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職業病防治方針是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相關內容如下:
職業病是一種人為的疾病。它的發生率與患病率的高低,直接反映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的水平。世界衛生組織對職業病的定義,除醫學的涵義外,還賦予立法意義,即由國家所規定的“法定職業病”。
中國政府規定,確診的法定職業病必須向主管部門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凡屬法定職業病的患者,在治療和休息期間及在確定為傷殘或治療無效死亡時,均應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給予相應待遇。有的國家對職業病患者,實行經濟補償,故也稱為賠償性疾病。
通過改善工作條件,可使所患疾病得到控制或緩解。因此,在職業衛生工作中,應將該類疾病列為控制和預防的重要內容,保護和促進職業人群的身體健康。
常見的與職業有關疾病有:行為(精神)和身心的疾病,如精神焦慮、憂郁、神經衰弱綜合征,多因工作繁重、夜班工作、飲食失調、過量飲酒、吸煙等因素引起。有時由于對某一職業危害因素產生恐懼心理,而致精神緊張、臟器功能失調。
我國的職業病方針是預防為主、防治結合。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原則。根據我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建立用人單位負責、行政機關監管、行業自律、職工參與和社會監督的機制,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國法律都有對于職業病預防方面的規定,一般來說,凡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疾病才能稱為職業病。職業病的診斷,一般由衛生行政部門授權的,具有一定專門條件的單位進行。
《職業病防治法》第36條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
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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