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應該怎么制定裁員政策?
公司裁員的具體方案一、裁員基本原則——支付經濟補償方式與員工協商解除合同
1、裁員原因:因生產經營困難,難以維聯系公司運營,需大幅度裁員2、裁員對象:除經評估認為優秀的,可以暫時保留外,第一批裁員83人,暫保留員工60人二、裁員工作主要流程:1、召開會議,由公司領導宣布裁員決定及裁員原因2、公布被裁人員名單及補償方案3、下發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單,并請接到通知單的員工簽字確認,由人事部負責收回回執,如員工拒收通知單,則由該部門主管會同一名在職員工在通知單上簽名,視為送達。4、被裁減員工應該在接到通知后根據公司后面規定的辦理時間,辦理相關工作交接手續并填寫《員工離職單》;2、工作交接手續辦理完成后,將《員工離職單》并人事行政部,人事行政部當場核算其當月工資和有關補償金;3、人事行政部與財務部對接,對履行完工作交接手續,工作無誤的員工,在規定的時間內由財務部發放工資及相關補償后,員工需簽字確認。三、經濟補償方案為:N+11、N=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企業要求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按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2、1=提前通知金。根據勞動法規定,企業要求解除勞動關系,一是提前30天通知被裁員工二是不提前通知,但需支付員工一個月的工資,公司要求被裁減立即辦理手續,需予以支付其一個月工資;月工資高于XX市上一年度社會平均工資3倍的,按照3倍標準計算,按XX地區標準一年最高上限為6600元四、本次裁員勸退工作涉及各部門職責:1、公司總經理會同班子成員主持裁員工作,做好離職人員談話及思想工作;2、人事行政部負責通知書的發放和回執的回收工作,負責核算人員工資和經濟補償,如有被裁員工要求補繳社保的,負責在本年度社?;鶖倒贾蘸螅瑸殡x職員工辦理社保補繳手續等勞資后續工作;負責與財務部清點公司固定資產清況;3、被裁員工部門負責人協助做好離職人員的談話思想工作,做好組織帶領辦理手續工作、其原來的工作交接、包括材料物資、設施設備的交接,每個部門應指定人員負責此項工作,確保交接工作準確、有序;4、財務部門負責做好離職人員的欠款、過失賠償等記錄,負責公司內部各項資產及帳目的核對與清點,以及準備好離職人員的工資和補償金(現金形式)的發放。5、信息部負責與離職人員交接有關電腦信息等方面的事宜;6、公司安保部負責做好離職人員的行為控制,防止出現報復和人身傷害,以及人員離開公司后的門禁工作;7、XX負責接管回收的公司固定資產;五、裁員方案實施時間表:1、9月28日人事行政部完成被裁員工本月工資及補償金的核算工作,并將擬定好的裁員方案報公司高管討論,報董事長審批;2、9月29日做好裁員前各項準備工作,人事行政部準備好通知單及離職申請表;2、9月30日對倉庫實施盤點;2、10月1日由總經理及班子成員分頭召開各部門會議,說明裁員原因,公布裁員名單及補償方案,人事部負責下發《通知單》和回收回執;3、被裁員工辦理工作交接;填寫《員工離職單》交人事行政部,人事行政部將核算完畢的補償金告知員工,通知員工領取日期及履行的流程;4、10月2-5日財務部會同各部門清點公司固定資產,核對帳目5、10月15日-20日發放工資及補償金;六、注意事項1、安全保衛:員工辦完離職手續后,均需由部門主管陪同下取個人用品并離開,避免突發狀況發生;2、財務部應事先核查本次裁減員工中是否存在帳款問題,人事行政部核查辦公用品、收回工牌;3、保安應加強門崗力量,離職后員工不得進入公司,以避免惡性事件發生;4、由于員工辭退期間需要加強保安力量,所以保安的離職談話應安排到最后或暫緩辭退;5、工資及補償金的發放前提是,被裁員工工作交接清楚,帳目相符,如因不進行工作交接,擅自離職,存在帳款等問題,應辦理工作交接,將帳目核結清楚無誤后方可結算工資及補償金。七、本次裁員可能發生的后續問題:1、社保補繳及個別人要求按實際工資繳費;3、如有被裁員工主張公積金的補繳;2、相關部門4-5月份獎金的發放;3、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因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4、社保及公積金尚未開戶,本年度社保基數尚未公布,如有員工要求補繳社保,需預留出個人帳戶部分,預留金額應為上年度標準的120%;5、如有員工拒不接受裁員或提出無理要求,是否告知其如下義務:八、被裁減員工義務:1、服從公司決定,不得以所謂上訪反映為名或其他理由,誣告、威脅、恐嚇、頂撞、侮辱、毆打、伺機報復公司同事和領導,違者將立即開除,依據法律規定開除者不予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造成他人身體、財產損害的,將予以賠償;并移交公安機關處理2、服從公司決定,不得為發泄私憤,以任何形式破壞、損壞公司生產經營設施設備、建筑物、車輛及其他公司財產,違者除立即開除,依據法律規定開除者不予支付任何經濟補償,并賠償公司全部財產損失,并移交公安機關處理。3、服從公司決定,不得故意拖延交接工作,不得借機利用職務便利侵占公司或他人合法財產,不得以各種理由拒絕辦理離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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