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突然關閉應如何處置職工
企業突然關閉應如何處置職工破產企業職工主要有三方面權利,一是對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保險等各項費用提出異議的權利;二是有權參加債務人會議并發表意見;三是有權參加債務人委員會;四是優先受償的權利。具體的法律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九條規定:債權人會議應當有債務人的職工和工會的代表參加,對有關事項發表意見。
第六十七條規定:債權人會議可以決定設立債權人委員會。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債權人代表和一名債務人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組成。債權人委員會成員不得超過九人。
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疫情期間公司倒閉了員工怎么賠償
疫情期間公司倒閉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作經濟補償金。
申請破產的程序如下:
1、必須達到規定的破產條件:不是說有人要債就可以申請破產,公司破產必須達到相應的條件,就是公司經營不善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的債務。這個是一項硬性規定,光自己說不行還要經過法院的審查;
2、準備相關材料。公司沒有能力清償到期債務,需要數據說話。所以必須要準備相關材料,一是公司的基本材料,包括注冊信息、法人材料等等。二是不能清償債務的證明,需要準備債權債務清單、資產負債表、會計、審計等報表等等;
3、向法院提出申請。經過股東大會決議,連同上述材料,再加一份申請破產的材料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法院將在一定時間內,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實體和程序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可以受理;
4、整頓、和解。在法院受理期間,如果有主管單位或者其他方提出,在法院的主持下可以進行破產整頓,債權人和債務人可以就債權、債務達成和解。如果重整成功的話,就不需要走破產清算程序了;
5、宣告破產。公司無法整頓或者整頓不成功,如果達到相關要求,法院將宣告破產。并以公告的形式通知相關債權、債務人。這個時候,債權人要向公司討債,就只能直接去法院了。前期執行過程中的,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全部解除;
6、破產清算。之后將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將按照員工、財稅、債權的順序,以公司財產進行清償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疫情期間公司倒閉員工怎么賠償
疫情期間公司倒閉員工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獲得賠償金。公司倒閉解散員工未提前一個月履行通知義務的,一并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疫情期間公司倒閉員工怎么賠償疫情期間公司倒閉員工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獲得賠償金。公司倒閉解散員工未提前一個月履行通知義務的,一并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疫情期間公司倒閉員工怎么賠償的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疫情期間不讓上班怎么辦
企業因疫情影響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應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職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企業沒有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職工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疫情期間公司可以強制休年假。用人單位不得強制安排員工加班,但是強制員工休假是可以的,且公司強制休年假的,需要依法向員工支付基本工資,否則不得強制安排員工休年假。用人單位有年休假安排權,強制安排勞動者同意休年休假不違法,用人單位可以統籌安排勞動者年休假,且并不必然需要征的勞動者的同意,能協商一致固然好,休年休假還是要考慮勞動者本人的意愿。但若勞動者不同意公司的年休假安排,可以向公司書面提出申請不休年休假。不過,人社部在疫情期間發布文件提出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考慮到用人單位的用工成本,安排休年休假還是有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第二條鼓勵協商解決復工前的用工問題。對因受疫情影響職工不能按期到崗或企業不能開工生產的,要指導企業主動與職工溝通,有條件的企業可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務;對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企業,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要指導企業工會積極動員職工與企業同舟共濟,在兼顧企業和勞動者雙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幫助企業盡可能減少受疫情影響帶來的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
(二)停工、停業、停課;
(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
(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
(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于采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即時作出決定。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并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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