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醫療糾紛的常見情形是:
1、因醫療機構違反醫療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相關規范、常規而引起的糾紛;
2、因患者及其家屬對醫學認知及專業知識局限而引起的糾紛;
3、因醫用產品質量缺陷發生損害而引起的糾紛等。
【法律依據】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糾紛,是指醫患雙方因診療活動引發的爭議。
第四條
處理醫療糾紛,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實事求是,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自愿協商;
(二)申請人民調解;
(三)申請行政調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醫患矛盾的定義
醫患矛盾、醫患糾紛,指醫方(醫療機構)與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親屬)之間產生的糾紛。
醫患糾紛包括基于醫療過錯爭議產生的醫療糾紛,也包括與醫療過錯無關的其他醫患糾紛(如欠付醫療費的糾紛、對療效不滿等等)。
醫療糾紛通常是由醫療過錯或患者單方面不滿引起的。醫療過錯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等醫療活動中的過錯。這些過錯往往導致病人的不滿意或造成對病人的傷害,從而引起醫療糾紛。
除了由于醫療過錯引起的醫療糾紛外,有時,醫方在醫療活動中并沒有任何疏忽和失誤,僅僅是由于患者單方面的不滿意,也會引起糾紛。
這類糾紛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醫學知識,對正確的醫療處理、疾病的自然轉歸和難以避免的并發癥以及醫療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是由于患者的毫無道理的責難而引起的。
亦有人稱之為醫療侵權糾紛,即醫療服務的提供者與接受者之間對醫療行為及其后果是否侵權及侵權責任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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