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
1、享受醫療服務權:公民患疾病或受到其它傷害時,享有從醫療保健機構獲得醫療保健服務的權利;
2、生命健康權:公民的生命任何人不得隨意剝奪,公民有權維護自己身體組織的完整和器官的正常機能;
3、人格尊嚴權:患者在接受醫療服務時,不得因年齡、病種、社會地位、經濟狀況等因素,受到歧視或者其它不公正的待遇,患者享有受到尊重的權利;
4、知情同意權:患者對自己的病情、醫生做出的診斷、即將接受的治療及其效果、要支付或已支付的醫療費用等,有權知道全部真實情況,并有權決定是否同意醫生提出的手術及手術方案、特殊檢查、使用貴重藥品或其它特殊治療的建議;
5、隱私權:患者有不公開病情、家庭史、接觸史、身體隱蔽部位、異常生理等個人生活秘密的權利,醫院和其工作人員不得非法泄露。
6、獲得醫療損害賠償的權力:由于醫療機構及工作人員的不當行為而造成身體受到損害的患者有要求獲得經濟賠償或重新得到治療直到完全治愈的權利;
7、醫療監督權。
義務:
根據我國法律法規規定,患者在就醫過程中需要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醫院規章制度
這是患者應遵循的最基本義務之一。如果違反有關的醫院規章制度,將可能受到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7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守社會公德。
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衛生部和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于維護醫院程序的聯會通知》第1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擾亂醫療機構正常診療秩序,危害醫療服務人員人身安全,損壞醫療機構財產。
情節嚴重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合作醫療
醫療服務不僅要求醫療人員盡職盡責,更要求患者給予充分配合,只有這樣,醫療活動才能進行下去,如誠實、全面地向醫務人員提供相關信息,遵守醫療服務人員的叮囑和醫療機構的規章制度,配合醫學教學活動等。
三、接受醫學檢查
醫學檢查的目的是明確病情,以便對癥治療,這也是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行為的手段。因此,患者至入院就診時起自然要承提此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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