
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
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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