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疫情影響足以達到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情況,可以解除合同。這種屬于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法律分析:一、堅持合同嚴守原則,鼓勵合同按約正常履行。對于疫情防控期間合同可以履行的,法院鼓勵合同按照原有約定繼續履行;對于一方可以履行而拒絕履行,另一方要求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的,一般予以支持。
二、堅持公平公正原則,審慎處理合同解除問題。對于因疫情影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或者繼續履行合同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當事人請求法院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將綜合考慮當事人的約定、疫情的發展階段、疫情對當事人實際影響的時間、程度等因素,公平處理。
三、是堅持實事求是原則,依法適用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原則。因依法采取疫情防控措施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認定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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