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患者
應當承擔初步舉證責任。患者應當首先證明其與醫療機構間存在醫療服務合同關系,接受過被告醫療機構的診斷、治療,并因此受到損害。
2、醫療機構
應當證明其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并證明其醫療行為不存在過錯。
如果醫療機構拿不出具有合理說服力、足以使人信賴并符合法定要求的證據,證明不了其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人民法院就會依照法律的規定推定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并推定其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醫療機構就要承擔敗訴的結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主要有以下證據:
1、門診及住院病歷。
2、化驗單及各類檢查結果。
3、處方、藥品及藥品包裝袋。
4、手術中的切除組織。
5、輸血、輸液反應的剩余液。
6、死者尸體。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條 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患者依照前款規定要求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復印或者復制服務并在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者在場。醫療機構應患者的要求,為其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可以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復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第十七條 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指定時,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
疑似輸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通知提供該血液的采供血機構派員到場。
第十八條 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尸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并簽字。尸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尸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尸檢的義務。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尸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尸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尸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 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尸體應當立即移放太平間。死者尸體存放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周。逾期不處理的尸體,經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報經同級公安部門備案后,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法律分析:醫療機構舉證內容包括:(一)對醫療行為沒有過錯或損害事實與其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的證明;(二)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第三人或不可抗力造成的;(三)不屬于醫療事故的情形:1、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颊呱扇〉木o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蛘呋颊唧w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3、在現代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四)醫療機構不僅要舉出相應的證據,同時也要提供相應的參照物。加醫療機構證明自己不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規等,就要舉出相應的條款作參照物與病歷中資料相對照。加醫療機構證明自己不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規等,就要舉出相應的條款作參照物與病例中資料相對照。受害人舉證的內容包括:(一)證明其住院期間受到損害的事實。1、受害人的病歷和相關票據;2、受害人上年度平均工資;3、醫院所在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4、醫院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5、受害人死亡或喪失能力居民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6、受害人交通費憑證和住宿費憑證。(二)受害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證據。1、身體受到損害后所造成的后果;2、醫院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3、醫院所在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情況;4、構成傷殘,還必須提供權威部門鑒定傷殘等級鑒定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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