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牽動全國人民的心,國家各項政策,指導疫情防控。企業是民生之本,關系千家萬戶。疫情之下,企業如何妥善處理勞動用工關系?就疫情防控時期的工資發放、用工管理、假期安排等,小易專門采訪專業律師解析勞動政策新規,供企業參考,助力企業度過經營難關:
【問題】:繼春節假期延長后,各地政府先后通知延遲復工,企業可否在復工前要求員工提前返崗?
【解答】:不能,除非企業屬于“特殊企業”。此次延遲復工是政府為了阻斷疫情傳播、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發布的決定,一般企業均必須遵守。
如果企業不服從該復工決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等后果,視情節嚴重程度將依法承擔行政、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例如被處警告或罰款、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被處以行政拘留、涉嫌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特殊企業”是指涉及保障城鄉運行必需(供水、供電、油氣、通訊、公共交通、環保、市政環衛等行業)、疫情防控必需(醫療器械、藥品、防護用品生產運輸和銷售等行業)、群眾生活必需(超市賣場、食品生產、物流配送等行業)和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況急需復工的企業。上述特殊企業在2020年2月9日24時前復工的應當向所在地(市、區)級疫情防控指揮部申請報備。
《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問題】:在延期復工期間(例如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企業能否要求員工在家辦公?是否要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調休?
【解答】:延遲復工的初衷在于防控疫情,而非杜絕企業的經營活動,企業可以安排員工在家辦公。
關于員工在延期復工期間在家辦公是否屬于加班?國家層面暫未發文明確,待進一步的明確定性。本所律師傾向于認為2月3日至2月7日期間在家辦公不屬于加班,企業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工資即可。
其中,廣東省人社廳相關負責人在解答記者問時表示2月3日至2月9日為廣東省企業停工期,若企業不停工,要求員工在家辦公,同樣視為正常勞動時間,正常上崗,照發工資,由各企業決定調休或支付雙倍工資。
上海市人社局副局長在新聞發布會時表示延期復工期間屬于休息日,企業安排員工在家辦公的,視為員工在休息日加班,企業安排補休或者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問題】:員工在延期復工期間(例如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上班的,企業如何支付工資?
【解答】:對于不受復工時間限制的特殊企業,2020年2月3日至2月7日期間系正常工作日,企業無需另行支付加班工資;2020年2月8日(周六)、2月9日(周日)屬于休息日,企業優先安排員工補休,無法補休的,企業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報酬。對于一般企業,不得提前復工。
4月中旬以來,政府在確保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基礎上,為助力經濟復蘇,發布了多批復工復產復市企業“白名單”,越來越多的工業企業已經逐步有序恢復生產,且自5月16日起,全市分階段推進復商復市,預示著上海復工復產復市按下了“快進鍵”。 為滿足各類市場主體在疫情防控背景下的法律需求,金山法院針對企業在復工復產復市過程中可能遇到的一些法律問題,推出問答指南,以期為其紓困解難。 1、企業復工復產復市應遵循什么原則? 答案:依法合規原則。 企業申請復工復產復市應遵循依法合規原則,嚴格執行行政機關關于復工復產復市的政策,切不可未經審批擅自復工。根據《金山區企業復工新冠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金山區內符合復工條件的工業企業可通過電腦端或手機端進行復工復產復市信息登記操作。 法律規范 事關復工復產,這些你需要了解 2、企業擅自復工復產復市可能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答案:可能被追究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及刑事責任。 行政機關關于復工復產復市的通知等是依法制定并公布的具有行政強制力的緊急措施,各類企業均有義務遵照執行。若企業置之不理,擅自復工復產復市,企業或其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將可能面臨被追究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及刑事責任的法律風險。 法律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第六十四條 有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一)未按規定采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 (二)未及時消除已發現的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隱患,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 (三)未做好應急設備、設施日常維護、檢測工作,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或者突發事件危害擴大的; (四)突發事件發生后,不及時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造成嚴重后果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決定處罰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條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3、復工復產復市過程中,員工違反防疫政策導致企業被行政罰款,企業能否向員工追償? 答案:需根據企業與員工各自的過錯確定責任承擔。 復工復產復市的前提是堅守防疫底線,無論是企業還是員工均應盡到相應的責任和義務,遵守防疫各項規定。若因員工違反防疫政策導致企業被行政罰款,企業能否要求員工賠償損失,需根據企業與員工各自的過錯確定責任承擔: (1)企業作為用人單位,應當落實主體責任,做好各項防控措施。若員工違反防疫政策系因企業自身防控意識不足,規章制度不規范,防護措施不完善所導致,而員工系履行職務行為,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形,則用人單位不能就此向員工追償。 (2)自覺遵守疫情防控政策是每個公民應盡的責任和義務。若用人單位對員工已盡到相應的防疫管理責任,卻因員工自己不履行相關制度導致違反防疫政策而被罰款的,用人單位可以向員工主張賠償損失。 (3)若企業和員工對于違反防疫政策均有過錯的,則應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4、復工復產復市后,企業可否要求返崗員工加班? 答案:可以。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因此,企業在復工復產復市后,由于疫情或防控措施的影響,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員工身體健康的前提下,可依法安排返崗員工加班。 同時,若企業為承擔政府疫情防控保障等任務而需要緊急加班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勞動安全的前提下,與工會和員工協商后,可不受前述每日三小時、每月三十六小時加班時長的限制,但應依法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或者安排補休。 法律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 對承擔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務需要緊急加班的企業,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勞動安全的前提下,指導企業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可適當延長工作時間應對緊急生產任務,依法不受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 5、合同履行過程中,疫情或防控措施如構成不可抗力,合同主體應如何處理? 答案:可以主張免責,若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若因疫情或防控措施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當事人可根據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主張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如果疫情或防控措施直接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當事人還可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不可抗力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 同時,合同主體需注意不可抗力并非萬能的免責事由,而應依法適用: 首先,并非疫情期間的所有合同均可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不履行,合同不能履行必須與疫情或防控措施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其次,若因疫情影響合同履行的,應當以微信、電子郵件等方式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最后,應當注意收集、留存因疫情或防控措施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證據并在合理期限內向合同相對方提供證明。 法律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第五百九十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6、合同履行過程中,疫情防控措施如構成情勢變更,合同主體應如何應對? 答案:互相協商,協商不成可請求變更或解除。 疫情防控期間,合同雖然仍具可履行性,但因疫情或者防控措施使得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合同訂立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的規定,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合同各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法律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條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7、復工復產復市后,企業能否以明顯高價進行交易? 答案:尊重意思自治,但不可違反法律規定,違背公序良俗。 疫情防控期間,企業人工、物流、原材料等成本可能出現大幅度的增長,因此,如合同當事人愿意以高價進行交易,一般情況下應當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 但是,企業不得哄抬對人民群眾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糧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商品、與抗擊疫情關系最為密切的口罩、抗病毒藥品、消毒殺菌用品、相關醫療器械等防疫用品以及相關的原輔材料的價格,否則相應的價格條款應認定無效,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構成犯罪。 法律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第十四條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8、復工復產復市后,企業能否主張延期歸還金融借款? 答案:一般不能。 作為以金錢為給付的金融借款合同,疫情一般不會直接導致債務人不能履行還款義務,因此如無特別約定,不宜以疫情為由主張減輕或免除償還欠款的責任。 但是,如企業確因封控隔離等客觀情況導致未能按時還款,構成不可抗力的,可主張在客觀阻卻事由解除后合理期限內及時履行還款義務,但應及時通知金融機構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此外,為幫助企業尤其是中小微企業克服困難、恢復發展,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一些了金融支持政策,如“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企業到期還款困難的,可予以展期或續貸”等。 但是需注意上述金融政策中關于延期歸還金融借款、減免債務等的規定并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企業需依金融機構發布的通知或公告等載明的方式依法合規與金融機構重新達成變更合同內容的合意。對于變更后的合同,各方均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法律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 二、以服務實體經濟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引導和規范金融交易 第二條 嚴格依法規制高利貸,有效降低實體經濟的融資成本。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貸款人同時主張的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過高,顯著背離實際損失為由,請求對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調減的,應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實體經濟的融資成本。規范和引導民間融資秩序,依法否定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預扣本金或者利息、變相高息等規避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的合同條款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法發〔2020〕17號) 二、關于金融案件的審理 10.對于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較大的行業,以及具有發展前景但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暫遇困難的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所涉金融借款糾紛,人民法院在審理中要充分考慮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門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等系列金融支持政策:對金融機構違反金融支持政策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單方解除合同等訴訟主張,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金融機構收取的利息以及以咨詢費、擔保費等其他費用為名收取的變相利息,要嚴格依據國家再貸款再貼現等專項信貸優惠利率政策的規定,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對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療或者隔離人員、疫情防控需要隔離觀察人員、參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以及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員所涉住房按揭、信用卡等個人還貸糾紛,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還款期限。 《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關于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銀發〔2020〕29號) (三)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游等行業,以及有發展前景但受疫情影響暫遇困難的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企業到期還款困難的,可予以展期或續貸。通過適當下調貸款利率、增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等方式,支持相關企業戰勝疫情災害影響。 《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業促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滬府辦規〔2022〕5號) &nbs
東方網5月6日消息:按照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統籌考慮的要求,上海復工復產工作正在有序推進。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對當前與企業復工復產相關的熱點法律問題進行了梳理和研究,發布了《虹口法院關于涉企業復工復產相關法律問題的問答》,以問答的形式梳理了15個相關法律問題,并給予指導,供參考。
1.企業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導致無法按合同履行,是否應承擔法律責任?
答:如果企業面臨的疫情或者企業采取的具體防控措施對合同的履行構成“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且相關疫情防控措施與企業履行合同的障礙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企業可以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或者因特定的疫情防控措施造成的不可抗力不能達到訂立合同的目的,企業也可以主張解除合同。適用不可抗力有兩點需要注意:一是一般來說,鑒于支付的便利性,通常不受疫情和相關防控措施的影響,企業不按合同履行合同通常是指履行非貨幣債務。第二,企業應當履行及時通知的義務。不可抗力發生后,企業應及時通過郵件、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合同相對人。
如果企業面臨的疫情或企業對合同履行采取的具體防控措施屬于“合同的基本條件發生了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重大變化,不屬于商業風險,繼續履行合同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的情形,則符合“情勢變更”的條件。這時候企業就可以和對方談判了。在合理時間內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申訴或者向仲裁機構申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2.企業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導致不能按時履行合同義務時,應采取哪些措施?
答:企業復工后應及時整理和安排工作,根據合同確定是否能履行合同。不能按時履行合同的,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約定和交易習慣,及時向合同對方履行告知義務,告知對方疫情防控的實際情況、對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履行的障礙,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積極協商變更履行方式、期限、價款金額等。或者協商終止合同的履行。合同另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及時采取改變自身生產經營等必要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3.復工后,企業產業鏈供應鏈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無法按時履行合同義務時,應采取哪些措施?
答:企業要核查近期生產經營所需的產品,通過郵件、短信、微信等方式與對方核對實際經營情況、疫情情況和下一步經營計劃。對方當事人在約定期限內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費用增加,但繼續履行不影響合同目的實現的,可以主動協商變更合同協議。如果對方不履行合同,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及時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出租房屋經營的企業可以要求減租或免租嗎?
答:小微企業和個體工業
答:出租房屋經營的企業,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導致承租人資金周轉困難或營業收入明顯減少的。出租人不得以承租人未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租金為由要求解除租賃合同。
答:對于信用卡、個人住房貸款等金融貸款、融資租賃、保理、典當、小額貸款等以金錢給付為內容的合同,一般不宜以疫情屬于不可抗力為由,減輕或免除拖欠還款責任。金融機構或者其他市場主體以通知、公告等方式向受疫情影響的相關債務人作出債務減免、延期還款等相關承諾的,可以視為合同內容的變更。
如果債務人主張延遲償還欠款或減少違約金,雖然在電子支付廣泛使用的背景下,疫情通常不會因客觀原因成為合同履行的障礙,但如果借款人因參加防控醫療救助、與新冠肺炎同住院、被查封隔離等客觀情況而未能按時償還欠款構成不可抗力的,可按《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業促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第180條、第590條處理,并應在相關情形解除后的合理時間內履行還款義務。 疫情對債務人個人收入或者營業收入造成較大影響,導致其無法按期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相關案件當事人進行協商,督促金融機構根據信貸政策和金融監管、公積金管理部門關于疫情防控的相關要求,適當調整信用卡、住房抵押貸款等信貸償還安排, 并合理延遲還款期限,避免貸款提前到期或提前終止合同等“撤貸”、“斷貸”行為,有效防范金融市場風險。
7.已申請破產但仍有經營價值的債務人企業,是否能因疫情繼續經營恢復生產?
答:對進入法院破產審查的債務人企業,特別是具備生產、經銷、儲存、運輸防疫物資和民生物資能力的企業,在人民法院的指導和支持下,積極與破產管理人溝通,爭取并落實救助優惠政策,盡量通過整體合并資產進行破產重整,或者與債權人協商達成債務和解, 依法推進產能的挖掘和釋放,切實保障防疫物資和民生物資的有效供給。
債務人也可以在進入破產司法程序前自行進行資產重組,并根據實際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請預重組。
8.疫情防控期間,如何實現信用修復?
甲:充電
分發揮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在疫情防控中的積極作用,進一步完善信用修復工作機制,助力各類市場主體穩定發展,上海市發展改革委(市信用辦)制定了《關于疫情防控期間進一步完善信用修復工作機制助力市場主體穩定發展的實施方案》。
目前,上海建立了疫情期間信用修復快速辦理機制。對企業通過“一網通辦”提交的信用修復申請,當日轉辦至行業主管部門。已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疫情防控物資生產經營企業和生活物資保障企業,可憑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商務委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通過上海法院網上訴訟平臺等途徑向執行法院申請修復,執行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意見,經審核認定可恢復信用的,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中心在收到修復通知后1個工作日內撤下信息。建立稅務“快速辦”信用工作機制,對防疫重點企業,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信用補評、信用復評、信用修復等相關流程辦理,為企業提供便捷高效服務。
完成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用修復的企業,因融資、招投標等需要提供信用修復證明的,執行法院應當收到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出具相關證明文件。進一步優化信用修復標準,除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不予修復的信息,對涉及交通、城管執法等領域的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申請,在履罰后及時予以修復。
9、企業決定復工,是否必須征得員工同意?
答:企業申請、組織復工復產,屬于企業生產經營自主權范疇,勞動者應當予以配合。但復工企業應就閉環生產期間的整體方案履行溝通程序,聽取工會、職代會、職工代表或職工意見,做好疫情防控措施保障,將閉環生產期間的各項情況向職工進行說明。勞資雙方應友好協商、互相體諒,采取更多的變通方式,平衡雙方權益、穩定勞動關系。
10、用人單位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響致生產經營困難的,是否可緩發勞動者工資?
答: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的有關指導意見以及《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十條的規定,企業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響致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經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同意后,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但延期支付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個月。
11、企業復工復產后,員工因疫情防控等非自身及企業方原因不能返崗且不能正常提供勞動,此種情形下工資如何支付?
答:受疫情影響,企業雖然復工復產,但部分處于封控區及管控區內的員工仍無法按時返崗且無法通過其他方式正常提供勞動,此時,并非員工或企業一方原因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員工不能及時返崗及時間較長的,企業可與員工協商按停工停產相關規定處理。基于“保崗位”“保就業”的出發點,企業可與員工協商以安排年休假、調休等方式解決,還可通過與職代會、工會或職工代表進行民主協商的方式確定在此期間的待遇支付標準,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員工工資,期間按員工正常出勤處理,但與實際出勤有關的交通補貼、伙食補貼等福利可不予支付,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應當與員工協商支付相應的生活費。此處“一個工資支付周期”通常理解為員工無法正常提供勞動之日起算一個月。
12、企業復工復產后,對于被確認為新冠肺炎患者、無癥狀感染者、密切接觸者的勞動者,隔離治療或醫學觀察期間,企業應如何支付工資?
答:勞動者因不可歸責于自身的原因被確認為新冠肺炎患者、無癥狀感染者、密切接觸者而被采取隔離治療或醫學觀察措施,導致其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企業應按勞動者正常工作時的工資標準支付隔離治療或醫學觀察期間的工資。隔離治療或醫學觀察期結束后,勞動者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企業應按職工患病醫療期的有關規定支付其工資。
13、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響,企業延遲或未足額發放工資、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應如何處理?
答:對于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響,企業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或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經審查該未支付、未繳納行為確非用人單位主觀原因造成,對于勞動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的相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應持審慎處理的原則,一般不予支持。
14、因疫情影響企業與勞動者不能及時訂立或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應如何認定?
答:企業因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響,客觀上無法與勞動者依法及時訂立或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可與勞動者協商一致采用電子形式訂立或續訂勞動合同,或通過協商等方式合理順延訂立或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時間。勞動者以企業實際未與其訂立或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請求企業支付相應期間未訂立或未續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不予支持。
15、疫情期間企業復工復產,可否因疫情影響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及變更薪酬待遇?
答:勞動關系中,企業與員工之間系管理與被管理關系,企業有權按照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日常管理。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為保障企業有序復工復產,企業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通過與職代會、工會、職工代表進行民主協商的方式對調崗降薪、延遲支付工資、輪崗輪休等事項進行調整。但需注意的是,該調整應當公平合理,且僅適用于疫情期間。此外,由于調整員工工作崗位和薪資待遇屬于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企業經民主程序討論通過后應當及時公布,并告知員工,員工也應理解企業困難,與企業共渡難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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