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隱私保護制度
患者隱私保護制度患者隱私保護制度為,醫務人員不得強行探問與醫療無關的患者隱私,不得向任何除患者及家屬以外人員透漏患者的病情。日常查房,會診,手術,給學生示教等時,不允許在患者床邊進行病情討論、講解。對病情危重或不治之癥的患者以及性病、艾滋病等特殊疾病患者,床頭交接時不應交接醫療診斷,要做好保密工作,醫技科室在為患者檢查時,發現預后不良疾病時,不得隨意告訴患者,不得做關于疾病預后的任何解釋工作。
患者隱私權的保護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相關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要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在診療護理活動中,醫務工作者既是病人隱私權的義務實施者,同時也是病人隱私權的保護者。保護病人的隱私權是對患者人格的尊重,是醫護人員應盡的義務。
個人信息處理者向其他個人信息處理者提供其處理的個人信息的,應當向個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稱或者姓名、聯系方式、處理目的、處理方式和個人信息的種類,并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接收方應當在上述處理目的、處理方式和個人信息的種類等范圍內處理個人信息。接收方變更原先的處理目的、處理方式的,應當依照相關規定重新取得個人同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
第六十四條 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在履行職責中,發現個人信息處理活動存在較大風險或者發生個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該個人信息處理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或者要求個人信息處理者委托專業機構對其個人信息處理活動進行合規審計。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按照要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在履行職責中,發現違法處理個人信息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醫療機構泄露患者隱私應承擔的責任
法律主觀:
1、泄露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的,應當 承擔侵權責任 。 2、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保密。 3、《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條【患者隱私和個人信息保護】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客觀:
根據《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保密。 泄露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患者的姓名年齡屬于醫療秘密嗎
患者的姓名年齡屬于醫療秘密。
《法條》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條【患者隱私和個人信息保護】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條第二款【個人信息的定義】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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