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醫療事故罪構成要件有哪些醫療事故罪構成要件有哪些:(一)醫療事故罪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醫療單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犯罪對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觀上起到控制病情發展的作用,則必然由于病情發展而引起人體健康的更大損害,直至導致傷殘、功能障礙和死亡結果。(二)醫療事故罪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有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2、因嚴重不負責任行為導致病人嚴重損害身體健康或死亡的結果3、嚴重不負責任行為與病員重傷、死亡之間必須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醫療傷亡結果之形成不同于一般加害事件之處在于。后者是加害行為本身直接引起人體機體損傷,而前者則多是由于醫療措施未能有效阻止病情發展而導致病情惡化而引起傷殘或死亡,或者是醫療措施對人體侵害直接引起病人傷亡,或者由于醫療措施客觀上加重了病情,促使病人傷亡,可見醫療傷亡結果的出現既同原患疾病有關,又同醫療行為有關。違章醫療行為對病情的實際作用可以是四種,即有效、無效、反效、直接破壞人體。據此,可以把醫療傷亡形成機制分為四種:(1)違章醫療行為雖然對阻止病情有效,但是效用不足而最終因病情發展引起病人傷殘或死亡,如搶救農藥中毒病人時使用的解毒劑數量不足致使病人死亡;(2)違章醫療行為對病情沒起到任何作用而由于病情發展引起傷殘、死亡,這包括醫方違章不作為和無效作為兩種情形;(3)違章醫療行為同治療需要背道而馳從而加劇病情引起病人傷亡,如用反藥等;(4)違章醫療行為本身直接破壞人體而直接引起傷亡或同原患傷病相互迭加共同導致病人傷亡,如手術時操作粗心誤傷大血管等等。(三)醫療事故罪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實施了違章醫療行為的醫務人員。醫務人員是指具有一定醫學知識和醫療技能,取得行醫資格,直接從事醫療護理工作的人員,包括醫院醫務人員及經批準的個體行醫者。由于醫務工作有極強的專業性、技術性和導致人身傷亡的危險性,所以,國家衛生行政管理機關向來十分重視對行醫者任職資格的考核,事實上只有具備一定醫療知識和技能,才能避免行醫的特殊危險性,從而達到救死扶傷的目的。目前社會上存在一些既無醫療技能又未取得行醫許可證的非法行醫者,這些人不屬于醫療事故罪的主體。(四)醫療事故罪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主觀上對病人傷亡存在重大業務過失。在這里,本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重大過失而不是一般過失,即從主觀上過失程度之輕重來說,行為人主觀上存在嚴重過失。臨床醫療活動本身有特殊的導致人身傷亡的危險性,醫務人員稍有不慎即會發生不幸后果,如果把一般過失行為確定為犯罪,于情理上有失公平、于法律上則有失于嚴苛。因此,本罪主觀方面是指存在業務過失而不是普通過失。醫務人員依照法律承擔救死扶傷的職責,有義務對自己的醫療業務行為負責,即對病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負責,而醫務人員的業務能力實際是指其業務技術水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條 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醫療事故罪的構成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醫療單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幾個方:
1、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有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嚴重不負責任,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違反規章制度和診療護理常規。
2、因嚴重不負責任行為導致病人嚴重損害身體健康或死亡的結果,嚴重損害身體健康是指按照1987年國務院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六條所稱的二級醫療事故和三級醫療事故。二級醫療事故,是指造成就診人嚴重殘疾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三級醫療事故是造成就診人殘廢或者功能障礙的。
3、嚴重不負責任行為與病員重傷、死亡之間必須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實施了違章醫療行為的醫務人員。醫務人員是指具有一定醫學知識和醫療技能,取得行醫資格,直接從事醫療護理工作的人員,包括醫院醫務人員及經批準的個體行醫者。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主觀上對病人傷亡存在重大業務過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 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什么情況下需要承擔醫療事故責任
法律分析:屬于以下三種情況,由司法機關對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后,丟失、涂改、隱匿、偽造、銷毀病案和有關資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2.醫務人員由于極端不負責任,致使病員死亡,情節惡劣已構成犯罪的。
3.借口醫療單位發生醫療事故尋釁滋事,擾亂醫療工作正常秩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五條 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并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醫療事故罪司法解釋
醫療事故罪(刑法第335條),是指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醫療事故罪中屬于“嚴重不負責任”的情況:
1.擅離職守的;
2.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
3.未經批準擅自開展試驗性醫療的;
4.嚴重違反查對、復核制度的;
5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
二、下列情形,不屬于醫療事故:
1.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療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3.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醫療事故罪的定義:
1、醫療事故不是醫療事故罪。
2、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3、發生醫療事故滿足醫療事故罪的全部要件的,會構成此罪。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條 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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