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醫療糾紛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1、訴前準備工作。醫療糾紛發生后,患方應第一時間和醫務科聯系、投訴,要求復印診療病歷,并會同醫方代表一起共同封存病歷(包括診治病歷、住院病歷、手術同意書、會診討論記錄等所有資料),向醫務科索要《醫療糾紛投訴表》回執。完成上述工作后,患方便可選擇適用何種法律方式解決糾紛了。
2、訴訟。提起訴訟后,法院會安排時間進行第一次開庭,該次開庭主要確認醫患雙方的訴訟主體資格、對雙方提交的病歷資料進行質證,經過質證的病歷將在第一次開庭后由法院移交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所以在首次開庭這一階段患方應把握好機會,認真仔細審查病歷資料的真實性、規范性、完整性,盡可能將對自己不利的病歷資料排除出有效證據之外。
3、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這是醫療糾紛處理程序中最重要的一環,它決定了整個醫療糾紛訴訟的大局。說白了,打醫療糾紛訴訟其實就是打醫療事故鑒定!患方應認真對待,向專家小組提交的《陳述書》內容應盡可能詳細陳述醫療經過,同時著重指出醫方的醫療行為存在哪些過失,違反何種診療規范。醫鑒會的專家們其實也是各醫院的主任醫師、醫學教授,他們對醫院一方有著天性的維護,故患方在《陳述書》中應一針見血明了的指出醫方存在的診療過錯,不給專家小組回旋的余地;如果患方在《陳述書》中不能指出醫方明顯過錯的話,專家們往往也會睜只眼閉只眼作出對患方不利的鑒定結論,這就象民事訴訟中不訴不理的原則。
4、賠償款的確定。醫療事故鑒定結果出來后,如認為構成醫療事故,患方可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確定賠償款項,但要考慮到醫方的診療行為和患者出現的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多大的因果關系,來確定醫方應承擔的責任。如某患者被確診為癌癥晚期,死亡已是不可避免的事實,盡管醫方的診療失誤加速了患者的死亡,但如要求醫方對患者的死亡負全部賠償責任也是不合理的,法院也不會支持。所以患方應實事求是的分析醫方過錯程度來確定賠償額,避免盲目索賠,導致自己承擔過多的訴訟費用。 在更多的時候,醫療鑒定結論是認定醫方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這種情況下患方應如何索賠呢?本律師認為患方可靈活應用《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原則,舉證證明醫方的診療行為存在瑕疵并給患者造成人身損害的后果,以人身損害為由提起索賠。
醫療糾紛訴訟和普通民事訴訟不同,醫學原理和法律適用之間能否靈活運用,是患方能否得到最大利益保護的關鍵。所以,醫療糾紛訴訟中患方應考慮聘請一位精通醫療糾紛處理的律師代理相關法律事務。
醫療糾紛處理流程: 發生醫療糾紛——向醫療機構投訴——復印封存病歷——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處理——醫療事故鑒定——(不服)申請再次鑒定——衛生行政區部門作出處理決定——(不服)行政復議 訴訟處理流程: 發生醫療糾紛——向醫療機構投訴——復印封存病歷——提起訴訟——第一次開庭(質證病歷)——委托醫療事故鑒定——(不服)申請再次鑒定——司法鑒定——再次開庭——判決——(不服)上訴 醫療鑒定流程: 醫患共同向市醫鑒會提起(或委托鑒定)——受理——交費——提交陳述書等材料——查看專家名錄——選出需回避的專家——專家隨機編號——抽號——組成專家鑒定組——患醫各陳述15分鐘——退庭——專家討論——出具醫鑒結論報告——(不服)向省醫鑒會提起再次鑒定
不能申請醫療事故鑒定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不能申請醫療事故鑒定的情形主要包含以下六個方面:
(1)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鑒定申請的;
(2)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
(3)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
(4)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托的除外);
(5)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
(6)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全文》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鑒定申請的;(二)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三)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四)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托的除外);(五)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六)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何處理醫療事故糾紛
法律主觀:
如今我們在電視的新聞報道中經常聽到醫患關系矛盾問題,也不少因為因為醫患關系導致的悲劇,所以知道如何處理醫療事故糾紛就顯得格外重要。一、如何處理醫療事故糾紛1、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發生后規定期限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2、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后或收到尸檢報告單后規定期限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其中尸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后規定期限內提出,由所在地衛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3、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區、縣或醫科大學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規定期限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規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4、雙方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沒有異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規定期限內,向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或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或復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規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二、什么是醫療事故醫療事故必須是治療結束后經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根據病員受損害的程度和《侵權責任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律條規,進行醫療過錯參與責任度鑒定和因果關系等級評定。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的主要醫務工作人員因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在接診運輸、登記檢查、護理治療診療等活動程序中,未盡到應有的措施和治療水平或措施不當、治療態度消極、延誤時機,告知錯誤,誤診漏診、弄虛作假錯誤干預等不良行為,以致病員智力、身體發生了不應有的損害或延誤了治療時機造成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產生的生命財產有額外損失的情況。三、醫療事故的構成要件有哪些1、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2、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3、醫療事故的直接行為人在診療護理中存在主觀過失;4、患者存在人身損害后果;5、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發生醫療糾紛造成不良后果或死亡的,病員或家屬在發生事故發生后規定期限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對鑒定不服的可以向更高一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客觀: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對醫療司法鑒定報告有異議如何處理
對醫療事故鑒定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報告書以后的15天之內申請再次鑒定。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直接向省醫學會組織申請再次鑒定,或者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
一、對醫療事故鑒定有異議怎么辦? 對醫療事故鑒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 第四十條 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二、醫療事故鑒定書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二)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三)對鑒定過程的說明; (四)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五)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六)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七)醫療事故等級; (八)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三、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流程是什么? (一)雙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分別陳述意見和理由。陳述順序先患方,后醫療機構; (二)專家鑒定組成員根據需要可以提問,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必要時,可以對患者進行現場醫學檢查; (三)雙方當事人退場; (四)專家鑒定組對雙方當事人提供的書面材料、陳述及答辯等進行討論; (五)經合議,根據半數以上專家鑒定組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鑒定結論。專家鑒定組成員在鑒定結論上簽名。專家鑒定組成員對鑒定結論的不同意見,應當予以注明。 綜上所述,在處理醫療事故爭議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是可以申請重新鑒定的,不過第2次鑒定的結論是最終結論。醫學會組織是依國家法律制度出具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報告書,不會因為醫療機構或者患者對鑒定結論有異議就不受法律保護。
相關推薦:
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范圍(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賠償標準)
職業病有哪些(我國法定職業病有十大類多少種)
醫院怎樣避免醫療糾紛(防范醫療糾紛的措施有哪些)
醫療機構如何參與訴訟(當發生醫療糾紛 醫療機構應如何處理)
醫患雙方如何調解(發生醫療糾紛怎樣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