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員工在一個春節內加班
公司強制要求員工在春節加班的,員工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公司在限期改正。或者員工可以選擇接受加班,要求公司依法支付不低于三倍工資的加班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法能強制職工春節加班加點嗎
法律主觀:
加班是指勞動者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從事生產或工作。加點是指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日以外延長工作的時間。加班加點又統稱為延長工作時間。為 保證勞動者 休息權的實現, 勞動法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 1.一般情況下加班加點的規定。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2.特殊情況下,延長工作時間不受勞動法第41條的限制。勞動法規定在下述特殊情況下。延長工作時間不受勞動法第41條的限制: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或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產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在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內工作不能間斷,必須連續生產、運輸或營業的; (4)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5)為了完成國防緊急生產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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