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按照下列程序進行醫療糾紛鑒定:
1、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書后,應對委托人的委托事項進行審核,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2、鑒定機構受理案件后,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鑒定工作,同一鑒定事項應當由兩名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進行。
3、需要補充鑒定的,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進行補充鑒定,應當對委托人請求的事項進行審查,不屆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向委托人說明情況,并退回委托書。
4、對鑒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鑒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復核鑒定。5.司法鑒定人完成社會專業司法鑒定工作后,應當出具司法鑒定文書。
法律依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三十九條 司法鑒定意見書應當一式四份,三份交委托人收執,一份由司法鑒定機構存檔。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或者與委托人約定的方式,向委托人發送司法鑒定意見書。
第四十條 委托人對鑒定過程、鑒定意見提出詢問的,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應當給予解釋或者說明。
第四十一條 司法鑒定意見書出具后,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進行補正:(一)圖像、譜圖、表格不清晰的;(二)簽名、蓋章或者編號不符合制作要求的;(三)文字表達有瑕疵或者錯別字,但不影響司法鑒定意見的。補正應當在原司法鑒定意見書上進行,由至少一名司法鑒定人在補正處簽名。必要時,可以出具補正書。對司法鑒定意見書進行補正,不得改變司法鑒定意見的原意。
第四十二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將司法鑒定意見書以及有關資料整理立卷、歸檔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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