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防疫法處罰規定
違反防疫法的相關規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一、疫情防控“九不準”要求
1、不準隨意將限制出行的范圍由中、高風險地區擴大到其他地區。
2、不準對來自低風險地區人員采取強制勸返、隔離等限制措施。
3、不準隨意延長中、高風險地區管控時間。
4、不準隨意擴大采取隔離、管控措施的風險人員范圍。
5、不準隨意延長風險人員的隔離和健康監測時間。
6、不準隨意以疫情防控為由,拒絕為急危重癥和需要規律性診療等患者提供醫療服務。
7、不準對符合條件離校返鄉的高校學生采取隔離等措施。
8、不準隨意設置防疫檢查點,限制符合條件的客、貨車司乘人員通行。
9、不準隨意關閉低風險地區保障正常生產生活的場所。
二、防疫有哪些措施
1、新型冠狀病毒是一種通過飛沫傳播的肺炎,而正確佩戴口罩,可以有效阻隔飛沫。由于外出的時間長,最好攜帶可替換的口罩。
2、從外面回到家后,把佩戴的口罩單獨放在垃圾袋中,當作有害垃圾丟掉。期間不要觸碰口罩外側,減少與病菌接觸的機會。
3、清理完口罩后,將換下來的外衣和外褲,放在陽光充足、通風好的地方進行“隔離”消毒。盡量不要將衣物放在自己睡覺的臥室。
4、完成進門后的消毒工作后,用肥皂和清水沖洗雙手20秒,包括手腕處(裸露在外的皮膚都要清洗)。
5、少出門、戴口罩、勤洗手,是切斷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有效預防措施。所以在疫情發生期間還是盡量減少出門次數,接觸人的機會。
三、違反疫情防控的法律責任和后果
1.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2.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條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以及依法確定采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拒絕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處理的;
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出售、運輸疫區中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物品,未進行消毒處理的
惡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的如何判刑
律師解析 惡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根《刑法》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以及依法確定采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運輸疫區中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物品,未進行消毒處理的; (五)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14] 。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甲類傳染病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違反防疫規定屬于什么違法
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區、超市、菜市場、酒店等公共場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員的勸導配戴口罩的,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簡稱《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2.出入小區、超市、菜市場、酒店等有關場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絕配合身份登記規定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條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以及依法確定采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運輸疫區中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物品,未進行消毒處理的;
(五)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甲類傳染病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入戶消殺 法律依據
一、對被病毒污染的場所,法律明確要求進行消毒處理
《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衛生要求,進行嚴格消毒處理;拒絕消毒處理的,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強制消毒處理。”
這里的場所并未作任何限定,無疑也包含了居民家里。因此,任何單位和公民對自己被病毒污染的單位和家里進行消毒是一項法定義務,若拒絕履行該義務,本身就可能涉嫌違法。
二、強制消毒措施的使用具有一定的限定性和條件性
《新冠肺炎疫情消毒技術指南》規定:“對病例或無癥狀感染者住院、轉運期間可能污染的環境和物品,進行隨時消毒。對病例和無癥狀感染者居住或活動過的場所,如居所、工作學習場所、診療場所、轉運工具,及其他可能受到污染的場所,在其離開后(如住院、轉院、出院、死亡),應進行終末消毒。病例和無癥狀感染者短暫經過的無明顯污染物的場所,無需進行終末消毒。”
也就是說,終末消毒只能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場所”使用,不能對沒有病毒污染的場所使用,而某場所是否被病毒污染,需要由專業公共衛生機構進行判斷。同時,只有在陽性患者拒絕履行終末消毒義務的情況下,才能使用強制手段。
具體來說,當陽性患者家中需要進行終末消毒時,應當首先要求其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或者按照疾控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自行消毒,也可由疾控部門經患者同意后代為上門進行終末消毒。而在陽性患者拒絕自行消毒、代為消毒等情況下,為了公共衛生健康,疾控部門可采取強制消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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