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鑒定
釋義醫療損害鑒定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因為在日常醫療行為中存在法定過錯并造成患者人身損害而導致的醫療損害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對于醫療技術等專門問題對外委托的鑒定,統一稱為醫療損害鑒定。
2010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實施以前,醫療損害民事訴訟中的鑒定因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機構不同,其鑒定名稱也不同。人民法院委托醫學會進行的鑒定,稱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的鑒定稱為“醫療過錯司法鑒定”。
為了正確適用《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0日發布《關于適用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通知》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決定進行鑒定的,統一稱為醫療損害鑒定。
但是,對于人民法院委托到醫學會進行的鑒定,2010年6月28日衛生部發布的《衛生部關于做好<侵權責任法>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衛醫管發[2010]61號)規定為“醫療損害責任技術鑒定”。對于人民法院委托到司法鑒定機構進行的鑒定,2010年11月18日發布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規定為“醫療損害責任過錯鑒定”。
2010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實施以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適用衛生部2002年頒布實施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試行)》,醫療過錯司法鑒定適用2006年司-法-部頒布實施的《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衛生部2010年6月28日發布的《衛生部關于做好<侵權責任法>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指出,醫療損害責任技術鑒定仍然適用《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而醫療損害責任過錯鑒定,將仍然適用《司法鑒定程序通則》進行鑒定。
當事人有權對以下內容申請鑒定: 醫療損害鑒定
[1](1)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有無過錯;
(2)醫療機構是否盡到告知義務;
(3)醫療機構是否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4)醫療過錯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5)醫療過錯行為在損害結果中的責任程度;
(6)人體損傷殘疾程度;
(7)其他專門性問題。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決定進行醫療損害鑒定的,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鑒定。
人民法院委托進行醫療損害責任過錯鑒定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鑒定機構組織鑒定。
在國家有關部門關于醫療損害鑒定的新規定頒布之前,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各級醫學會進行醫療損害責任技術鑒定。
在醫療損害民事訴訟中,醫療損害鑒定結論是訴訟中的一項重要證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的《證據規則》,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因此,鑒定后,人民法院會組織醫患雙方對證據進行質證。
醫療損害鑒定文書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醫療損害鑒定文書經法庭質證確認后,方具有證據效力。
對有缺陷的醫療損害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當事人有證據證明醫療損害鑒定結論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7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首次醫療事故鑒定是哪類部門負責
法律分析:發生醫療糾紛后,可以啟動醫療事故鑒定,也可以啟動醫療損害鑒定,兩種都是技術鑒定,但鑒定機構有所不同,也用以解決不同的問題,前者說明患方走的是行政-刑事查處途徑,后者說明患方走的是民事侵權責任主張途徑。
先說醫療事故鑒定,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工作。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復雜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鑒定工作。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
再說一下醫療損害鑒定,醫療損害鑒定的啟動有兩種方式,第一種是發生醫療爭議后醫患雙方協商共同發起申請;第二種是患方向法院起訴后,由法院委托具有相應司法鑒定資質的機構進行。第一種方式下負責鑒定的機構都是醫學會,一般情況下是當地市級醫學會,如果爭議發生在三級醫院,在醫院同意情況下也可以直接向省級醫學會進行申請。第二種方式下,法院會首先征詢原被告雙方可否就鑒定機構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能,法院就在司法鑒定人庫中隨機抽選機構進行委托,隨機抽選出來的鑒定機構有可能是醫學會,也有可能是具備醫療損害鑒定資質的社會辦司法鑒定機構。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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