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于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
七、有下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醫療機構焚燒紙錢、擺設靈堂、擺放花圈、違規停尸、聚眾滋事的;
(二)在醫療機構內尋釁滋事的;
(三)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管制器具進入醫療機構的;
(四)侮辱、威脅、恐嚇、故意傷害醫務人員或者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的;
(五)在醫療機構內故意損毀或者盜竊、搶奪公私財物的;
(六)倒賣醫療機構掛號憑證的;
(七)其他擾亂醫療機構正常秩序的行為。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四月三十日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
二、嚴格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
對涉醫違法犯罪行為,要依法嚴肅追究、堅決打擊。公安機關要加大對暴力殺醫、傷醫、擾亂醫療秩序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查處力度,接到報警后應當及時出警、快速處置,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及時立案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證據,確保偵查質量。
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依法批捕、起訴,對于重大涉醫犯罪案件要加強法律監督,必要時可以對收集證據、適用法律提出意見。人民法院應當加快審理進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準確定罪量刑,對于犯罪手段殘忍、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的被告人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涉醫犯罪行為,要依法從嚴懲處。
(一)在醫療機構內毆打醫務人員或者故意傷害醫務人員身體、故意損毀公私財物,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分別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故意殺害醫務人員,或者故意傷害醫務人員造成輕傷以上嚴重后果,或者隨意毆打醫務人員情節惡劣、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尋釁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二)在醫療機構私設靈堂、擺放花圈、焚燒紙錢、懸掛橫幅、堵塞大門或者以其他方式擾亂醫療秩序,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經勸說、警告無效的,要依法驅散,對拒不服從的人員要依法帶離現場,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處罰;聚眾實施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依法予以治安處罰;造成嚴重損失或者擾亂其他公共秩序情節嚴重,構成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在醫療機構的病房、搶救室、重癥監護室等場所及醫療機構的公共開放區域違規停放尸體,影響醫療秩序,經勸說、警告無效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處罰;嚴重擾亂醫療秩序或者其他公共秩序,構成犯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處罰;構成非法拘禁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四)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罰;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情節嚴重(惡劣),構成侮辱罪、尋釁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五)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醫療機構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處罰;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構成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六)對于故意擴大事態,教唆他人實施針對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處理醫療糾紛為名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的有關規定從嚴懲處。
3、《關于對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責任人實施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
跨部門聯合懲戒措施
(一)限制補貼性資金支持。
(實施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國資委)
(二)引導保險公司按照風險定價原則調整財產保險費率。
(實施單位:銀保監會)
(三)將其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作為限制享受優惠性政策的重要參考因素。
(實施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
(四)限制擔任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實施單位:中央組織部、國資委、市場監管總局)
(五)限制登記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
(實施單位:中央編辦)
(六)限制招錄(聘)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實施單位: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七)按程序及時撤銷相關榮譽,取消懲戒對象參加評先評優資格,不得向懲戒對象授予“道德模范”、“勞動模范”、“五一勞動獎章”等榮譽。
(實施單位:中央文明辦、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等有關單位)
(八)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并被人民法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的,或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人民法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限制其乘坐飛機、列車軟臥、G字頭動車組列車、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費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實施單位:交通運輸部、鐵路總公司、民航局、文化和旅游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最高人民法院)
(九)將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人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通報其所在單位。
(實施單位:衛生健康委、公安部)
(十)將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人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及其他主要新聞網站等向社會公布。
(實施單位:中央宣傳部、中央網信辦)
(十一)限制取得認證機構資質。
(實施單位:市場監管總局)
(十二)將違法失信信息作為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貨公司的設立及股權或實際控制人變更審批或備案,保險中介業務許可或保險專業中介機構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備案,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重大事項變更以及基金備案時的重要參考。
(實施單位:證監會、銀保監會)
(十三)將違法失信信息作為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審批或備案的參考。
(實施單位:證監會、銀保監會)
(十四)將違法失信信息作為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審批時的參考。對存在失信記錄的相關主體在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申請中予以從嚴審核,對已成為證券、基金、期貨從業人員的相關主體予以重點關注。
(實施單位:證監會)
(十五)限制享受投資等領域優惠政策。
(實施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等有關單位)
(十六)在申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時,將其失信信息作為審核相關許可的重要參考。
(實施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
擴展資料:
案例:
江蘇連云港七名“醫鬧”圍堵打砸醫院被判刑
因不滿醫療糾紛的處置結果,江蘇連云港市海州區一男子何某某糾集多名親屬圍堵醫院,與保安發生沖突,打砸醫院物品。2015年09月,海州區法院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分別判處何某某等7名被告人十個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6年,何某某因交通事故到連云港市第一人民醫院治療,后與該醫院發生醫療糾紛,因對醫院的處理、治療結果不滿意,何某某及其親屬多次上訪。2014年9月15日上午,何某某及其妻子帶領二十余名親屬相繼來到該院門口,采取拉橫幅、堵大門等手段,向醫院施加壓力。
在此過程中,何某某等人與醫院保安發生沖突,并與保安相互追打,后何某某等人又對醫院的收費亭、警務室、導醫臺等處門窗玻璃、電腦、花盆、欄桿等物品進行打砸,嚴重影響了醫院的正常醫療秩序。經鑒定,被砸物品共計價值人民幣20020元。
2015年8月6日,海州區檢察院以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對在該起“醫鬧”案件中的首要分子何某某、積極參加的趙某某等7人提起公訴。海州區法院審理后依法支持了檢察機關的公訴意見,認為何某某等7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遂于日前作出上述判決。
參考資料:人民網-江蘇連云港七名“醫鬧”圍堵打砸醫院被判刑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