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節福利不可以沖抵過年加班工資。
今年春節,許多地方政府和企業積極響應就地過年的倡議,也有不少人選擇在崗位上留守。律師提醒,用人單位不能把提倡就地過年當成侵害勞動者權益的借口,加班費不能“就地蒸發”。
企業鼓勵職工就地過年發放的新年紅包、加班補貼、過節安家費等都屬于福利,不能用于沖抵春節期間職工的加班工資。
擴展資料
2月12日至2月14日為法定放假時間,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在此期間加班的,都應當按照不低于職工本人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并不得以補休等方式代替。
2月11日、2月15日至2月17日為休息日,不同的企業則有不同的加班工資法定標準。
對于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的企業來說,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可以支付職工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加班工資為職工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兩倍。對于實行不定時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可以按職工正常工資標準支付加班報酬。
對于有些單位選擇給員工發粽子、雞蛋等一些過節禮品,用來沖抵加班費的做法,省人社廳提醒勞動者,過節禮品是單位對員工發放的福利,是不能沖抵加班費的。
綜合計算工時制是根據周、月、季、年等一定周期綜合計算工時,在綜合計算周期內,具體日、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超過8小時、40小時,但綜合計算周期內的正常工作時間必須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相同,超過部分視為加班。
對于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企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可以支付加班工資或者安排補休,加班工資為員工日工資或者小時工資的兩倍。對于工作時間不固定的企業,可以按照員工正常工資標準支付加班費。"
用人單位不能以倡導本地過年為借口侵犯勞動者權益,加班工資也不能因為倡導本地過年而“本地蒸發”。周玉萍提醒說,企業為鼓勵員工就地過年而支付的新年紅包、加班補貼和家庭費用都是福利待遇,不能用來抵消員工春節期間的加班工資。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加班工資:1 .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工資按不低于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2.如果你在休息日工作,你應該同時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不低于日工資或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3.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當支付不低于日工資或者小時工資基數300%的加班工資。包括正常工作支付的工資。
實際上,不管是春節,還是平日,還是周六周日,加班原則上都要征得員工本人同意。公司沒有權利強迫員工必須加班。當然法律有些特殊情況規范,比如說像有一些突發公共事件,相關的一些有職務行為的人基于他的職務上的要求,不可以不參加加班。
用人單位在節假日期間安排加班,但沒有支付加班費,勞動者應向用人單位所屬地勞動監察、仲裁機構舉報,也可撥打12333投訴,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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