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責任認定劃分標準是什么
醫療過錯責任認定劃分的標準是綜合分析醫療過錯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錯行為的責任程度。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醫療事故中醫療過錯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①完全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錯行為造成。(賠償全部損失的100%)
②主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錯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60-90%)
③次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錯行為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20-40%)
④輕微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錯行為起輕微作用。(賠償全部損失不超過10%)
遇到醫療事故怎么辦?
遇到醫療事故糾紛,該怎么辦呢?
什么是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誤診采取治療措施不當導致病員智力、身體不同程度損害或漏診延誤時機造成損害的事故。
病人看病,醫療機構是需要用自己的專業知識治病救人的。如果發生醫療事故,醫療機構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出現醫療事故后,該如何正確處理?一起了解一下。
1、保留相關重要證據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條規定:“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第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復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病歷資料包括兩部分,即《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條規定的客觀性病歷資料和第十六條規定的主觀性病歷資料,對客觀性病歷資料,患方可以要求復印,對主觀性病歷資料,患方雖不能要求復印,但可以要求封存。
注意!這兩種病例資料在訴訟中被采用的可能性大小:客觀性病歷是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以及民事訴訟的法定證據。主觀性病歷只能供醫學會鑒定時參考,法院一般不會采用。因此,對病歷資料的封存是你是否勝訴的關鍵,由于病歷資料往往掌握在醫院手中,院方可能會對病歷資料做手腳,患者方必定要將所有資料詳實地復印好并進行封存一式多份,裝入檔案袋用膠水粘好進行封口,交由患者方、律師、醫院方在封口處簽名和加蓋醫院公章,以此資料作為將來鑒定的依據。
2、了解醫療事故賠償范圍
依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的范圍主要包括以下內容:醫療費、誤工費、陪護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
損害賠償具體怎么算?
1. 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計算公式:醫療費賠償金額=已發生醫療費用(不含原發病醫療費用)+預期醫療費用
2. 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計算公式: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收入標準(患者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
3. 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計算公式: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時間×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4. 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計算公式:陪護費賠償金額=陪護天數×陪護人數×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5. 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計算公式:傷殘生活補助費賠償=傷殘等級×醫療事故發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賠償期限
6. 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計算公式:殘疾用具費賠償金額=普及型器具的費用
7. 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計算公式:喪葬費賠償金額=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8. 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計算公式: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被撫養人的人數×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撫養年限
9. 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計算公式:交通費賠償金額=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單據數額之和
10. 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計算公式:住宿費賠償金額=住宿天數×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
11. 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計算公式:精神損害撫恤金賠償金額=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年限(死亡最長不超過6年,殘疾最長不超過3年)
但是,怎樣才能獲得醫療事故賠償呢?
首先,必須要做醫療事故鑒定,醫療機構會根據不同的醫療事故等級對患者做出相應的賠償。
醫鑒辦接受三種形式的委托:
第一種醫患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第二種衛生行政部門交由醫學會組織鑒定的委托。以上兩種為訴前鑒定。
第三種為訴中鑒定,法院根據案件事實要求鑒定的,主審法官認為有必要啟動醫療事故鑒定程序。
醫患雙方及衛生行政部門在委托鑒定時需提供:
正式委托書;相關材料(醫患雙方共同委托時提供);醫療事故爭議行政處理申請書復印件(衛生行政部門提供);交納鑒定費的收據。
【醫療事故等級】
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
【醫療事故等級賠償標準】
《醫療事故分級標準》將一級乙等醫療事故至三級戊等醫療事故對應的傷殘等級為一至十級:
1. 一級乙等醫療事故為一級傷殘,賠償指數100%;
2. 二級甲等醫療事故為二級傷殘,賠償指數90%;
3. 二級乙等醫療事故為三級傷殘,賠償指數80%;
4. 二級丙等醫療事故為四級傷殘,賠償指數70%;
5. 二級丁等醫療事故為五級傷殘,賠償指數60%;
6. 三級甲等醫療事故為六級傷殘,賠償指數50%;
7. 三級乙等醫療事故為七級傷殘,賠償指數40%;
8. 三級丙等醫療事故為八級傷殘,賠償指數30%;
9. 三級丁等醫療事故為九級傷殘,賠償指數20%;
10. 三級戊等醫療事故為十級傷殘,賠償指數10%。
患者及其家屬在與醫療機構協商解決或訴諸法律時,注意:
一級甲等醫療事故不屬于殘疾;計算費用的人數不宜超過2人;對于鑒定為四級醫療事故的,不能按照殘疾的標準索賠。
3、醫療事故具體處理流程
【調解】
產生醫療糾紛,首先建議醫療糾紛雙方先進行調解,調解的方式有三種,可以選擇其中一種方式或者一種調解不成功再用其他方式進行調解。
調解方式如下
1. 醫患溝通: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有尊重患方知情權的義務,應當就患者病情及診斷治療經過做出專業性的說明解釋,加強與患方的溝通,消除誤會、化解矛盾。
2. 和解:醫患雙方通過溝通,遵循合法、合理、自愿的原則,互諒互讓達成一致和解意見的,應當簽訂協議書,由醫、患雙方簽字蓋章。
3. 第三方調解:醫療糾紛可以由衛生行政部門第三方來進行行政調解。第三方處于居中地位,通過規范教育,說服引導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
【司法鑒定】
如果不能調解成功,可以進行司法鑒定,根據司法鑒定結果起訴維權。司法鑒定包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和司法鑒定。一般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
【法律起訴】
司法鑒定之后可以進行起訴,法院審理裁判后,任何一方當事人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不服的:
1. 不服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 不服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期間原一審判決不生效。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上訴期滿未上訴或兩審終審后,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在遭遇到醫療事故時,懂得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了嗎。
發生醫療糾紛后,“鬧”是解決不了問題的,找律師未嘗不是解決問題的最快方式。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診療活動中醫務人員過錯的界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情形】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小知識】
醫療事故糾紛屬于過錯推定責任,醫療機構不能證明自己在實施醫療行為無過錯,則推定為醫療機構有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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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到十級傷殘等級怎么劃分?
傷殘的等級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
一級
1)極重度智能損傷;
2)四肢癱肌力≤3級或三肢癱肌力≤2級;
3)頸4以上截癱,肌力≤2級;
4)重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5)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B. 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關節活動功能基本喪失;
7)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8)雙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雙下肢及一上肢嚴重瘢痕畸形,活動功能喪失;
10)雙眼無光感或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準者;
11)肺功能重度損傷和呼吸困難Ⅳ級,需終生依賴機械通氣;
12)雙肺或心肺聯合移植術,
13)小腸切除≥90%;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膽道損傷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雙側腎切除或孤腎切除術后,用透析維持或同種腎移植術后腎功能不全尿毒癥期,
18)塵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po2<5.3 kPa(40 mmHg)];
19)其他職業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PO2<5.3 kPa(40 mmHg)];
20)放射性肺炎后,兩葉以上肺纖維化伴重度低氧血癥〔po2<5.3 kPa(40 mmHg)];
21)職業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損傷;
22)職業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損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靜脈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損害;
24)腎功能不全尿毒癥期,內生肌酐清除率持續 10 mL/min,或血漿肌酐水平持續>707 }imal/L(8 mg/dL)。
二級
1)重度智能損傷;
2)三肢癱肌力3級;
3)偏癱肌力≤2級;
4)截癱肌力≤2級;
5)雙手全肌癱肌力≤3級;
6)完全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80%,伴有四肢大關節中3個以上活動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毀容;
9)雙側前臂缺失或雙手功能完全喪失;
10)雙下肢高位缺失;
11)雙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2)雙膝雙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雙膝以上缺失;
14)雙膝、踝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15)同側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6)四肢大關節(肩、髖、膝、肘)中四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者;
17)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2,或視野≤8%(或半徑≤5°) ;
18)無吞咽功能,完全依賴胃管進食;
19)雙側上領骨完全缺損;
20)雙側下領骨完全缺損;
21)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領骨完全缺損,并伴有顏面軟組織缺損>30 cm2(注:2是平方);
22)一側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術,呼吸困難Ⅲ級;
23)心功能不全三級;
24)食管閉鎖或損傷后無法行食管重建術,依賴胃造痰或空腸造瘺進食;
25)小腸切除3/4,合并短腸綜合癥;
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損害;
27)肝外傷后發生門脈高壓三聯癥或發生Budd-chiari綜合征;
28)膽道損傷致肝功能重度損害;
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術后;
30)孤腎部分切除后,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1)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
32)塵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癥;
33)塵肺II期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po2 <5. 3 kPa(40 mmHg)];(注:PO2中2是下標)
34)塵肺Ⅲ期伴活動性肺結核;
35)職業性肺癌或胸膜間皮瘤;
36)職業性急性白血病;
37)急性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9)肝血管肉瘤;
40)腎功能不全尿毒癥期,內生肌酐清除率<25 mL/min或血漿肌酐水平持續>450 μmol/L,
(5 mg/dL);
41)職業性膀胱癌;
42)放射性腫瘤。
三級
1)精神病性癥狀表現為危險或沖動行為者、
2)精神病性癥狀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重度癲癇;
4)偏癱肌力3級;
5)截癱肌力3級;
6)雙足全肌癱肌力≤2級;
7)中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8)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兩項及兩項以上者;
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70%,伴有四肢大關節中2個以上活動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毀容;
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2)雙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3)一側肘上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拇指對掌功能喪失;
15)雙髖、雙膝關節中,有一個關節缺失或無功能及另一關節伸屈活動達不到0°~9°者;
16)一側髖、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7)非同側腕上、踝上缺失;
1s)非同側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9)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5或視野≤16 %(半徑≤10°) ;
20)雙眼矯正視力<0.05或視野≤16%(半徑≤10°);
21)一側眼球摘除或眶內容剜出,另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24%(或半徑≤15°);
22)呼吸完全依賴氣管套管或造口;
23)靜止狀態下或僅輕微活動即有呼吸困難〔喉源性);
24)同側上、下頜骨完全缺損;
25)一側上頜骨完全缺損,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30 cm2(注:2為平方);
26)一側下頜骨完全缺損,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30 cm2(注:同上);
27)舌缺損>全舌的2/3;
28)一側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術;
29)一側胸廓成形術,肋骨切除6根以上;
30)一側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術;
31)一側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術;
32) Ⅲ度房室傳導阻滯;
33)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損害;
34)胰次全切除,胰島素依賴;
35)一側腎切除,對側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6)雙側輸尿管狹窄,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7)永久性輸尿管腹壁造瘺;
38)膀胱全切除;
39)塵肺Ⅲ期;
40)塵肺II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癥;
41)塵肺II期合并活動性肺結核;
42)放射性肺炎后兩葉肺纖維化,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癥;
43)粒細胞缺乏癥;
44)再生障礙性貧血;
45)職業性慢性白血病;
46)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征;
47)中毒性血液病,嚴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 1010(注:10的10次方)/L;
48)砷性皮膚癌;
49)放射性皮膚癌。
四級
1)中度智能損傷;
2)精神病性癥狀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單肢癱肌力≤2級;
4)雙手部分肌癱肌力≤2級,
5)一手全肌癱肌力≤2級;
6)腦脊液漏伴有顱底骨缺損不能修復或反復手術失敗;
7)面部中度毀容;
8)全身瘢痕面積≥60%,四肢大關節中1個關節活動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輕度毀容;
10)雙拇指完全缺失或無功能;
11)一側手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部分功能喪失;
12)一側膝以下缺失,另一側前足缺失;
13)一側膝以上缺失;
14)一側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難;
15)雙膝以下缺失或無功能;
16)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32%(或半徑≤20°) ;
17)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1
18)雙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32 %(或半徑≤20°);
19)雙耳聽力損失≥91dB;
20)牙關緊閉或因食管狹窄只能進流食;
21)一側上頜骨缺損1/2,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20 cm2(注:2為平方);
22)下領骨缺損長6cm以上的區段,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20 cm2(注:2為平方)
23)雙側顳下頜關節骨性強直,完全不能張口;
24)面頰部洞穿性缺損>20 cm2(注:2為平方);
25)雙側完全性面癱;
26)一側全肺切除術;
27)雙側肺葉切除術;
28)肺葉切除后并胸廓成形術后;
29)肺葉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術后;
30)一側肺移植術;
31)心瓣膜置換術后;
32)心功能不全二級;
33)食管重建術后吻合口狹窄,僅能進流食者;
34)全胃切除;
35)胰頭、十二指腸切除;
36)小腸切除3/4;
37)小腸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38)全結腸、直腸、肛門切除,回腸造瘺;
39)外傷后肛門排便重度障礙或失禁;
40)肝切除2/3;
41)肝切除1/2,肝功能輕度損害;
42)膽道損傷致肝功能中度損害;
43)甲狀腺功能重度損害;
44)腎修補術后,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45)輸尿管修補術后,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46)永久性膀胱造瘺;
47)重度排尿障礙;
48)神經原性膀胱,殘余尿≥50 mL;
49)尿道狹窄,需定期行擴張術;
50) 雙側腎上腺缺損;
51)未育婦女雙側卵巢切除;
52)塵肺II期;
53)塵肺I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或中度低氧血癥;
54)塵肺Ⅰ期伴活動性肺結核;
55)病態竇房結綜合征(需安裝起搏器者);
56)腎上腺皮質功能明顯減退;
57)免疫功能明顯減退。
五級
1癲痛中度;
2四肢癱肌力4級;
3單肢癱肌力3級;
4雙手部分肌癱肌力3級;
5一手全肌癱肌力3級;
6雙足全肌癱肌力3級;
7完全運動性失語;
8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一項者;
9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多項者;
10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50%,并有關節活動功能受限;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毀容標準之一項;
12脊柱骨折后遺30°以上側彎或后凸畸形,伴嚴重根性神經痛(以電生理檢查為依據);
13一側前臂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喪失;
15肩、肘、腕關節之一功能完全喪失;
16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7一手拇指無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喪失;
18雙前足缺失或雙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9雙跟骨足底軟組織缺損瘢痕形成,反復破潰;
20一髖(或一膝)功能完全喪失;
21一側膝以下缺失;
22第Ⅲ對腦神經麻痹;
23雙眼外傷性青光眼術后,需用藥物維持眼壓者;
24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3或視野≤40%(或半徑≤25°);
25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 2~0. 25;
26一眼矯正視力<0.1,另眼矯正視力等于0.1;
27雙眼視野≤40% (或半徑≤25°) ;
28一側眼球摘除者;
29雙耳聽力損失≥81 dB;
30一般活動及輕工作時有呼吸困難;
31吞咽困難,僅能進半流食;
32雙側喉返神經損傷,喉保護功能喪失致飲食嗆咳、誤吸;
33一側上頜骨缺損>1/4,但<1/2,伴軟組織缺損>10 cm2(注:2為平方),但<20 cm2(注:2為平方);
34下頜骨缺損長4 cm以上的區段,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10 cm2(注:2為平方);
35舌缺損>1/3,但<2/3;
36一側完全面癱,另一側不完全面癱;
37雙肺葉切除術;
38肺葉切除術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術;
39隆凸切除成形術;
40食管重建術后吻合口狹窄,僅能進半流食者;
41食管氣管(或支氣管)瘺;
42食管胸膜瘺;
43胃切除3/4;
44十二指腸憩室化;
45小腸切除2/3,包括回腸大部;
46直腸、肛門切除,結腸部分切除,結腸造瘺;
47肝切除1/2;
48胰切除2/3;
49甲狀腺功能重度損害;
50一側腎切除,對側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51一側輸尿管狹窄,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52尿道瘺不能修復者;
53兩側睪丸、副睪丸缺損;
54生殖功能重度損傷;
55雙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56陰莖全缺損;
57未育婦女子宮切除或部分切除;
58已育婦女雙側卵巢切除;
59未育婦女雙側輸卵管切除;
60 陰道閉鎖;
61會陰部瘢痕孿縮伴有陰道或尿道或肛門狹窄;
62未育婦女雙側乳腺切除;
63肺功能中度損傷;
64中度低氧血癥;
65莫氏Ⅱ型Ⅱ度房室傳導阻滯;
66病態竇房結綜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
67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減少(≤4 × 1010(注:1010為10的10次方)/L)并有出血傾向;;
68中毒性血液病,白細胞含量持續<3×109(注:109為10的9次方)/L(<3 000/mm3(注::3為立方))或粒細胞含量<1.5×109(注:109為10的9次方)/L(1 500/mm3(注:3為立方));
6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70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內生肌酐清除率持續< 50 mL/min或血漿肌酐水平持續
>177 μmol/L(>2 mg/dL);
71放射性損傷致睪丸萎縮;
72慢性重度磷中毒;
73重度手臂振動病。
六級
1輕度智能損傷;
2精神病性癥狀影響職業勞動能力者;
3三肢癱肌力4級;
4截癱雙下肢肌力4級伴輕度排尿障礙;
5雙手全肌癱肌力4級;
6雙足部分肌癱肌力≤2級;
7單足全肌癱肌力≤2級;
8輕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9不完全性失語;
10面部重度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2全身瘢痕面積≥40%;
13撕脫傷后頭皮缺失1/5以上;
14脊柱骨折后遺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經病(神經電生理檢查不正常);
15單純一拇指完全缺失,或連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6一拇指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喪失;
17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8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9一側踝以下缺失;
20一側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體短縮4cm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僅殘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喪失;
24一足功能喪失,另一足部分功能喪失;
25一髖或一膝關節伸屈活動達不到0°~90°者;
26單側跟骨足底軟組織缺損瘢痕形成,反復破潰;
27一眼有或無光感,另一眼矯正視力≥0.4;
28一眼矯正視力≤0.05,另一眼矯正視力≥0.3;
29一眼矯正視力≤0.1,另一眼矯正視力≥0.2;
30雙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48%(或半徑≤30°);
31第Ⅳ或第Ⅵ對腦神經麻痹,或眼外肌損傷致復視的;
32雙耳聽力損失≥71dB;
33雙側前庭功能喪失,睜眼行走困難,不能并足站立;
34單側或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Ⅲ°;
35一側上頜骨缺損1/4,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10 cm2;
36面部軟組織缺損>20 cm2,伴發涎瘺;
37舌缺損>1/3,但<1/2;
38雙側顴骨并顴弓骨折,伴有開口困難Ⅱ°以上及顏面部畸形經手術復位者;
39雙側下頜骨髁狀突頸部骨折,伴有開口困難Ⅱ°以上及咬合關系改變,經手術治療者;
40一側完全性面癱;
41肺葉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術;
42肺葉切除并支氣管成形術后;
43支氣管(或氣管)胸膜瘺;
44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
45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
46胃切除2/3;
47小腸切除1/2,包括回盲部;
48肛門外傷后排便輕度障礙或失禁;
49肝切除1/3;
50膽道損傷致肝功能輕度損傷;
51腹壁缺損面積≥腹壁的1/4;
52胰切除1/2;
53青年脾切除;
54甲狀腺功能中度損害;
55甲狀旁腺功能中度損害;
56腎損傷性高血壓;
57膀胱部分切除合并輕度排尿障礙;
58兩側睪丸創傷后萎縮,血睪酮低于正常值;
59生殖功能輕度損傷;
60陰莖部分缺損;
61已育婦女雙側乳腺切除;
62女性雙側乳房完全缺損或嚴重瘢痕畸形;
63塵肺Ⅰ期伴肺功能輕度損傷及(或)輕度低氧血癥;
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纖維化(<兩葉),伴肺功能輕度損傷及(或)輕度低氧血癥;
65其他職業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輕度損傷;
66白血病完全緩解;
67中毒性腎病,持續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
68中毒性腎病,腎小管濃縮功能減退;
69腎上腺皮質功能輕度減退;
70放射性損傷致甲狀腺功能低下;
71減壓性骨壞死Ⅲ期;
72中度手臂振動病;
73工業性氟病Ⅲ期。
七級
1偏癱肌力4級;
2截癱肌力4級;
3單手部分肌癱肌力3級;
4雙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
5單足全肌癱肌力3級;
6中毒性周圍神經病重度感覺障礙;
7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和失認等具有一項者;
8符合重度毀容標準之二項者;
9燒傷后顱骨全層缺損≥30 cm2 ,或在硬腦膜上植皮面積≥10 cm2 ;
10頸部瘢痕攣縮,影響頸部活動;
11全身瘢痕面積≥30%;
12面部瘢痕、異物或植皮伴色素改變占面部的10%以上;
13女性兩側乳房部分缺損;
14骨盆骨折后遺產道狹窄(未育者);
15骨盆骨折嚴重移位,癥狀明顯者;
16一拇指指間關節離斷;
17一拇指指間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8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側指間關節離斷;
19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側指間關節功能喪失;
20肩、肘、腕關節之一損傷后活動度未達功能位者;
21一足1~5趾缺失;
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23一前足缺失;
24四肢大關節人工關節術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25四肢大關節創傷性關節炎,長期反復積液;
26下肢傷后短縮>2cm,但<3cm者;
27膝關節韌帶損傷術后關節不穩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28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8;
29一眼有或無光感,另一眼各種客觀檢查正常;
30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6;
31一眼矯正視力≤0.1,另眼矯正視力≥0.4;
32雙眼矯正視力≤0.3或視野≤64%(或半徑≤40°);
33單眼外傷性青光眼術后,需用藥物維持眼壓者;
34雙耳聽力損失≥56dB;
35咽成形術后,咽下運動不正常;
36牙槽骨損傷長度≥8cm,牙齒脫落10個及以上;
37一側顴骨并顴弓骨折;
38一側下頜骨髁狀突頸部骨折;
39雙側顴骨并顴弓骨折,無功能障礙者;
40單側顴骨并顴弓骨折,伴有開口困難Ⅱ°以上及顏面部畸形經手術復位者;
41雙側不完全性面癱;
42肺葉切除術;
43限局性膿胸行部分胸廓成形術;
44氣管部分切除術;
45肺功能輕度損傷;
46食管重建術后伴返流性食管炎;
47食管外傷或成形術后咽下運動不正常;
48胃切除1/2;
49小腸切除1/2;
50結腸大部分切除;
51肝切除1/4;
52膽道損傷,膽腸吻合術后;
53成人脾切除;
54胰切除1/3;
55一側腎切除;
56膀胱部分切除;
57輕度排尿障礙;
58已育婦女子宮切除或部分切除;
59未育婦女單側卵巢切除;
60已育婦女雙側輸卵管切除;
61陰道狹窄;
62未育婦女單側乳腺切除;
63塵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纖維化(<兩葉),肺功能正常;
65輕度低氧血癥;
66心功能不全一級;
67再生障礙性貧血完全緩解;
68白細胞減少癥,〔含量持續<4×109/L(4000/ mm3)〕;
69中性粒細胞減少癥,〔含量持續<2×109/L(2000/ mm3)〕;
70慢性輕度中毒性肝病;
71腎功能不全代償期,內生肌酐清除率<70mL/min;
72三度牙酸蝕病。
八級
1人格改變;
2單肢體癱肌力4級;
3單手全肌癱肌力4級;
4雙手部分肌癱肌力4級;
5雙足部分肌癱肌力4級;
6)單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
7腦葉切除術后無功能障礙;
8符合重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
9面部燒傷植皮≥1/5;
10面部輕度異物沉著或色素脫失;
11雙側耳廓部分或一側耳廓大部分缺損;
12全身瘢痕面積≥20%;
13女性一側乳房缺損或嚴重瘢痕畸形;
14一側或雙側眼瞼明顯缺損;
15脊椎壓縮骨折,椎體前緣總體高度減少1/2以上者;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間關節離斷;
17一手除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間關節無功能;
18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19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喪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1因開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復發作者;
22四肢大關節創傷性關節炎,無積液;
23急性放射皮膚損傷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手術治療后影響肢體功能;
24放射性皮膚潰瘍經久不愈者;
25一眼矯正視力≤0.2,另眼矯正視力≥0.5;
26雙眼矯正視力等于0.4;
27雙眼視野≤80%(或半徑≤50°);
28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者;
29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者;
30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者;
31外傷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術手眼壓控制正常者;
32雙耳聽力損失≥41dB或一耳≥91dB;
33體力勞動時有呼吸困難;
34發聲及言語困難;
35牙槽骨損傷長度≥6cm,牙齒脫落8個及以上;
36舌缺損<舌的1/3;
37雙側鼻腔或鼻咽部閉鎖;
38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Ⅱ°;
39上、下頜骨骨折,經牽引、固定治療后有功能障礙者;
40雙側顴骨并顴弓骨折,無開口困難,顏面部凹陷畸形不明顯,不需手術復位;
41肺段切除術;
42支氣管成形術;
43雙側多根多處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44膈肌破裂修補術后,伴膈神經麻痹;
45心臟、大血管修補術;
46心臟異物滯留或異物摘除術;
47食管重建術后,進食正常者;
48胃部分切除;
49十二指腸帶蒂腸片修補術;
50小腸部分切除;
51結腸部分切除;
52肝部分切除;
53膽道修補術;
54腹壁缺損面積<腹壁的1/4;
55脾部分切除;
56胰部分切除;
57甲狀腺功能輕度損害;
58甲狀旁腺功能輕度損害;
59輸尿管修補術;
60尿道修補術;
61一側睪丸、副睪丸切除;
62一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63性功能障礙;
64一側腎上腺缺損;
65已育婦女單側卵巢切除;
66已育婦女單側輸卵管切除;
67已育婦女單側乳腺切除;
68其他職業性肺疾患,肺功能正常;
69中毒性腎病,持續低分子蛋白尿;
70慢性中度磷中毒;
71工業性氟病Ⅱ期;
72減壓性骨壞死Ⅱ期;
73輕度手臂振動病;
74二度牙酸蝕。
九級
1癲癇輕度;
2中毒性周圍神經病輕度感覺障礙;
3腦挫裂傷無功能障礙;
4開顱手術后無功能障礙者;
5顱內異物無功能障礙;
6頸部外傷致頸總、頸內動脈狹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橋手術后無功能障礙;
7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二項或輕度毀容者;
8發際邊緣瘢痕性禿發或其他部位禿發,需戴假發者;
9頸部瘢痕畸形,不影響活動;
10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5%;
11面部有≥8 cm2或三處以上≥1 cm2的瘢痕;
12兩個以上橫突骨折后遺腰痛;
13三個節段脊柱內固定術;
14脊椎壓縮前緣高度<1/2者;
15椎間盤切除術后無功能障礙;
16一拇指末節部分1/2缺失;
17一手食指2~3節缺失;
18一拇指指間關節功能喪失;
19一足拇趾末節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才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響足弓者;
22患肢外傷后一年仍持續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腫者;
23骨折內固定術后,無功能障礙者;
24外傷后膝關節半月板切除、髕骨切除、膝關節交叉韌帶修補術后無功能障礙;
25第Ⅴ對腦神經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內陷、兩眼球突出度相著>2mm或錯位變形影響外觀者;
27一眼矯正視力≤0.3,另眼矯正視力>0.6;
28雙眼矯正視力等于0.5;
29淚器損傷,手術無法改進溢淚者;
30雙耳聽力損失≥31dB或一耳損失≥71dB;
31發聲及言語不暢;
32鉻鼻病有醫療依賴;
33牙槽骨損傷長度>4cm,牙脫落4個及以上;
34上、下頜骨骨折,經牽引、固定治療后無功能障礙者;
35肺修補術;
36肺內異物滯留或異物摘除術;
37膈肌修補術;
38限局性膿胸行胸膜剝脫術;
39食管修補術;
40胃修補術后;
41十二指腸修補術;
42小腸修補術后;
43結腸修補術后;
44肝修補術后;
45膽囊切除;
46開腹探查術后;
47脾修補術后;
48胰修補術后;
49腎修補術后;
50膀胱修補術后;
51子宮修補術后;
52一側卵巢部分切除;
53陰道修補或成形術后;
54乳腺成形術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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