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許可協議是指有權阻止其他人利用或使用某種技術的人(許可方),同意某一人(受讓方)使用該項技術從而取得費用的協議,種類:專利許協議;有技術許可協議;混合許可協議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三條 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三條 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等合同。
技術許可合同包括專利實施許可、技術秘密使用許可等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技術合同包括內容如下:
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許可合同、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
知識拓展:
技術合同的訂立主體
(1)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可以就該項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訂立技術合同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時,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2)非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于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可以就該項非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指一方當事人將技術成果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轉讓給另一方,另一方支付約定的價款的合同。技術轉讓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合同標的物是一個相對完整的技術方案。不同于在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向對方提供的一定的技術意見、技術知識。2.合同標的物是現有的技術方案。不同于開發合同中技術成果在合同訂立時尚不存在或尚未形成。3.合同標的物必須是已經權利化的技術成果。所謂權利化,包括取得專利權、專利申請權、專利實施權及技術秘密成果權等權利。技術轉讓合同由下列四種具體合同構成:(1)專利權轉讓合同;(2)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3)專利實施許可合同;(4)技術秘密轉讓合同。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二條 技術轉讓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讓與他人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許可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許可他人實施、使用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中關于提供實施技術的專用設備、原材料或者提供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約定,屬于合同的組成部 第八百六十三條 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等合同。 技術許可合同包括專利實施許可、技術秘密使用許可等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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