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后果等。
醫療事故的法律責任,在《侵權責任法》第七章第五十四到第六十四條都是關于醫療事故責任的相關規定,如第五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第五十七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他條款的詳細內容,您可以搜索《侵權責任法》進行查閱。
通常醫療事故責任認定書有以下幾點:1.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2.必須是發生在診療護理工作中,也包括為此服務的后勤和管理,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3.醫療事故的直接行為人在診療護理中存在主觀過失;4.患者存在人身損害后果,即“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5.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如果在發生多因一果的情況下,必須具體分析各自原因與作用,慎重判定。
醫療事故行政責任主體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行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事故責任劃分標準是:
1.實行因果關系推定,受害人只要證明自己在醫院就醫期間受到損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訴,不必證明醫院的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2.實行過錯推定,受害人不承擔證明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的責任,法官直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法律依據】
根據《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醫療事故”的構成要件至少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主體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這里所說的“醫療機構”,是指按照國務院1994年2月發布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這里所說的。醫務人員“,是指依法取得執業資格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如醫師和護士等,他們必須在醫療機構執業。
.行為的違法性這里所說的“行為的違法性”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因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而發生的事故。這里講的是行為主體的違法行為是導致發生醫療事故的直接原因。目前,我國已經頒布的醫療衛生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主要有:執業醫師法、傳染病防治法及其實施辦法、獻血法、職業病防治法、藥品管理法、精神藥品臀理辦法、血液制品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衛生部門以及相關部門還制定了一大批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這些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是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工作依據和“指南”。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自己的有關業務活動中應當掌握相應的規定,并應嚴格遵循規定,以確保其行為的合法。從醫療實踐看,最常用、最直接的是部門關于醫療機構、醫療行為管理的規章、診療護理規范、常規。它們是指導具體的操作的,凡是違反了,必定要出事情。在判斷是否醫療事故時,這是最好的判斷標準。
.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說的是違法行為的后果。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因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才是醫療事故。這里有兩點應當注意:一是,“過失”造成的,即,是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而不是有傷害患者的主觀故意;二是,對患者要有“人身損害”后果。這是判斷是否醫療事故至關重要的一點。
.過失行為和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這是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的一個重要方面。雖然存在過失行為,但是并沒有給患者造成損害后果,這種情況不應該被視為醫療事故;雖然存在損害后果,但是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并沒有過失行為,也不能判定為醫療事故。這種因果關系的判定,還關系到追究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責任。確定對患者的具體賠償數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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