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不讓員工回家違法嗎
為疫情防控,多地政府倡導“就地過年”,不少企業紛紛響應倡議,用各色舉措鼓勵員工留滬,但也出現直接通知員工禁止離滬的情況,企業能否作此限制?
如員工返鄉返滬活動中需要隔離,隔離期能否視作缺勤?
上述情況下,隔離期能否以年假折抵?企業能否安排線上辦公?能否調整工資?
2020年底至2021年1月,新冠疫情出現多地散發的狀況,上海也出現幾例本土病例,加之春節臨近,最近我們收到許多來自企業和勞動者諸如以上的咨詢。我們通過梳理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結合案例,對勞動關系、工資支付、工時休假等熱點問題的解答,匯總如下,以饗讀者。
一、勞動關系篇
1、用人單位可以限制員工離滬嗎?
答:不可以。2020年12月30日,國務院發文鼓勵員工在工作地休假。2021年1月13日,上海市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示:除返鄉探親、必要公務等以外,非必要不離滬、非必要不出境。這些文件具有倡導性和建議性,但不具有法律強制性。
2、疫情期間企業能否安排線上辦公?
答:可以,疫情期間企業可以采取靈活的勞動用工方式。
1)地點上,采取遠程在家辦公的模式。對于因疫情影響企業不能開工或者員工不能按期到崗的,有條件的企業可以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的工作方式遠程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務。
2)從時間上,采取彈性工作時間。在疫情防控期間,為減少人員聚集,要鼓勵符合規定的復工企業實施靈活用工措施,與員工協商采取錯時上下班、彈性上下班等方式靈活安排工作時間。
3、用人單位可否要求勞動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相關情況,以及有關假期所在地、返崗路線等個人信息?
工廠強行放假違法嗎?
工作日,工廠效益不好,強行放假,違法么公司放假不違法,但是假期期間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放假,是指在規定的日期停止工作或學習,度過假日。語出唐 皎然 張薦 《七言樂語聯句》:"戍客歸來見妻子,學生放假偷向市。"
【釋義】:在規定的日期停止工作或學習:放了三天假ㄧ國慶節~兩天。
【意義】:在于放松休閑, 孩子們可以利用假期對學習查漏補缺。但注意做到勞逸結合。
【現狀】:在中國,對于很多學生來說,放假也意味著培優或者作業,中國學生的休假有時也得不到保障。對于已經工作的成人,也有對假期安排不滿。我國的假期制度仍需改善,任重道遠。
放假制度
中國假日制多年前的漢代就開始了。當時官員休息那天,都要沐浴更衣,故稱假日為"沐日"。漢代規定,朝中官員可每5天返家沐浴,所以叫"五日休"。唐朝改為"旬休",即每10天可休息1天。在古代,除平時的休息日外,也有節假日。唐代,中秋節給假3天,清明祭祖給假3天。明代冬至放假3天,元宵節放假10天。
為了鼓勵臣下盡心國事,晉代定有"急假".即讓官吏處理緊急家事的假期,但一年不得超過60天。后晉時,家在外地的官吏還給探親路程假。清政府對有功人員要賜"賞假"。林則徐患病,道光皇帝降旨賞假3個月。此外,麥收農忙季節也要相應給假。
對于官吏的休假,歷代都有嚴格的規定。唐德宗曾明確規定,三品以上的官吏,滿假那天,必須到衙門報到,否則扣發俸祿一月,有的甚至被罷官。
清朝初年,隨著兩方傳教士進入我國,"禮拜天"這一宗教用語開始在我國流行,辛亥革命勝利屆,開始實行星期日休息制,從此以后,假日制就開始在我國實行。
隨著時代的進步,人們的生活節奏逐漸加快,各方面的壓力也越來越大,所以從上世紀90年代起,我國政府部門又規定了每周5天工作制。
大多數國家都實行節日放假和周末放假相結合的混合放假制度。放假主要針對的對象是學生、公務員和上班族,這是一個龐大的消費群體。如果一改混合放假制,而采用單一的節日放假制,首先,確保每個月都有一個非常有意義的節日,然后,每個節日放一個星期或十天的假,那么將有以下四大好處:
①、整合了以往節假日時間,公民將有更多的游玩計劃,帶動旅游消費。
②、使每個節日都有足夠的時間慶祝,發揮每個節日的實際意義。
③、公司的工作不再因為斷斷續續的短假而影響效率,有充分的時間周轉。
④、分散旅游時間,有利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
公司強制員工不許回家犯法嗎
鑒于今年的疫情,建議就地過年。但是即使如此,公司也不能強制員工不回家過年,這是違法的。如果您想辭職,可以提前三十天書面提出。公司不能強制員工不回家過年的,這是違法的。需要根據具體的案情來看,如果限制員工回家是出于疫情管控的需要采取的必要手段則不違法。如果是因為滿足企業日常運營的需求,需要員工加班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進行協商處理。
公司強制員工住宿舍不讓回家可以嗎?
1.不可以強制要求住宿,除非是為了國家利益等特殊工作。普通情況下禁止員工回家是違法國家相關法律的,
2.不僅僅是勞動法,如果情節嚴重也有可能存在非法拘禁等觸犯刑法的情況。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不是視為續簽新合同,而是視為繼續履行原合同,一方提出解除的,應當予以支持。
公司有權不讓員工回家嗎
【法律分析】
鑒于今年的疫情,建議就地過年。但是即使如此,公司也不能強制員工不回家過年,這是違法的。如果您想辭職,可以提前三十天書面提出。公司不能強制員工不回家過年的,這是違法的。需要根據具體的案情來看,如果限制員工回家是出于疫情管控的需要采取的必要手段則不違法。如果是因為滿足企業日常運營的需求,需要員工加班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進行協商處理。
【法律依據】
《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不是視為續簽新合同,而是視為繼續履行原合同,一方提出解除的,應當予以支持。《關于切實加強疫情科學防控有序做好企業復工復產工作的通知》 第二條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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