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八級需要賠償:醫療費、誤工費、住院 伙食補助費 、陪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 精神損害撫慰金 。
法律客觀:《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 十級傷殘 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職工提出 解除勞動合同 的, 八級傷殘 為8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八級傷殘為15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醫療美容糾紛按照 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或者醫療 服務合同糾紛 進行處理,其賠償項目如下: 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4、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5、住院 伙食補助費 :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6、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 殘疾賠償金 、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 賠償義務人 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法律客觀:《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
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
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
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標準是 醫療費 按照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其他費用計算;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或者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殘疾賠償金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法律客觀:《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九條
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
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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