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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疫情影響導致成本大幅上升,超出所收費用,國際物流企業能否主張不可抗力,向貨主要求增加費用(順豐寄丟11000元手機僅賠1000 合理嗎)

首頁 > 醫療糾紛2023-10-29 13:28:17

在防控疫情期間房租要交嗎

在疫情防控期間理論上承租人還是需要交房租的,目前各政府部門的防疫情政策當中很少有關于房租的詳細規定。企業在疫情管控期間不能正式復工的情況下,基本上房東都會同意適當的減免房租,但個人租房合同,房東不減租的情況也很普遍。

一、在防控疫情期間房租要交嗎?      1、疫情期間房租要按合同的約定交,如果因為疫情影響不能按時交的,可以要求期交,還可以與房東協調對房租進行減免。      2、部分地區處于管制狀態,無法明確具體何時能夠復工,此時建議作為承租方的企業可以向出租方發出相關通知,嘗試主張先“中止”合同履行,對于租金減免等問題,可以后續再行協商或者依據新出臺的相關規定提出相應主張。      3、租客因為疫情的原因導致無法搬出,房東不能追究租客的違約責任,但租客在占用期間需要支付租金。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五百九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不可抗力,一般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二、買賣合同關系中,因本次疫情導致不能及時、足額發貨的,銷售企業應如何規避風險?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或者部分免除責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并提供證明;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企業作為買賣合同的銷售方,建議采取如下方式與客戶進行溝通:      (1)立即排查買賣合同中的交貨期及自身生產安排,如確實因無法如期開工/政府不允許復工導致無法按時交貨,建議立即向客戶發送《不可抗力告知函》,載明客戶名稱、合同編號、疫情情況、政府通知文件編號內容、對企業生產造成的影響,標明希望按照不可抗力條款和規定執行合同,并附政府暫不復工通知,必要時至貿促會或其他相關部門開具不可抗力事實證明。      (2)如果因疫情導致企業無法按照合同交付貨物,進一步導致無法實現合同目的的,建議企業向客戶發送《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解除通知》,將上述情況及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情況寫明,并明確提出解除合同,以盡可能減少損失。      企業作為購買方,如收到銷售方第一份通知或經與銷售方核實后發現疫情導致無法實現合同目的,企業應盡快向銷售方發送《解除合同通知》。      總之,現在并沒有任何的文件顯示,在疫情期間所有的承租人都能不交房租,但在真的交不起房租的情況下,最壞的結果就是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在這種特殊情況下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如果能向法院提供相關證據,并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二選一”損害消費者權益

“二選一”損害消費者權益

  “二選一”損害消費者權益,大公司們在互聯網“圈地”,掌握流量、數據,如今,互聯網公司不僅告別了“二選一”,也開啟了“拆墻”運動。“二選一”損害消費者權益。

  “二選一”損害消費者權益1

  近年來,互聯網平臺經濟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部分平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通過不合理的搜索降權、下架商品、限制經營、屏蔽店鋪、提高服務收費等手段,迫使平臺內商家做出“二選一”選擇,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近日,北京市消費者協會發布的互聯網平臺“二選一”問題調查結果顯示,近八成受訪者認為平臺“二選一”行為會損害消費者權益,五成多受訪者認為缺乏競爭會導致價格上漲。

   “二選一”行為普遍影響消費選擇

  調查數據顯示,84.56%的受訪者認為平臺“二選一”行為非常普遍或比較普遍;60.05%的受訪者認為非常了解或比較了解平臺“二選一”問題。

  57.58%的受訪者更希望同一品牌商品在多個不同平臺銷售,只有11.01%的受訪者希望同一品牌在一家平臺銷售。關于希望同一商品在多個不同平臺銷售的原因,70.09%的受訪者認為可以在多個平臺進行比貨比價,59.69%的受訪者認為可以參加多個平臺的促銷活動,還有52.1%的受訪者認為可以在多個不同平臺選擇不同服務。

  關于平臺“二選一”行為對消費者的影響,59.89%的受訪者認為無法對同一商品跨平臺比價,52.39%的受訪者認為缺乏平臺競爭會導致價格上漲,47.88%的受訪者認為缺乏平臺競爭會導致服務質量下降,39.20%的受訪者認為會導致消費者選擇范圍變小、不能貨比三家,32.05%的受訪者認為會導致促銷優惠、會員積分等福利減少。

   “二選一”侵犯選擇權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關于平臺“二選一”問題的危害,79.9%的受訪者認為會損害消費者權益,61.89%的受訪者認為會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51.10%的受訪者認為會損害平臺內商家利益,47.79%的受訪者認為可能影響電商行業健康發展,44.9%的受訪者認為會限制同類競爭平臺發展,還有20.89%的受訪者認為可能阻礙平臺技術的創新發展。

  調查結果還顯示,62.10%的受訪者認為平臺“二選一”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選擇權,50.83%的受訪者認為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48.88%的受訪者認為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加大監管和處罰力度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大多受訪者認為平臺“二選一”問題存在的原因主要是監管和處罰力度不夠、違法成本太低。

  關于平臺“二選一”問題存在的原因,71.29%受訪者認為是監管和處罰力度不夠,61.91%受訪者認為是違法成本太低,同時有四成多受訪者認為是違法手段隱蔽取證難(43.18%)和有關法律法規不健全(41.04%)。

  2021年以來,國家有關部門明顯加大了監管和處罰力度,平臺“二選一”問題得到有效遏制。

  關于如何解決平臺“二選一”問題,71.79%受訪者認為應該加大監管和處罰力度,62.09%受訪者認為應該完善相關法律法規,53.39%受訪者認為應該加強企業自律,還有36.2%受訪者認為應該交給市場解決。大多數受訪者認為解決平臺“二選一”問題需要加大監管和處罰力度、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加強企業自律,只有少數受訪者認為應該交給市場解決。

   ●消協觀點

   保持反壟斷監管高壓態勢

  為進一步規范平臺“二選一”問題,推動平臺經濟規范健康持續發展,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北京市消費者協會結合本次互聯網平臺“二選一”問題調查結果提出四點建議:

  平臺企業不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應主動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不能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無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排除、限制市場競爭,或對交易相對人進行限定交易,排除、限制市場競爭;不能在平臺規則、算法、技術、流量分配等方面設置不合理的限制和障礙,損害平臺內商家的合法利益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應做好現行法律法規銜接,進一步細化和健全有關反壟斷法律法規。近年來,有關反壟斷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文件不斷完善,對規范治理平臺“二選一”問題和促進平臺經濟健康發展提供了法律基礎。但由于平臺經濟商業模式和競爭生態復雜、涉及范圍廣、專業性強,將來還要在做好現行法律法規銜接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和健全有關法律法規,增強執法針對性和提升監管科學性。

  應保持反壟斷監管高壓態勢,促進平臺經濟規范有序創新健康發展。有關部門應全面落實《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按照保護市場公平競爭、依法科學高效監管、激發創新創造活力、維護各方合法利益等原則,加強平臺經濟監管,曝光典型案件,促進平臺經濟規范有序創新健康發展,維護消費者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同時,需要健全公眾參與監督激勵機制,積極構建跨部門跨行業的共治格局。有關部門應健全公眾參與監督的激勵機制,優化各職能部門的投訴舉報平臺功能,強化輿論監督,提高公眾認知和防范能力;加強與行業協會、平臺型企業和市場化專業信用服務組織合作,積極構建跨部門跨行業的多元共治格局。

  “二選一”損害消費者權益2

  互聯網平臺經濟是生產力發展新的.組織方式,是經濟發展新動能,對優化資源配置、促進跨界融通發展和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推動產業升級、拓展消費市場尤其是增加就業,都有重要作用。

   互聯網平臺經濟壟斷的現狀

  2021年2月7日,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印發了反壟斷指南。指南中明確指出,平臺為互聯網平臺。3月15日,中央財經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強調,建立健全平臺經濟治理體系,明確規則,劃清底線,加強監管,規范秩序,更好統籌發展和安全、國內和國際,促進公平競爭,反對壟斷,防止資本無序擴張。

  相關數據顯示,2020年我國數字經濟規模達到39.2萬億元,占GDP比重達38.6%,保持9.7%的高位增長速度,成為穩定經濟增長的關鍵動力。接下來,互聯網企業的發展將從效率優先、兼顧公平,走向公平優先、兼顧效率。

   2022中國互聯網平臺發展新格局

  我國產業平臺化發展取得成效,眾多具有區域影響力的產業互聯網平臺正在快速崛起,重塑行業發展新格局。而對于產業數字化面臨的痛點而言,成體系、成建制的產業數字化整體解決方案可能是范式選擇之一。

  產業互聯網是新一代信息技術和傳統產業深度融合的產物,是數字驅動的新經濟產業生態。產業互聯網的價值主要與企業“痛點”、產業“堵點”和經濟“斷點”相伴相生。

  根據中研普華出版的《2021-2026年中國平臺經濟行業市場深度調研及發展前景預測研究報告》顯示:

  大公司們在互聯網“圈地”,掌握流量、數據,以及由此帶來的分發權和一切商業變現可能。但在中國互聯網的嬗變、迭代中,阿里巴巴與騰訊形成了兩條涇渭分明的河流,一邊是圍繞核心電商業務及衍生出的物流、支付等業務,并以此構建起龐大的帝國;另一邊則是覆蓋社交、游戲等產品的時間熔爐。如今,兩條河流走到了交匯點,互聯網公司不僅告別了“二選一”,也開啟了“拆墻”運動。

  2021年11月29日,微信發布公告稱:為進一步落實“以安全為底線,分階段、分步驟”實施的互聯互通方案,在有關監管部門指導下,微信于即日起開始對外部鏈接管理措施進行更新。微信方面表示,在點對點聊天場景中可直接訪問外部鏈接。

  微信此舉的背景是,“反壟斷”如火如荼之際,工信部在7月啟動了為期半年的互聯網專項整治行動。2021年9月13日,在國新辦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聞發言人、信息通信管理局局長趙志國稱:“互聯互通是互聯網行業高質量發展的必然選擇。當前,工信部正在要求企業按照整改要求,務實推動即時通信屏蔽網址鏈接等問題,分步驟、分階段解決。”

  金融領域,去年初一行二會一局就聯合約談了騰訊、京東等13家網絡平臺。隨著反壟斷的深入,互聯網平臺金融業務也全面開啟整改。

  一邊是整改深入,另一邊個人征信等基礎設施完善,百行、樸道、錢塘3家個人征信機構,將架起金融機構與互聯網平臺等助貸機構在數據方面合規合作的橋梁。這也只是監管收緊的冰山一角。無論是支付、互聯網理財、互聯網貸款還是互聯網保險,監管高壓仍在繼續。

  互聯網平臺與金融機構合作也不再是“法外之地”了。去年以來,互聯網存貸款、征信、互聯網保險等監管辦法陸續出臺,都劍指互聯網平臺與金融機構合作。此次金融產品網絡營銷內容和行為,包括引流和代銷也被納入監管。

  欲了解平臺經濟行業發展詳細分析,可點擊中研普華《2021-2026年中國平臺經濟行業市場深度調研及發展前景預測研究報告》。研究報告以行業為研究對象,并基于行業的現狀,行業經濟運行數據,行業供需現狀,行業競爭格局,重點企業經營分析,行業產業鏈分析,市場集中度等現實指標,分析預測行業的發展前景和投資價值。

  “二選一”損害消費者權益3

  1 月 14 日消息,據央視新聞,最高人民法院 14 日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關于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業發展的指導意見》。

  了解到,《意見》提出,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案件審理力度,依法嚴懲強制“二選一”、低價傾銷、強制搭售、屏蔽封鎖、刷單炒信等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法認定經營者濫用數據、算法、技術、資本優勢以及平臺規則等排除、限制競爭行為,防止資本無序擴張,保護中小微企業生存發展空間。

  支持保護市場主體自主交易,切實弘揚契約精神。對具有優勢地位的市場主體利用中小微企業處于危困狀態或者缺乏判斷能力訂立的顯失公平的合同,依法支持中小微企業撤銷該合同的訴訟請求;對受疫情等因素影響直接導致中小微企業合同履行不能或者繼續履行合同對其明顯不公的,按照不可抗力、情勢變更規則,結合案件事實,公平合法地判令免除或者部分免除責任、變更或解除合同。

  《意見》還提出,建立辦理拖欠中小微企業賬款案件“綠色通道”。依法保護有挽救價值的中小微企業,對于中小微企業因資金流動性困難不能清償債務的,要積極引導各方當事人達成減免債務、延期支付的執行和解協議,依法為企業緩解債務壓力、恢復生產經營創造條件。

外貿因為疫情工工貨款不能付

疫情蔓延的新變化也可能引發“不可抗力”主張適用的新變化,由最初中國企業因無法及時生產交貨主張適用“不可抗力”,開始轉向疫情發生國買方以發生疫情為由,引用不可抗力法律或合同條款拒收貨物、拒付貨款等。大部分美國州別并不將疫情或突發事件視為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否適用的判定
1.買方可能主張不可抗力的情形
限額買方所在國(地區)頒布的禁止中國物資入境的政府禁令可能構成買方履行合同的不可抗力,但仍需滿足一定條件,包括貿易術語是否規定買方收貨后風險轉移;政府禁令在合同簽訂時是否已發布或實施,且買方在訂立合同時無法合理預見到所在國政府可能會采取管制措施;買方本身對于合同履行受到管制措施影響是否有過錯等。
2.買方不能主張不可抗力的情形
在某些情況下,限額買方以新冠疫情為由主張拒絕支付貨款或拒絕接受貨物無法成立:
CIF、FOB合同項下,貨物風險隨貨物裝運上船而轉移給買方,此時買方所在國(地區)采取的管制措施便與賣方無關;
新冠疫情可能導致國外買方所在國海關檢驗檢疫政策升級或需采取隔離14天措施。此時,盡管政府的政策有變化,但只要所在國并沒有禁止來自中國的物資入關,買方不得因此而拒絕接收貨物。
此外,新冠疫情亦有可能導致來源于中國的物資市場需求大幅下降,出于商業風險考慮,國外買方拒絕接收貨物。此時,商業風險(銷路不好)并沒有實質阻礙限額買方繼續履約,故其拒絕付款或拒絕接收貨物的理由亦無法成立。
買方收貨后,其在國際貿易下的主要義務僅剩支付貨款。支付貨款的義務是金錢義務,金錢義務可以通過轉賬、匯款、支票、匯票、本票、現金等多種方式履行,買方履行付款義務主要通過銀行結算系統,若新冠疫情未導致所在國國際業務癱瘓無法履行付款義務,國外買方拒絕付款的理由很難成立。因此,支付金錢義務一般不適用不可抗力免責條款。
疫情可能在某些情況下影響到了買方履行支付金錢義務的時間,如買方因新冠疫情被隔離觀察、被隔離治療,無法自行或委托他人辦理付款事宜。此時,買方可以因其受不可抗力的影響主張免除遲延履行債務的責任,但應在不可抗力的影響消除或減弱后的合理期限內履行付款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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