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耽誤申請仲裁怎么辦
分兩種情況考慮。第一,該仲裁是勞動仲裁。則首先需認定疫情對于勞動者而言是否確實導致勞動者不可能申請仲裁,即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如確實構成不可抗力,則仲裁時效發生中止,直至勞動者可以提起仲裁之日起繼續計算。該時效不適用 訴訟時效 的延長六個月的規定。第二,該仲裁是普通仲裁,則適用 仲裁法 的規定,仲裁時效參照訴訟時效計算。時效期間在中止是由結束之日起延長至六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 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 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七十四條 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適用該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被告因疫情理由不能出庭咋辦
可以向人民法院書面申請延期開庭。
如當事人因本次疫情無法到庭出庭的,各地法院都做出了一定的告知,準予延期或另行安排時間,各訴訟參與人應注意各地法院有關通告。如本次疫情導致訴訟參與人不能按期履行前述訴訟權利或義務的,訴訟參與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順延期限,但需注意應最遲應當在因疫情導致的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
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屬于不可抗力,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6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5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范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問題的規定》第2條等規定,你無法參加庭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書面申請延期開庭。而由于處于疫情防控期間,各級人民法院的案件審理也受到一定影響,為此,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加強和規范在線訴訟工作的通知》,通過推行在線訴訟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該通知規定,各級人民法院推進在線訴訟,當事人同意案件在線辦理的,應當在信息系統確認、留痕,確保相關訴訟活動的法律效力。當事人如果不同意案件在線辦理,依法申請延期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不得強制適用在線訴訟。目前,全國各地很多法院都有發布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的訴訟工作方案,有的地方正在推行在線訴訟,以便于案件當事人參與案件審理。
因此,你也可以選擇向人民法院書面申請在線訴訟方式或按程序要求同意人民法院在線訴訟的意見。建議最好在因疫情導致不能按期履行前述訴訟義務時及時申請延期,以免影響相關訴訟權利及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一百四十六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七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疫情期間勞動仲裁如何處理
由于疫情的影響,勞動者與單位的勞動爭議仲裁案件應中止審理,待疫情消除或者是正常時再繼續審理。如果當事人還未申請仲裁的,則仲裁的時效中止,因為受疫情影響而導致不能正常仲裁的屬于不可抗力,仲裁時效應當在中止事由消除后繼續計算。
勞動仲裁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1、仲裁申請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必須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寫明:申訴人姓名、職業、住址、工作單位,企業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被申訴人的情況;申訴請求和事實根據;委托代理人的資格及代理權限;申訴日期等。
2、案件受理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勞動仲裁申請書,經審查,仲裁委員會收到勞動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不予受理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決定立案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發出書面通知。
3、組建仲裁庭
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應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內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員、二名仲裁員組成。
4、調查取證
仲裁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補充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證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互相矛盾、無法認定的,或針對雙方當事人的申訴和答辯中存在的疑點,仲裁委員會依職權可找有關單位、知情人了解情況和收集證據,遇有需要勘驗或鑒定的問題,應交由法定部門勘驗或鑒定;沒有法定部門的,由仲裁委員會委托有關部門勘驗或鑒定。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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