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新冠疫情耽誤起訴怎么辦
當事人因新冠肺炎疫情而不能在法定 訴訟 期間和指定訴訟期間內完成相關訴訟活動,申請順延的,考慮到此次疫情已構成不可抗力,法院會著重審查該疫情與當事人耽誤期限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如果具有因果關系,符合 民事訴訟法 關于期限順延的條件,法院應當批準其申請并確定順延的期間。順延期間的長短應以實際耽誤的期間為準,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決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延期審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 開庭審理 :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 證人 到庭,調取新的 證據 ,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疫情期間勞動仲裁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當事人因受疫情影響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如勞動爭議發生后,一方要求工會、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幫助解決勞動爭議,或個人因患重大疾病影響行使權利的,可以作為未能及時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的“正當理由”,但上述事由消失后,當事人仍應在60天內主張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第二十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個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疫情期間勞動仲裁如何處理
由于疫情的影響,勞動者與單位的勞動爭議仲裁案件應中止審理,待疫情消除或者是正常時再繼續審理。如果當事人還未申請仲裁的,則仲裁的時效中止,因為受疫情影響而導致不能正常仲裁的屬于不可抗力,仲裁時效應當在中止事由消除后繼續計算。
勞動仲裁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1、仲裁申請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必須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寫明:申訴人姓名、職業、住址、工作單位,企業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被申訴人的情況;申訴請求和事實根據;委托代理人的資格及代理權限;申訴日期等。
2、案件受理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勞動仲裁申請書,經審查,仲裁委員會收到勞動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不予受理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決定立案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發出書面通知。
3、組建仲裁庭
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應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內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員、二名仲裁員組成。
4、調查取證
仲裁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補充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證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互相矛盾、無法認定的,或針對雙方當事人的申訴和答辯中存在的疑點,仲裁委員會依職權可找有關單位、知情人了解情況和收集證據,遇有需要勘驗或鑒定的問題,應交由法定部門勘驗或鑒定;沒有法定部門的,由仲裁委員會委托有關部門勘驗或鑒定。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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