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療醫療糾紛如何打官司
醫療糾紛打官司的流程是:
1、當事人采取訴訟方式解決糾紛的,可以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起訴應當遞交起訴狀、證據材料以及原、被告的身份證明材料;
3、人民法院受理后,原告應當預繳訴訟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自愿協商;
(二)申請人民調解;
(三)申請行政調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醫療糾紛怎么處理
一、醫療糾紛應該怎么處理
1、醫療糾紛處理方式如下:
(1)醫療糾紛應該采取自愿協商;
(2)人民調解;
(3)行政調解;
(4)提起訴訟等方式處理。
發生醫療糾紛,當事人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法律依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自愿協商;
(二)申請人民調解;
(三)申請行政調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發生醫療糾紛,醫療機構應當告知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下列事項:
(一)解決醫療糾紛的合法途徑;
(二)有關病歷資料、現場實物封存和啟封的規定;
(三)有關病歷資料查閱、復制的規定。
患者死亡的,還應當告知其近親屬有關尸檢的規定。
二、醫院醫療糾紛處理流程有哪些
1、發生醫療糾紛的當事人,醫護人員負責寫出事實經過,同時向患者或家屬做好溝通,解釋解答工作;
2、發生糾紛的科室主任,負責組織本科醫護人員對發生的醫療糾紛進行討論總結,從中吸取教訓,糾正不足,制定杜絕類似糾紛的有關制度;
3、經科主任及責任人解釋調解無效的醫療糾紛,應及時上報醫務部,同時上報有關糾紛的書面材料。
醫療糾紛起訴流程是怎樣的?
一、 醫療糾紛 起訴流程 1、案由的選擇 患方可以選擇提起醫療侵權民事賠償之訴或醫療 技術服務合同 糾紛之訴。 醫方只能提起醫療技術服務 合同糾紛 之訴。 2、受理條件 (1)有醫患關系; (2)醫療行為違法、違規; (3)患者有損害后果; (4)醫療違法、違規行為與患者的損害后果之間有之間因果關系; (5)患者有經濟損失; (6)在 訴訟時效 內。 3、當事人應提交的材料及 證據 就診資料(包括門、急診、住院病史,各種檢驗申請單,醫藥費清單,注射證明,外配處方)、護理證明、誤工及收入證明、交通費單據、住宿費單據、 喪葬費 單據、 撫養 / 贍養 / 扶養 證明、 傷殘 用具證明、身份及親屬關系證明(公信證據除外)。 二、 一審 程序 1、 管轄 法院 患方如提起醫療侵權之訴或醫療技術服務合同之訴,由醫療機構所在地法院管轄。 醫方如提起醫療技術服務合同之訴,可選擇患方所在地或醫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2、 證據保全 為防止醫療機構偽造、隱匿、篡改、銷毀病史或者防止尸體、檢驗標本等滅失或為了查閱和復制涉案證據,在提起民事 訴訟 時, 律師 應當協助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證據保全和調取申請。 3、證據交換與質證 ⑴審查病史資料是否完整;⑵審查病史資料書寫是否符合《病史書寫規則》;⑶決定是否申請司法文檢鑒定;⑷確定是否存在鑒定不能的情形。 4、行為能力鑒定 對涉及精神疾患或患者處于神志不清的醫患糾紛案件,在提起民事訴訟時,律師應協助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行為能力 司法鑒定 申請,并提供相關的鑒定材料 5、司法文檢鑒定 病史資料或其他證據有偽造、涂改、添加或其它違反《病史書寫規則》的,律師應協助當事人向法院提起司法文檢鑒定申請。文檢鑒定項目一般包括:簽名筆跡鑒定、是否連續書寫筆跡鑒定、添加、篡、涂改筆跡鑒定等。 6、法院委托 醫療事故 技術鑒定 涉及醫療事故爭議的醫患糾紛案件,法院一般委托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對首次鑒定書不服的,律師應當協助當事人在收到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再次鑒定申請。首次、再次鑒定意見有瑕疵或有缺陷的,律師可以協助當事人向法院提起對有瑕疵或有缺陷部分的鑒定意見進行補充鑒定。與訴前當事人委托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相比,法院委托鑒定能夠及時發現檢材上的問題。 7、過錯及因果關系鑒定程序 一般在不構成 醫療事故鑒定 結論的情形下或雖構成醫療事故但鑒定意見在認定過錯范圍方面過于狹窄,同時通過質證發現鑒定意見與本案的客觀事實及診療規范、常規等相沖突而提起要求司法機關內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程序。 8、 傷殘等級鑒定 程序 為證明患方實際發生損害結果涉及的經濟賠償范圍,根據《民法通則》、《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等規定而向法院申請提起的一種鑒定程序。 9、營養期限鑒定程序 發生不良反應不論是否構成 傷殘等級 ,該不良反應造成患者用于住院期間的醫療伙食或出院后的營養調理而發生的費用,其計算期限必須針對具體的不良后果由鑒定部門作出鑒定。 10、護理期限鑒定程序 發生不良反應不論是否構成傷殘等級,該不良反應造成患者部分或全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而必須依賴生活護理的,其護理期限應當由鑒定部門作出鑒定。 11、醫療依賴鑒定程序 對 醫療過失 行為造成患者傷殘,為維持或恢復組織、器官生理功能需要繼續治療并已形成護理、藥物或其它醫療依賴的,對于醫療依賴的期限及費用,應當由司法鑒定機構通過鑒定和評估確定。 三、 二審程序 1、提起理由 (1)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服; (2)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一審判決; (3)認為一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如為給予當事人充分的鑒定權利; (4)其他理由。 2、提起時間 (1)不服一審判決的,在 判決書 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一審法院或 二審 法院遞交上訴狀; (2)不服一審裁定的,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一審法院或二審法院遞交上訴狀。 3、庭審要點 必須以一審認定的事實及判決理由為切入點,以二審觀點為重點,尋求突破。 四、再審程序 1、提起理由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生效判決、裁定的; (2)原生效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3)原生效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有錯誤的; (4)原一、二審法院違反法定程序; (5)其他理由。 2、提起時間 在判決、裁定生效之日起兩年內。 綜上所述,在遇到醫療事故時,首先應該滿足受理條件,然后可以參照以上 醫療糾紛起訴流程 來進行起訴,并維護自己的權益獲得相應的補償。
醫療事故糾紛處理流程
醫療事故是指在醫療過程中,醫務人員因過失、疏忽或者其他原因,導致患者身體受到損害或者死亡的情況。醫療事故發生后,患者或其家屬可以通過以下流程進行處理:
1. 與醫院協商解決:患者或其家屬可以與醫院衛生管理部門聯系,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糾紛。醫院應當認真聽取患者或家屬的陳述和要求,對醫療事故進行調查,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并向患者或家屬說明情況和處理結果。
2. 申請醫療事故鑒定:如果患者或家屬對醫院的處理結果不滿意,可以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醫療事故鑒定。醫療事故鑒定是指通過專業的鑒定機構對醫療事故進行鑒定,確認醫療事故的性質、成因和損害程度。
3. 提起訴訟:如果患者或家屬對醫療事故鑒定結果不滿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訴訟過程中,患者或家屬需要提供醫療事故的證據,包括醫療記錄、鑒定報告等。法院將根據證據和法律規定,判定醫療事故責任和賠償金額。
總之,醫療事故糾紛處理流程需要患者或家屬積極主動,與醫院協商解決,申請鑒定,提起訴訟等。在整個過程中,患者或家屬需要保留相關證據,與律師或專業機構合作,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醫院和醫務人員也應當加強醫療質量管理,提高醫療服務水平,減少醫療事故的發生。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第三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除責令醫療機構及時采取必要的醫療救治措施,防止損害后果擴大外,應當組織調查,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對不能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第三十七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第三十八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醫療機構所在地是直轄市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醫療機構的報告或者當事人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本條例規定,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再次鑒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交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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