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勞動者的請假理由或者程序不符合規(guī)定,則請假不批不去,按曠工處理是合法的。如果勞動者的請假理由或者程序符合規(guī)定,但單位違法不批的,則在情況緊急時按曠工處理是不合法的。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guī)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020年可謂是不平凡的一年,它被疫情貫穿了整個年度,很多人在這一年當中生活受到了很大的影響,而且有一部分上班族也由于反抗的時候因疫情滯留在了家里,那么如果對于這種情況,節(jié)后返崗因疫情滯留算是曠工嗎?在我看來,這不算曠工的,下面我們可以來具體的說一下。
關于礦工是無故不到崗,而且沒有任何請假,疫情是屬于一個公共事件,所以在反抗的時候,由于疫情滯留的話,他肯定會和公司的相關領導報告,然后公司領導對于這一請求也肯定是同意的,所以不存在曠工這一說。其實我相信這件事情有很多人都是經歷過的,因為在2020年初的時候,由于疫情席卷了我國,在這個時候正值春節(jié),有很多人返回家鄉(xiāng)過年,但是在正式上班的時候卻由于疫情回不了工作地,對于他們來說也是非常焦急的,但是如果在這個時候堅持返崗的話,那么所帶來的影響也是非常大的,因為如果在政策不允許的情況下擅自離開的話,有可能會造成病毒的交叉感染,我們在應對疫情的時候應聽從整體的政策,不應該擅自行動。
我認為對于這一種事情來說,無論是員工個人還是企業(yè)都應該理解這種行為,因為并不只是某個人這樣做,而是整個社會滯留在家里的人都會這樣做,和工作比起來更重要的是自己的生命,這次疫情傳播的途徑比較特殊,它是能夠通過唾液在空氣中進行傳播的,而且還會發(fā)生人傳人的現(xiàn)象,所以一旦違反政策私自外出的話,感染了病毒,那么影響的將是周圍的很多人。
所以節(jié)后返崗,如果因疫情滯留的話,不應該算是曠工的,因為這次疫情是一個整體的,而且如果面臨跨省流動的話,有可能會感染更多的人,所以在這一情況之下,應該避免大規(guī)模的流動,對于一些想上班的員工來說,也應該等疫情過去之后在跨省返崗,企業(yè)也應該制定相應的政策,因為在這個大背景之下,我們每個人都不是旁觀者,只有我們每個人堅決應對這件事情,那么疫情才能夠更快的過去,而且這件事情不能算是曠工,因為他并不只是個人原因不想去上班,而是整體大環(huán)境不允許他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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