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法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法律分析: 一、黨中央、國務院
1、中共中央印發《關于加強黨的領導、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堅強政治保證的通知》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組織做好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復工復產和調度安排工作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2號)
3、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不實施對美加征關稅措施的通知》(稅委會〔2020〕6號)
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1、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支持鼓勵勞動者參與線上職業技能培訓的通知(發改辦就業〔2020〕100號)
2、關于疫情防控期間采取支持性兩部制電價政策 降低企業用電成本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20〕110號)
3、關于疫情防控期間做好企業債券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20〕111號)
4、關于積極應對疫情創新做好招投標工作保障經濟平穩運行的通知(發改電〔2020〕170號)
5、關于發揮政府儲備作用支持應對疫情緊缺物資增產增供的通知》(發改運行〔2020〕184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二條 國家對傳染病防治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防治結合、分類管理、依靠科學、依靠群眾。
誰可以決定采取封控措施?
日前,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發布《關于進一步優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科學精準做好防控工作的通知》,公布進一步優化防控工作的二十條措施。 注意到,“二十條”中明確提到: 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防控政策,嚴禁隨意封校停課、停工停產、未經批準阻斷交通、隨意采取“靜默”管理、隨意封控、長時間不解封、隨意停診等各類層層加碼行為。 如何理解“二十條”中的這一表述?什么時候、什么情況下,誰有權決定是否實行封控措施? 問:誰可以決定采取封控措施? 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實施封控管理的法律依據有《傳染病防治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當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采取法律規定的緊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這些措施包括,“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停工、停業、停課”等措施。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四條、第六條同時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織突發事件的調查、控制和醫療救治工作。
問:什么情況才可以實施區域封閉管理? 答:高風險區,且以單元、樓棟為單位。 根據11月19日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最新發布的《新冠肺炎疫情風險區劃定及管控方案》,分類實施社區防控措施。 高風險區實施區域封閉;低風險區是強化社會面管控,區域內各類人員按照要求開展核酸檢測,期間盡量減少外出、不聚集、不扎堆,外出時做好個人防護。 根據二十條措施和《新冠肺炎疫情風險區劃定及管控方案》,原則上將感染者居住地以及活動頻繁且疫情傳播風險較高的工作地和活動地等區域劃定為高風險區,高風險區一般以單元、樓棟為單位劃定,不得隨意擴大;高風險區所在縣(市、區、旗)的其他地區劃定為低風險區。 問:誰來劃定高風險區、低風險區? 答:地市級疫情防控指揮部門組織專家組根據疫情傳播風險劃定。 根據最新的《新冠肺炎疫情風險區劃定及管控方案》,高風險區、低風險區的劃定由地市級疫情防控指揮部門組織專家組根據疫情傳播風險的大小進行劃定,省級聯防聯控機制(領導小組、指揮部)靠前指揮并給予專業指導支持。 高風險區、低風險區的防控工作由地市級疫情防控指揮部門統一指揮。 此外,出現以下情形的確診病例和無癥狀感染者,不納入風險區域判定: 集中隔離醫學觀察期間發現的確診病例和無癥狀感染者,經調查評估無集中隔離點之外傳播風險; 居家隔離醫學觀察期間發現的確診病例和無癥狀感染者,經調查評估無家庭外傳播風險; 高風險崗位從業人員嚴格閉環管理期間發現的確診病例和無癥狀感染者,經調查評估無閉環外人員傳播風險; 出院(艙)后核酸檢測陽性人員,經調查評估無傳播風險;核酸檢測Ct值≥35,且經甄別為既往感染的入境人員。 問:高風險區符合什么條件能解封? 答:連續5天未發現新增感染者。 最新版《新冠肺炎疫情風險區劃定及管控方案》中明確,高風險區連續5天未發現新增感染者,且第5天風險區域內所有人員完成一輪核酸篩查均為陰性,降為低風險區。符合解封條件的高風險區要及時解封。 所有高風險區解除后,縣(市、區、旗)全域實施常態化防控措施。 問:小區、樓宇的消防通道能封嗎? 答:任何單位、個人都不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疫情防控需要為由,擅自封閉或堵塞安全出口、隔斷疏散通道,占用消防車通道。
層層加碼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依規嚴肅問責 對于“一刀切”、層層加碼問題的整治,根據二十條措施,地方黨委和政府要落實屬地責任,對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依規嚴肅追責。 11月26日的《新聞聯播》報道指出,當前,一些地方在落實防控政策中存在“一封了之”和“一放了之”兩種錯誤的傾向。 報道還透露,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要求堅決整治層層加碼問題,并針對二十條優化措施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整改落實。 針對當前的疫情形勢,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疾控局已經派出工作組,督促指導地方堅持第九版防控方案和二十條措施不動搖、不走樣,采取更為堅決、果斷的措施攻堅,盡快遏制住疫情擴散蔓延的勢頭。
疫情法律法規的知識
疫情期間法律法規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定為法定傳染病,實施“乙類管理、甲類防控”的法律依據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規定,我國的法定傳染病根據傳染病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分為甲、乙、丙3類。其中,甲類傳染病包括鼠疫、霍亂,乙類傳染病包括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丙類傳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等。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四條規定,對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其他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需要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批準后予以公布、實施。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發生后,基于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學、臨床特征等特點的認識,經國務院批準,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健委發布了2020年第1號公告,明確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管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和采供血機構及其執行職務的人員發現本法規定的傳染病疫情或者發現其他傳染病暴發、流行以及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時,應當遵循疫情報告屬地管理原則,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或者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內容、程序、方式和時限報告。軍隊醫療機構向社會公眾提供醫療服務,發現前款規定的傳染病疫情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報告。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第三十二條
港口、機場、鐵路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以及國境衛生檢疫機關發現甲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向國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互相通報。
第三十三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主動收集、分析、調查、核實傳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類、乙類傳染病疫情報告或者發現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應當立即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同時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設立或者指定專門的部門、人員負責傳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時對疫情報告進行核實、分析。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本行政區域內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通報傳染病疫情以及監測、預警的相關信息。接到通報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告知本單位的有關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第四十八條
突發事件發生后,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針對其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立即組織有關部門,調動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力量,依照本章的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第四十九條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一)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實施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五)啟用本級人民政府設置的財政預備費和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必要時調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六)組織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
(七)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八)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九)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十)采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第五十條
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后,組織處置工作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并由公安機關針對事件的性質和特點,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一)強制隔離使用器械相互對抗或者以暴力行為參與沖突的當事人,妥善解決現場糾紛和爭端,控制事態發展;
(二)對特定區域內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設備、設施以及燃料、燃氣、電力、水的供應進行控制;
(三)封鎖有關場所、道路,查驗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限制有關公共場所內的活動;
(四)加強對易受沖擊的核心機關和單位的警衛,在國家機關、軍事機關、國家通訊社、廣播電臺、電視臺、外國駐華使領館等單位附近設置臨時警戒線;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事件發生時,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依法出動警力,根據現場情況依法采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盡快使社會秩序恢復正常。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第七條
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員,必須在最先到達的國境口岸的指定地點接受檢疫。除引航員外,未經國境衛生檢疫機關許可,任何人不準上下交通工具,不準裝卸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具體辦法由本法實施細則規定。
第八條
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員,必須在最后離開的國境口岸接受檢疫。
第九條
來自國外的船舶、航空器因故停泊、降落在中國境內非口岸地點的時候,船舶、航空器的負責人應當立即向就近的國境衛生檢疫機關或者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除緊急情況外,未經國境衛生檢疫機關或者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許可,任何人不準上下船舶、航空器,不準裝卸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
第十條
在國境口岸發現檢疫傳染病、疑似檢疫傳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傷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國境口岸有關單位和交通工具的負責人,應當立即向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報告,并申請臨時檢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條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甲類傳染病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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