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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患者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簡述患者道德權利和義務的基本內容)

首頁 > 醫療糾紛2024-01-12 08:41:34

醫療糾紛中患方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1)封存和復印病歷。病歷資料是整個醫療行為的原始記錄,是醫療糾紛的關鍵證據。所謂病歷資料,是指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所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客觀病歷資料和主觀病歷資料兩大類。客觀病歷資料是指記錄患者的癥狀體征病史輔助檢查結果醫囑等客觀情況的資料,還包括為患者進行手術特殊檢查及其他特殊治療時向患者交待情況患者或其近親屬簽字的醫學文書資料。主觀病歷資料是指在醫療活動中醫務人員通過對患者病情發展治療過程進行觀察分析討論并提出診治意見等而記錄的資料。根據《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的規定,病歷資料由醫方創制管理和保存。醫療糾紛發生后,醫方有可能利用保管病歷的便利為逃避責任而對病歷資料進行偽造涂改隱匿銷毀。為確保病歷資料的內容原始客觀真實,患方及時向醫方提出封存相關病案包括主觀客觀病歷在內的全部病歷資料極為重要。《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條規定,患者有權復印或復制包括門診病歷住院病歷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資料醫療費用清單以及衛生部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在內的全部客觀病歷資料,醫方應當提供并加蓋證明印章,不能拒絕患者的這一要求。復印或復制病歷資料時患方應當在場。根根《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包括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記錄病程記錄等在內的全部主觀病歷資料雖然未明確允許患者復印或復制,但明確規定應當有患方在場封存后再由醫方保管(搶救急危患者之際一般無法及時書寫病歷,但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所以封存時間應留有至少6小時的余地)。  (2)封存現場實物。對疑似輸血輸液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患方應當提出與醫方共同對現場實物按有關技術操作規程進行封存后再由醫方保管。現場實物開封時必須有患方在場,需檢驗的,也要由雙方共同委托獲得法律授權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指定檢驗機構時由衛生局指定。  (3)防止損害擴大。患者因醫療過錯遭受人身損害的,患方應當及時向醫方提出,并要求醫方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損害或減輕損害,防止損害擴大。根根《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醫方必須立即作為。已經造成患者傷殘的,患方應及時向衛生局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以判斷醫療行為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從而確定醫療事故等級并進一步判斷醫方的民事責仼。  (4)申請尸檢。醫療糾紛的患者死亡的,對死因不能確定或有異議的,應在患者死后48小時內(有尸體凍存條件的可延長到7日)進行尸體檢驗。所謂尸檢,即尸體解剖,是對已經死亡的機體進行剖驗以查明患者死亡原因的一種醫學手段。患者傷殘或者死亡,從醫學科學上看,存在多種可能原因,有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患者原發疾病自然發展的結果的可能,也有醫療行為存在過錯直接造成的可能,也有受害人故意或過失造成人身損害的可能,還有其他原因的可能。通過病理解剖運用科學方法查明死因,目的是要排除任何其他可能性并確認為醫療行為存在過錯直接導致死亡的事實。查明了真正死因,對于患者,死得瞑目;對親屬和醫方,也了卻一樁心事;而對于解決醫療事故爭議,更具有獨特的無法替代的作用。患者家屬如對死因有異議,應及時向醫方所在地的縣級衛生局提出尸檢要求,并在衛生局主持下和醫方共同委托獲得法律授權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尸檢。司法鑒定機構有義務進行尸檢。根根《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尸檢必須經患者近親屬簽字同意才能進行,患方可以有代表觀察尸檢過程。患方如對尸檢結論不服,可從原尸檢機構索取相關尸檢材料再委托其他有鑒定資格的機構另行鑒定。  (5)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醫療糾紛發生后,患方可能會根據糾紛性質釆取不同的維權策略,但如想主張該醫療行為已經構成醫療事故,則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是由法院聘請或當事人委托有鑒定資格的專業機構的專業人員就患者人身損害和醫療行為運用醫學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經過分析研究后出具的醫學結論性意見,是醫學專門性問題的鑒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是民事訴訟法上的重要證據,其證明力大于病歷資料等其他書證和證人證言。醫患雙方達成協商解決糾紛但對發生的醫療損害事實及其形成原因損害程度醫療過失行為在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等未能達成共識,仍要求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共同委托有關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患方單方要求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時,可以在起訴前向醫方所在地的縣級衛生局書面申請,也可在起訴后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出司法鑒定書面申請。衛生局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交由設區的市級醫學會組織首次鑒定后,醫學會要從已有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來組成鑒定專家組,此時患方要積極參加抽取專家人員。患方如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根根《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可以自收到該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方所在地的縣級衛生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衛生局收到再次鑒定的申請后7日內交由省級醫學會負責。患方如對訴訟中法院委托的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并且符合《證據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仍可再向法院申請重新鑒定。  (6)監督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進行。根根《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專家組適用回避規定,所以患方有權口頭或書面對符合該條規定的專家提出回避申請。此外,如專家有違反規定接受醫方財物或其他利益,有權向醫學會或有關部門舉報。  (7)提出糾紛要求及解決辦法。確定患者人身傷殘或死亡是醫療過錯所致后,患方即可向醫方提出醫療過錯人身損害賠償協商(并非必經程序,屬于當事人之間平等友好協商,如達成協議,靠當事人自愿履行),也可在l年內向醫方所在地的縣級衛生局提出醫療過錯人身損害賠償行政調解要求(并非必經程序,也并非具體行政行為,僅屬于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中立調解的行政程序,如調解達成協議,可制作行政調解書。行政調解書反映一定事實和誠信,靠當事人自覺履行,但無強制執行力),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訴(訴訟是司法程序,法院的調解書或生效判決書具有強制執行力)。患方提出的賠償項目和數額要視情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或者《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來計算和確定(這兩部法規定有所不同,前者賠償項目有死亡賠償金,后者賠償項目無死亡賠償金,但2010年7月l日《侵權責任法》生效后上述賠償項目將會統一),才容易獲得醫方接受及法院支持,提出過高或過低要求都是不適當的。  二、義務:  (1)注意收集一些證據資料。目前醫療損害的司法處理程序實行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實行舉證倒置,但患方仍應舉證證明損害事實存在和損害后果與醫療行為間存在因果關系,應證明患者的身份收入和財產狀況,有的還要證明患者扶養的人的有關情況,所以收集證據對患方仍是十分重要的。要收集的證據主要是證明醫患關糸成立的掛號單門診病歷急診病歷可能的其他醫療機構有關的病歷資料傷殘鑒定資料尸檢鑒定資料身份證被扶養人的身份證明房產證戶口簿等及有關醫療費交通費住宿費傷殘鑒定費尸檢鑒定費等等的正式發票。  (2)足額支付醫療費以完成患方在醫療服務合同中的義務,避免承擔民事合同的法上責任。  (3)及時簽字同意尸檢以保證尸檢順利進行,避免因不簽字同意尸檢導致拒絕或拖延尸檢,影響對死因判定而承擔責任。  (4)及時把尸體移放醫療機構的太平間并及時處理尸體。尸體存放太平間不得超過2周。因處理尸體問題,患方還應注意不要自己觸犯侮辱尸體罪。  (5)不能干擾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和尸檢工作,不得威脅利誘辱罵毆打專家鑒定組成員和尸檢工作人員。  (6)接到醫學會有關提交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材料時,要在lO日內提交自己保管的門診病歷材料書面陳述意見書或者答辯書等。  (7)接受和配合醫學會的調查取證,注意避免因自己的不配合導致影響鑒定而承擔責任。  (8)注意遵守法律。要按法律程序主張權利,以法律手段維護自己合法權益,避免出現那種本來自己是受害人,因用過激行為維權,結果不但合法權益未得保護,反而變成侵權人甚至違法犯罪的悲劇。

法律規定的患者義務有哪些

權利和義務 是相對的,患者在享有正當權利的同時,也應該負起相應的義務。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患者在就醫過程中需要遵循以下幾項義務: 第一,遵守醫院規章制度的義務。這是患者應遵循的最基本的義務之一。 第二,合作醫療的義務。這不僅要求醫療人員盡職盡責,更要求患者給予充分配合。 第三,接受醫學檢查的義務。 第四,尊重醫務人員的人格與工作的義務。 第五,接受強制醫療的義務。強制性醫療是針對就患者患有醫療法律法規規定的,必須對患者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的疾病,進行的一種專門性隔離治療行為。 第六,交納醫療費用的義務,醫患關系是一種有償的合同關系。 第七,簽署同意書的義務。

患者七大權利是哪些?

1、知情同意權:

患者對自己的病情、醫生做出的診斷、即將接受的治療及其效果、要支付或已支 付的醫療費用等,有權知道全部真實情況,并有權決定是否同意醫生提出的手術及手術方案、 特殊檢查、使用貴重藥品或其它特殊治療的建議。

2、隱私權:

患者有不公開病情、家庭史、接觸史、身體隱蔽部位、異常生理等個人生活秘密的權利,醫院和其工作人員不得非法泄露。

3、獲得醫療損害賠償的權力:

由于醫療機構及工作人員的不當行為而造成身體受到損害的患者有 要求獲得經濟賠償或重新得到治療直到完全治愈的權利。

4有拒絕治療的權利:

病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可拒絕治療,也有權拒絕某些實驗性治療。但醫生應說明拒絕治療的危害。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有權出院,但必須由醫院和醫生作出對其出院及后果不負任何責任的簽字。

5、生命健康權:

公民的生命任何人不得隨意剝奪,公民有權維護自己身體組織的完整和器官的正常機能。

6、人格尊嚴權:

患者在接受醫療服務時,不得因年齡、病種、社會地位、經濟狀況等因素,受到歧視或者其它不公正的待遇,患者享有受到尊重的權利。

7、享受醫療服務權:

公民患疾病或受到其它傷害時,享有從醫療保健機構獲得醫療保健服務的權利。

擴展資料:

患者權利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明確規定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權,它包括了解權、被告知權、選擇權、拒絕權和同意權等。 病人有權利了解自己病情醫學教育網搜集整理。我們做任何操作都應該告訴病人,我們要做什么,為什么,取得理解和配合。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特別指出,除了進行保護性醫療之外,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手術、實驗性臨床醫療等,應當由患者本人簽署同意書。

這與以往相比有了一個很大的進步。比較多見的是,醫方向患者家屬告知而非患者本人,患者本人對自己的病情卻一無所知,這對患者的權利是一種侵犯。

基本醫療權是《世界人權宣言》等國際法文件確認和保障的病人的一項重要權利。患者都享有基本的、合理的診治、護理的權利和獲得健康的權利,有權得到公正的、一視同仁的待遇。醫務人員有為患者診治疾病的基本義務。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病人權利法案

患者的權利主要有哪些?

法律分析:患者的權利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知情同意權:患者有權了解自己的病情、診療方法、手段、效果、風險、預后等方面的權利;有權知道負責其治療的醫生的身份、專業、地位;有權查閱、復印病歷資料;有權了解詳細的醫療費用情況等。2.保護隱私權:醫務人員應保守患者的個人隱私,如身體和精神缺陷、傳染病史等。但如果保護患者的隱私權將給患者本人、他人或社會帶來的危害大于這種權利帶來的損失,醫務人員可以超越患者的權利要求。3.醫療選擇權: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4.醫療訴訟權: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其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時,患者有權要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并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患者要求查閱、復制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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