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進口貨物收貨人可以向海關申請減免滯報金:
(一)政府主管部門有關貿易管理規定變更,要求收貨人補充辦理有關手續或者政府主管部門延遲簽發許可證件,導致進口貨物產生滯報的;
(二)產生滯報的進口貨物屬于政府間或國際組織無償援助和捐贈用于救災、社會公益福利等方面的進口物資或其他特殊貨物的;
(三)因不可抗力導致收貨人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從而產生滯報的;
(四)因海關及相關執法部門工作原因致使收貨人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從而產生滯報的;
(五)其他特殊情況經海關批準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不予征收滯報金:
(一)收貨人在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超過三個月未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被依法變賣處理,余款按《海關法》第三十條規定上繳國庫的;
(二)進口貨物收貨人在申報期限內,根據《海關法》有關規定向海關提供擔保,并在擔保期限內辦理有關進口手續的;
(三)進口貨物收貨人申報并經海關依法審核,必須撤銷原電子數據報關單重新申報,因刪單重報產生滯報的;
(四)進口貨物經海關批準直接退運的;
(五)進口貨物應征收滯報金金額不滿人民幣50元的。
三、申請需提交資料
1、以書面形式向申報地海關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加蓋公章。
2、進口貨物收貨人提交申請材料時,應當同時提供政府主管部門或相關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
四、辦理程序
1.進口貨物收貨人申請減免滯報金的,應當自收到海關滯報金繳款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申報地海關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加蓋公章;
2.現場海關負責受理減免滯報金的申請,核實情況并提出初步意見;直屬海關及海關總署按照各自的審批權限負責審批。
3.經海關審核批準免予征收滯報金的,由現場關員憑有關批復在系統中予以核注;如經海關審核仍需征收部分或者全部滯報金的,海關向收貨人出具財政部統一印(監)制的票據,收貨人持票據到海關指定的部門或者開戶銀行繳款,海關憑指定部門或者銀行加蓋收訖章的票據予以核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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