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 訴訟 的程序如下: 1、起訴:由當事人向有 管轄權 的法院遞交 起訴書 ,交納起訴費,等待法院審查是否符合受理條件。 2、受理:法院審核起訴材料,在7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3、通知應訴:法院經過審核,認為該案屬于自己 管轄 ,就會通知被告應訴。 4、 開庭審理 :受理后,審判人員會安排具體開庭時間。開庭后,原告、被告雙方到庭,依次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調解、陳述最后意見等。 5、委托鑒定:如果在訴訟中需要對醫方是否存在 醫療過錯 或受傷人員的 傷殘 情況進行鑒定,申請人向法院遞交鑒定申請書,申請法院委托相關的機構進行鑒定,然后法院向相關 司法鑒定 機構送交委托鑒定函和需要的相關資料,等待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結論。 6、裁判:法院在調查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對各項 證據 進行認定,適用相關法律,作出裁判文書。 7、裁判文書的送達、上訴: 判決書 送達雙方當事人之后,任何一方不服,15日內都可以提起上訴,上訴至上級人民法院。如果雙方在上訴期內均未提起上訴,則 一審 判決書生效。 8、 二審 :上訴后,二審法院將組織開庭審理,并在事實清楚的前提下依法判決,結果可能是維持原判、依法改判或者是發回重審;二審判決是終局判決,判決送達后生效;如果各方當事人仍不服,除非有符合申請再審的情況,否則不可以申請再審。 9、執行:如果賠償義務人未在判決生效后規定日期內支付款項,權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請 強制執行 。 10、 申訴 程序:對生效的法院判決,當事人不服的,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6個月內提出,或者是在知道再審事項存在的6個月內提出。
法律客觀:《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八條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 、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醫療糾紛解決途徑: 1、協商。 醫患雙方就賠償問題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雙方簽訂協議書,可以辦理公證或律師見證,并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當事人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提出。 3、向人民法院起訴。 醫療糾紛可以不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處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侵權為案由的,訴訟時效為1年,以違約為案由的,訴訟時效為2年,均自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 權益受到侵害 之日起計算。 4、仲裁。 由于仲裁員的選任的特殊性,即可以有法律專家又可以有醫療專家共同組成仲裁庭處理糾紛,兩個專業的結合使糾紛解決更具效率。 醫療糾紛解決的流程: 1、組織醫療糾紛調查,收集相關資料,了解醫患雙方的意圖。 2、宣傳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醫學知識,引導醫患雙方依據事實和法律公平解決糾紛,防止矛盾激化。 3、必要時邀請相關醫學、法律專家分析糾紛情況,并向糾紛雙方公布專家意見。 4、調解程序。 5、經調解達成協議的醫療糾紛,按照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制作書面 調解協議書 。 6、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醫療糾紛,告知其他解決途徑。 7、分析醫療糾紛形成的原因,向醫療機構提出醫療糾紛防范意見和建議。 8、為患者及其家屬提供醫療糾紛調解咨詢服務。
法律客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全文》第十一條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的,應當由涉及的所有醫療機構與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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