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鑒定 需要哪些程序與我們日常的工作或生活息息相關,有著緊密的關聯,因此,我們不能只聽說過,卻不知到它具體是如何,下面 小編整理了一些相關內容和大家分享,歡迎大家的閱讀,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 醫療事故 鑒定 醫療事故鑒定,是指由醫學會組織有關臨床醫學專家和法醫學專家組成的專家組,運用醫學、法醫學等科學知識和技術,對涉及醫療事故行政處理的有關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結論的活動。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 二、 醫療事故鑒定的作用 可作為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依據、是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定依據、是衛生行政部門作出 行政處罰 的法定依據、訴訟中的證據作用(不是必然的定案依據)。 三 、醫療事故鑒定受理條件 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醫學會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醫學會應說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1 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鑒定申請的; 2 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 3 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 法院 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 4 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 民事訴訟 的(司法機關委托的除外); 5 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 6 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 鑒定所需要的費用 委托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應當按規定繳納鑒定費。若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預先繳納鑒定費。衛生行政部門移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當事人預先繳納鑒定費。經鑒定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經鑒定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當事人支付。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對需要移交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鑒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 重新鑒定時不得收取鑒定費。 以上就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相關方面的知識,然而書面知識是理論知識,在實踐中對于醫療事故鑒定需要哪些程序還是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大家對此還有疑問的,可以到相關機構部門進行進一步的咨詢和了解。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到進行在線咨詢,這里有專業律師為您服務。
法律客觀:《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七條
法律分析: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流程:
1、封存病歷。
2、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
3、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報告一式3份),或醫患雙方共同向市醫學會提出書面申請。
4、市醫學會審核材料后作出受理鑒定的通知,并通知醫患雙方提供鑒定需要用有關材料,通知交納鑒定費2500元。通知醫患雙方隨機抽取鑒定專家組成員,安排時間后寄材料給鑒定專家組成員并通知專家、醫患雙方參加鑒定會。
5、鑒定會后鑒定書寄給委托單位、委托人。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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