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受疫情影響未復工,怎么發工資?
疫情期間職工工資發放分以下幾種情況:
1、因疫情影響,用人單位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等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休假期間,經與職工協商,用人單位可以用職工的年休假等假期相抵工作日。如果職工用完各類假期但是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國家關于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是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因疫情影響,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利用網上辦公、在家里辦公,視為正常上班,應依法支付工資。在疫情期間,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安排職工在家里完成工作任務,職工在家里工作也是提供勞動,用人單位要按照規定支付職工工資。如果職工的工作量沒有減少,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資標準發放;如果職工工作量不足,用人單位可以與職工協商在家工作期間的工資標準。
3、職工因疫情防控未復工的,在此期間的工資應按照其正常工作時所能獲得的、相對固定的勞動報酬,但是不包括加班費(用人單位規定的每月定額加班費除外)、各類特殊情況下非固定發放的津貼、補貼或者獎金。
4、用人單位與職工達成的疫情結束前無須支付工資的協議也可能會被認定無效。用人單位與職工達成一致調整該期間桐慶彎薪酬,薪酬也不應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且用人單位應繼續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除非當地政府另行頒布了優惠措施。但雙方協商一致的方式,酌情減少或取消獎金的支付的協議是有效的。
員工在疫情期間從事志愿活動感染肺炎病毒,屬不屬于工傷?
可能被認定為工傷。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員工局悶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同工傷,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據此,差輪在疫情期間,員工在志愿活動中感染肺炎病毒是可能被認定為工傷的。
總結:總而言之,疫情持續時間越長,那么無論是對企業還是對勞動者來說,帶來的經濟損失都會越來越嚴重。
因疫情原因不能上班公司有權辭退嗎
疫情期間無法上班被辭退分三種情形,不同情形下的解決辦法也是不同的:
1、疫情期間,因客觀原因非員工自身的原因導致不能工作的,用人單位不能辭退,這種情況辭退了可以先行協商,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針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不能隨意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如果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2、疫情期間企業因生產經營確實需要裁員的可以裁,但要根據相關法律要求支付員工補償金;
3、如果企業已經復工復產了,而員工沒有合理理由不去上班的,是可以辭退的,并且是沒有補償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領導問關于疫情期間復工有何想法
延期復工后,員工因疫情原因,無法及時復工,公司應當如何對待?
2、 員工居住的小區做出了高于政府標準的隔離要求,對于超過部分的隔離期間,應當如何處理勞動關系?
3、 員工自行要求隔離,公司應當如何對待?
4、 公司是否可以員工曾患病、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觸者為由拒絕員工復工?
5、 員工因隔離觀察而無法及時復工,隔離期間公司是否可以安排員工在家辦公?
6、 因疫情需要安排員工在家辦公時,公司該如何管理?
7、 因疫情未及時返回企業復工,期間公司是否可以優先安排年假?
8、 復工后,公司要求員工前往武漢等疫區出差,員工是否可以拒絕?
9、 復工后,公司應當采取何種衛生防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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