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是構成醫療事故的必備條件
構成醫療事故的必備條件,需要分情況來決定,具體如下:
1、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發生“醫療事故”的主體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這里所說的“醫務人員”是指依法取得執業資格的醫療專業技術人員,如醫師和護士等,他們必須在醫療機構執業;
2、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醫療事故”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因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而發生的事件。目前我國已經頒布的醫療衛生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主要有:傳染病防治法及其實施辦法、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獻血法、職業病防治法、藥品管理法、精神藥品管理辦法、麻醉藥品管理辦法、血液制品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衛生部門以及相關部門還制定了一大批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這些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是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工作依據和“指南”,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自己的有關業務活動中應當掌握相應的規定,并遵循規定,以確保其執業的合法。從醫療實踐看,最常用、最直接的是部門關于醫療機構、醫療行為管理的規章、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3、醫療事故的直接行為人在診療護理中存在主觀過失。“過失”造成的,是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而不是有傷害患者的主觀故意;對患者要有“人身損害”后果。這是判斷是否是醫療事故至關重要的一點;
4、患者存在人身損害后果;
5、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這是判定是否是醫療事故的一個重要方面。雖然存在過失行為,但是并沒有給患者造成損害后果,這種情況不應該被視為醫療事故;而雖然存在損害后果,但是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并沒有過失行為,也不能判定為醫療事故。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哪些情形屬于三級醫療事故
法律分析:“三級醫療事故主要指患者因為醫療事故導致輕度的殘疾、器官有一般的功能障礙。主要情形有:1.患者因為醫療事故導致臉部有輕度的毀容。2.患者的肺部功能有中度的持續性損傷。3.患者因為醫療事故導致某些器官的損傷,如脾臟缺失。”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分級標準》
三、三級醫療事故系指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
(一)三級甲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損、畸形情形之一,有較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失語并伴有失用、失寫、失讀、失認之一者,同時有神經系統客觀檢查陽性所見;
2、不能修補的腦脊液瘺;
3、尿崩,有嚴重離子紊亂,需要長期依賴藥物治療;
4、面部輕度毀容;
5、面頰部洞穿性缺損大于20 cm2;
6、單側眼球摘除或客觀檢查無光感,另眼球結構損傷,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50ms(毫秒),矯正視力0.05—0.1,視野半徑
7、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在原有基礎上損失大于81dbHL(分貝);
8、鼻缺損1/3以上;
9、上唇或下唇缺損大于1/2;
10、一側上頜骨缺損1/4或下頜骨缺損長4cm以上區段,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大于10c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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