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離期間工資怎么算?
疫情隔離期間工資發放的規定如下:
1、職工被隔離觀察期間的工資按照職工正常提供勞動的標準發放;
2、如果未復工時間較長的,部分地方規定安排待崗,支付最低工資標準的70%作為生活費;
3、企業受疫情影響而停工、停產的,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
由醫療機構或政府依法對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等實施隔離措施,導致勞動者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在隔離期間的工資。隔離期結束后,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勞動者,企業可按照職工患病的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其工資(標準按照員工勞動合同履行地有關病假工資的規定執行)。對其他因政府依法采取管控措施,導致企業停工停業或勞動者不能返崗的,企業與員工雙方可本著同舟共濟、共克時艱的理念,區分不同具體情況,以協商方式解決工資待遇問題。
但部分地區針對勞動者不遵守政府疫情防控規定,導致被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勞動者請求該期間工資報酬的,不予支持。企業對于與員工明確約定的工資組成部分不宜扣減,是否發放績效獎勵性質的福利待遇可以根據雙方約定由企業酌情決定。
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可以首選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按照生產經營需要,實行輪崗調休。如未能申請綜合計算工時且確有困難的,可在向員工充分告知的情況下,合理統籌調配年度內的休息日,但仍不應超過法律規定的工作時間。
在公司感染了新冠隔離期間有工資嗎
因新型冠狀病毒被隔離的話隔離期間是有工資的,但隔離期間的工資待遇標準跟隔離的原因和隔離的時間長短是有關系的,本人不是確診病例,只是從外地返回企業所在地,所以被當地政府部門隔離的話,工資待遇理論上不應該受到任何的影響。
一、新型冠狀病毒隔離期間有工資嗎? 1、新型冠狀病毒隔離期間有工資,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2、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二、在疫情的影響下單位可不可以推遲發放或者只發放一部分工資? 要結合情況具體來看。 如果單位發工資的時間是在延遲復工期內,那么因為單位無法正常工作,推遲發放合理的。 如果是因為單位經營困難無法在復工后及時發放的,需要與工會或職代會或員工大會協商推遲發放,但是需要注意不應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而有些地方比如昆明明確規定是不可超過30日。至于工資是否能只發部分,應與所有員工協商來確定。三、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員工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有無加班工資? 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按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三款:“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勞動部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第七條規定,“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期間內,如果勞動者在實際工作時間總數超過該周期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如果在整個綜合計算周期內的實際工作時間總數不超過該周期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只是該綜合計算周期內的某一具體日(或周、或月、或季)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其超過部分不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此外,該復函第五條規定:“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 即便職工本人是因為確診得了新型冠狀病毒性肺炎才被隔離的,住院隔離治療期間也是有工資的,而對于其他的,因當地政府部門的要求,必須要在家中隔離而不能及時上崗的職工來,很有可能就只能領到企業發的一筆生活費了。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內容。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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