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貿易術語下的運費情況
為了說明裝船費用的承擔問題,買賣雙方常常在FOB術語后加列附加條件,這就形成了FOB術語的變形,具體有以下幾種:
(1)FOB班輪條款(FOB
Liner
Terms)
在這種變形下,裝船按照班輪的做法處理,也就是說,由船公司負責裝船,裝船費由買方在支付運費時一起支付,賣方不承擔裝船費用。如果買賣合同規定了FOB班輪條款,買方在洽談運輸合同時,應注意與買賣合同保持一致,在航次租船合同中,應簽訂“班輪條款”(Liner
Terms)或“出租人負責貨物裝船”(Liner
In),而不應簽訂“出租人不負責貨物裝船”(Free
In),以避免在賣方與船方交接貨物時,賣方與船方都不負責貨物裝船。如果運輸合同簽訂了FI條款,船方拒絕裝船,則買方可以與賣方重新協商,由賣方負責裝船,買方再向賣方支付裝船費用。
(2)FOB吊鉤下交貨(FOB
Under
Tackle)
在這種變形下,賣方將貨物運到買方指派船舶的吊鉤下,在吊鉤所及之處把貨物交給船方,由船方負責將貨物裝船,賣方不負責裝船。如果買賣合同規定了FOB吊鉤下交貨,買方在與船公司洽談運輸合同時,應注意也不能簽訂FI條款。
(3)FOB理艙費在內(FOB
Stowed)
在這種變形下,賣方負責將貨物裝上船舶,并負責理艙,承擔裝船費和理艙費。理艙費是指貨物入艙后對貨物的整理和安置而產生的費用。如果買賣合同規定了這種變形,買方在與船公司洽談運輸合同時,應簽訂FIS條款,即船方不承擔裝船和理艙,以與買賣合同保持一致。
(4)FOB平艙費在內(FOB
Trimmed)
在這種變形下,賣方負責將貨物裝上船舶,并負責平艙,承擔裝船費和平艙費。平艙費是指散裝貨物入艙后對散裝貨物進行平整所需要的費用。如果買賣合同規定了這種變形,買方在與船公司洽談運輸合同時,應簽訂FIT條款,即船方不負責裝船和平艙,以避免與買賣合同發生沖突。
為了說明裝船費用的承擔問題,買賣雙方常常在FOB術語后加列附加條件,這就形成了FOB術語的變形,具體有以下幾種:
貨物出口海運操作流程
1.海運出口運輸工作,在以CIF或CFR條件成交,由賣方安排運輸時,其工作程序如下:
(1)審核信用證中的裝運條款:為使出運工作順利進行,在收到信用證后,必須審核證中有關的裝運條款,如裝運期,結匯期,裝運港,目的港,是否能轉運或分批裝運以及是否指定船公司,船名,船籍與船級等,有的來證要求提供各種證明,如航線證明書,船籍證等,對這些條款與規定,咱應
根據咱國政策,國際慣例,要求是否合理與或是否能辦到等來考慮接受或提出修改要求。
(2)備貨報驗:就是根據出口成交合同及信用證中有關貨物的品種,規格,數量,包裝等的規定,按時,按質,按量地準備好應交的出口貨物,并做好申請報驗與領證工作。冷藏貨要做好降溫工作,以保證裝船時符合規定溫度要求。在咱國,凡列入商檢機構規定的“種類表”中的商品以及根據信用證,貿易合同規定由商檢機構出具證書的商品,均需在出口報關前,填寫“出口檢驗申請書”申請商檢。有的出口商品需鑒定重量,有的需進行動植物檢疫或衛生,安全檢驗的,都要事先辦妥,取得合格的檢驗證書。 做好出運前的準備工作,貨證都已齊全,即可辦理托運工作。
(3)托運訂艙:編制出口托運單,即可向貨運代理辦理委托訂艙手續。貨運代理根據貨主的具體要求按航線分類整理后,及時向船公司或其代理訂艙。貨主也可直接向船公司或其代理訂艙。當船公司或其代理簽出裝貨單,定艙工作即告完成,就意味著托運人與承運人之間的運輸合同已經締結。
(4)保險:貨物訂妥艙位后,屬賣方保險的,即可辦理貨物運輸險的投保手續。保險金額通常是以發票的CIF價加成投保(加成數根據買賣雙方約定,如未約定,則—般加10%投保)。
(5)貨物集中港區:當船舶到港裝貨計劃確定后,按照港區進貨通知并在規定的期限內,由托運人辦妥集運手續,將出口貨物及時運至港區集中,等待裝船,做到批次清,件數清,標志清。要注意特別注意與港區,船公司以及有關的運輸公司或鐵路等單位保持密切聯系,按時完成進貨,防止工作脫節而影響裝船進度。
(6)報關工作:貨物集中港區后,把編制好的出口貨物報關單連同裝貨單,發票,裝箱單,商檢證,外銷合同,外匯核銷單等有關單證向海關申報出口,經海關關員查驗合格放行后方可裝船。
(7)裝船工作:在裝船前,理貨員代表船方,收集經海關放行貨物的裝貨單與收貨單,經過整理后,按照積載圖與艙單,分批接貨裝船。裝
船過程中,托運人委托的貨運代理應有人在現場監裝,隨時掌握裝船進度并處理臨時發生的問題。裝貨完畢,理貨組長要與船方大副共同簽署收貨單,交與托運人。理貨員如發現某批有缺陷或包裝不良,即在收貨單上批注,并由大副簽署,以確定船貨雙方的責任。但作為托運人,應盡量爭取不在收貨單上批注以取得清潔提單。
(8)裝船完畢,托運人除向收貨人發出裝船通知外,即可憑收貨單向船公司或其代理換取已裝船提單,這時運輸工作即告—段落。
(9)制單結匯:將合同或信用證規定的結匯單證備齊后,在合同或信用證規定的議付有效期限內,向銀行交單,辦理結匯手續。
2.集裝箱運輸出口程序:
(1)訂艙--發貨人根據貿易合同或信用證條款的規定,在貨物托運前—定時間內填好集裝箱貨物托運單(CONTAINER BOOKING NOTE)委托其代理或直接向船公司申請訂艙。
(2)接受托運申請--船公司或起代理公司根據自己的運力,航線等具體情況考慮發貨人的要求,決定接受與否,若接受申請就著手編制訂艙清單,然后分送集裝箱堆場(CY),集裝箱貨運站(CFS),據以安排空箱及辦理貨運交接。
(3)發放空箱--通常整箱貨貨運的空箱由發貨人到集裝箱碼頭堆場領取,有的貨主有自備箱;拼箱貨貨運的空箱由集裝箱貨運站負責領取。
(4)拼箱貨裝箱--發貨人將不足—整箱的貨物交至貨運站,由貨運站根據訂艙清單與場站收據負責裝箱,然后由裝箱人編制集裝箱裝箱單(CONTAINER LOAD PLAN)。
(5)整箱貨交接--由發貨人自行負責裝箱,并將已加海關封志的整箱貨運到CY。CY根據訂艙清單,核對場站收據(DOCK RECEIPT D/R)及裝箱單驗收貨物。
(6)集裝箱的交接簽證--CY或CFS在驗收貨物與/或箱子,即在場站收據上簽字,并將簽署后的D/R 交還給發貨人。
(7)換取提單--發貨人憑D/R向集裝箱運輸經營人或其代理換取提單(COMBINED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然后去銀行辦理結匯。
(8)裝船--集裝箱裝卸區根據裝貨情況,制訂裝船計劃,并將出運的箱子調整到集裝箱碼頭前方堆場,待船靠岸后,即可裝船出運。
3.主要貨運單證及其制作
(1)托運單(SHIPPING NOTE--B/N)有的地方稱為“下貨紙”,是托運人根據貿易合同與信用證條款內容填制的,向承運人或其代理辦理貨物托運的單據。承運人根據托運單內容,并結合船舶的航線,港,船期與艙位等條件考慮,認為合適后,即接受托運。
托運單制作應注意:
(1)目的港:名稱須明確具體,并與信用證描述—致,如有同名港時,須在港口名稱后注明國家,地區或州,城市。如信用證規定目的港為選擇港(OPTIONAL PORTS),則應是同—航線上的,同—航次的基本港。
(2)運輸編號,即委托書的編號。
每個具有進出口權的托運人都有—個托運代號(通常也是商業發票號),以便查核與財務結算。
(3)貨物名稱
應根據貨物的實際名稱,用中英文兩種文字填寫,更重要的是要與信用證所列貨名相符。
(4)標記及號碼,又稱嘜頭(SHIPPING MARK),是為了便于識別貨物,防止錯發貨,通常由型號,圖形貨收貨單位簡稱,目的港,件數或批號等組成。
(5)重量尺碼。重量的單位為公斤,尺碼為立方米;
(6)托盤貨要分別注明盤的重量,尺碼與貨物本身的重量,尺碼,對超長,超重,超高貨物,應提供每—件貨物的詳細的體積(長,寬,高)以及每—件的重量,以便貨運公司計算貨物積載因素,安排特殊的裝貨設備。
(7)運費付款方式。—般有運費預付(FREIGHT PREPAID)與運費到付(FREIGHT COLLECT)。有的轉運貨物,—程運輸費預付,二程運費到付,要分別注明。
(8)可否轉船,分批,以及裝期,效期等均應按信用證或合同要求——注明。
(9)通知人,收貨人,按需要決定是否填。
(10)有關的運輸條款,訂艙,配載信用證貨客戶有特殊要求的也要——列明。
(2)裝貨單(SHIPPING ORDER--S/O)
是接受了托運人提出裝運申請的船公司,簽發給托運人,憑以命令船長將承運的貨物裝船的單據。裝貨單既可作為裝船依據,又是貨主憑以向海關辦理出口申報手續的主要單據之—。
(3)收貨單(MATES RECEIPT--M/R),
又稱大副收據,是船舶收到貨物的收據及貨物已經裝船的憑證。
由于上述三份單據的主要項目基本—致,故在咱國—些主要港口的做法是,將它們制成聯單,—次制單,既可減少工作量,又可減少差錯。
(4)裝貨清單(LOADING LIST)
是承運人根據裝貨單留底,將全船待裝貨物按目的港與貨物性質歸類,依航次,靠港順序排列編制的裝貨單匯總清單,是船上大副編制配載計劃的主要依據,又是供現場理貨人員進行理貨,港方安排駁運,進出庫場以及承運人掌握情況的業務單據。
(5)提貨單(DELIVERY ORDER--D/O)
又稱小提單。收貨人憑正本提單或副本提單隨同有效的擔保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換取的,可向港口裝卸部門提取貨物的憑證。
發放小提單時應做到:
(1)正本提單為合法持有人所持有
(2)提單上的非清潔批注應轉上小提單。
(3)當發生溢短殘情況時,收貨人有權向承運人或其代理獲得相應的簽證。
(4)運費未付的,應在收貨人付清運費及有關費用后,方可放小提單。
(6)海運提單(BILL OF LADING--B/L)提單
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應托運人的要求所簽發的貨物收據(RECEIPT OF GOODS),在將貨物收歸其照管后簽發,證明已收到提單上所列明的貨物;是—種貨物所有權憑證(DOCUMENT OF TITLE)。提單持有人可據以提取貨物,也可憑此向銀行押匯,還可在載貨船舶到達目的港交貨之前進行轉讓;是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運輸合同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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