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準將醫療衛生人員個人收入與藥品和醫學檢查收入掛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結合深化醫改建立科學的醫療績效評價機制和內部分配激勵機制。嚴禁向科室或個人下達創收指標,嚴禁將醫療衛生人員獎金、工資等收入與藥品、醫學檢查等業務收入掛鉤。
2、不準開單提成: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通過綜合目標考核,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和效率。嚴禁醫療衛生機構在藥品處方、醫學檢查等醫療服務中實行開單提成的做法,嚴禁醫療衛生人員通過介紹患者到其他單位檢查、治療或購買醫藥產品等收取提成。
3、不準違規收費: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藥品價格政策和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公開醫療服務收費標準和常用藥品價格。嚴禁在國家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之外自立項目、分解項目收費或擅自提高標準加收費用,嚴禁重復收費。
4、不準違規接受社會捐贈資助:醫療衛生機構及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組織應當嚴格遵守國家關于接受社會捐贈資助管理有關規定,接受社會捐贈資助必須以法人名義進行,捐贈資助財物必須由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嚴格按照捐贈協議約定開展公益非營利性業務活動。嚴禁醫療衛生機構內設部門和個人直接接受捐贈資助,嚴禁接受附有影響公平競爭條件的捐贈資助,嚴禁將接受捐贈資助與采購商品(服務)掛鉤,嚴禁將捐贈資助資金用于發放職工福利,嚴禁接受企業捐贈資助出國(境)旅游或者變相旅游。
5、不準參與推銷活動和違規發布醫療廣告: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衛生人員應當注意維護行業形象。嚴禁違反規定發布醫療廣告,嚴禁參與醫藥產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銷活動,嚴禁違反規定泄露患者等服務對象的個人資料和醫學信息。
6、不準為商業目的統方: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本單位信息系統中藥品、醫用耗材用量統計功能的管理,嚴格處方統計權限和審批程序。嚴禁醫療衛生人員利用任何途徑和方式為商業目的統計醫師個人及臨床科室有關藥品、醫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為醫藥營銷人員統計提供便利。
7、不準違規私自采購使用醫藥產品: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嚴格遵守藥品采購、驗收、保管、供應等各項制度。嚴禁醫療衛生人員違反規定私自采購、銷售、使用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
8、不準收受回扣:醫療衛生人員應當遵紀守法、廉潔從業。嚴禁利用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嚴禁接受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生產、經營企業或經銷人員以各種名義、形式給予的回扣,嚴禁參加其安排、組織或支付費用的營業性娛樂場所的娛樂活動。
9、不準收受患者“紅包”:醫療衛生人員應當恪守醫德、嚴格自律。嚴禁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親友的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貴重禮品。
法律分析:醫療衛生機構接受社會捐贈資助,由單位監察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業務部門對捐贈資助人的捐贈資助方案予以審核,根據捐贈資助項目是否屬于公益非營利性質、是否涉嫌商業賄賂和不正當競爭等情況,提出是否接受捐贈資助意見,并報單位領導集體審核同意后辦理。醫療衛生機構接受社會捐贈資助,應當與捐贈資助人簽訂書面協議,明確捐贈資助財產的種類、數量、質量、價值、用途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捐贈資助人應當依法履行協議,按照協議將捐贈資助財產交付醫療衛生機構財務部門或物資管理部門,不得在賬外核算,更不得設立小金庫,逃避財務監督。
法律依據:《醫療衛生機構接受社會捐贈資助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接受社會捐贈資助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堅持自愿無償的原則,符合公益目的。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接受附有影響公平競爭條件的捐贈資助,不得將接受捐贈資助與采購商品(服務)掛鉤,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攤派或者變相攤派。承擔政府衛生監督執法任務的機構,不得接受與監督執法工作相關的任何形式的捐贈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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