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于醫療事故的情形有哪些?
1、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颊呱扇【o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蛘呋颊唧w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3、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一、不屬于醫療事故的情形有哪些 我國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也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醫療事故: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非法行醫、醫用產品侵權、故意行為等造成的患者人身損害則不構成醫療事故;或者雖然有過失但尚未造成患者明顯的人身損害后果的也不構成醫療事故。《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醫療事故: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發生醫療事故是非常嚴重的事,但醫療事故與醫療差錯、醫療意外、并發癥和后遺癥極易混淆,應當掌握有關知識加以區別。 1、醫療差錯是發生診療護理過失,給病人造成一定的痛苦,延長了治療時間或增加了不必要的經濟負擔,但后果較事故輕。按不良后果的程度,又分為嚴重差錯和一般差錯。 2、醫療意外指由于無法抗拒的原因,使病人出現難以預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不屬于醫務人員的過失。 3、并發癥指一種疾病在發展過程中自然引起的另一種疾病和癥狀,如剖腹手術后引起的粘連性腸梗阻,就是并發癥。這類后果不屬于醫療事故。 4、后遺癥疾病好轉或治愈后遺留下來的組織、器官缺損或功能障礙。如小兒麻痹后的下肢癱瘓,不屬于醫療事故。二、醫療事故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醫療差錯與事故的區別在于所造成的后果嚴重性不同。必須是在診療護理工作中,發生具有違法性和危害性的過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殘廢及嚴重的功能障礙。但是,下列情況不屬于醫療事故: 一是雖有醫療過失,但未造成病員死亡、殘廢和功能障礙; 二是由于病人病情或體質特殊,而發生難以預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 三是由于病人和家屬不配合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三、醫療事故是特定的職業事故。斷定醫療事故,必須具備下列五個基本條件: 1、醫療事故的責任者必須是經過衛生機關考核、批準和承認的,有相應原資格、職稱和職務。 2、醫療事故的責任者,必須犯有醫療過失。 3、醫療事故必須是發生在診療護理服務活動和管理工作中。 4、給病人造成的不良后果,必須符合國務院1987年發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方法》第二條規定的范圍。 5、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必須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否則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 醫療差錯、醫療意外、并發癥以及后遺癥疾病都是不屬于醫療事故的,要構成醫療事故還要符合醫療事故的構成要件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就不屬于醫療事故的情形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大致包括了六種,但從實際情況考慮的話,可能有一些情況下也不能按照醫療事故處理,但這里并沒有整理歸納。因而現實中,還是針對一些特殊期情況,還是應該加以分析,看是否屬于醫療事故,不能盲目的直接認定為醫療事故,之后也就按照醫療事故進行處理。
不屬于醫療事故的情形一般有哪些
不屬于醫療事故的情形一般有哪些以下情形不屬于醫療事故: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蛘呋颊唧w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等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醫療事故: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不屬于醫療事故的情形
法律主觀:
不屬于醫療事故的情形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非法行醫造成患者人身傷害。 2、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颊呱扇【o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3、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等情況。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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