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辭退員工怎么賠償
一、疫情期間辭退員工怎么賠償 1、如果是員工因確診、疑似、密切接觸者需要隔離不能提供勞動,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按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2倍經濟補償。 2、法律依據 (1)《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 1、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2、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3、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4、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受疫情影響企業的勞動用工指導和服務,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因為感染新冠被辭退有補償嗎
一、辭退確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員工需要給補償嗎 1、辭退確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員工需要給補償,要向員工支付雙倍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員工可以依法申請勞動仲裁。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疫情期間試用期被辭退有補償嗎 1、疫情期間,試用期被辭退沒有補償。 2、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補償金。因此在疫情期間,也是按照勞動合同法處理,即試用期被辭退沒有補償,支付相應的工資即可。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你有所幫助,如果你還有其他問題可以點擊下方按鈕咨詢,咨詢專業律師。
單位能辭退新型冠狀病毒患者嗎?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企業應當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如果員工有過錯的情況下,企業可能根據規定辭退員工,比如,員工因違反防控構成犯罪的,企業有權辭退員工,并不支付經濟補償新冠隔離工資計算方法具體有那些?
1、由醫療機構或政府依法對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等實施隔離措施,導致勞動者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在隔離期間的工資;2、政府采取緊急措施不能按期返崗勞動者工資應參照用人單位停工、停產的工資支付相關規定執行,即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合同規定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從第二個月起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不得低于該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生活費含個人應繳納的各種社會保險費。企業停工停產的起止日期計算,從停工停產當日起至復工復產前一日止連續計算。其中,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不超過30天(包含休息日、法定節假日等各類假)。企業發薪日期在此期間的,不影響按停工停產相關支付標準分段計算工資。對企業停工停產后復工,復工后再次停工停產的,每中斷一次需要重新計算,不得將兩次停工停產的時間累計計算。
總結勞動者被確認為新冠肺炎患者、無癥狀感染者、密切接觸者,隔離治療或醫學觀察期間,用人單位應如何支付其工資報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微近日做了解釋。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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